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大風險源報備制度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大風險源報備制度》,2014年交通運輸部安委辦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大風險源報備制度
  • 類別:法律法規
檔案通知,全文,

檔案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大風險源報備制度》(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中遠、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設、中外運長航集團,部直屬海事局、救助打撈局,部內有關司局:
為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大風險源管理與控制,防範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的意見》,我辦組織起草了《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大風險源報備制度》(徵求意見稿),現徵求你單位意見,請將意見以書面形式於2014年11月15日前反饋我辦。
登入交通運輸部網站,進入首頁右側的“意見徵集”點擊“關於《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大風險源報備制度》(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聯繫人:陳佳元、唐海齊
交通運輸部安委辦 2014年10月31日

全文

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大風險源報備制度(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大風險源管理與控
制,防範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工作的意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道路交通、水路交通、港口碼頭及罐(儲)
區、城市公共運輸、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等領域重大風險源報備。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大風險源(以下簡稱:重大風險源)報備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
理局,部直屬海事、救撈機構(以下簡稱“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按照職責許可權,具體負責管轄範圍內重大風險源報備和審核工作。
第四條 重大風險源直接管理單位(企業或管理機構)是報備主
體。
第五條 重大風險源指依據《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源等級劃分規定》,通過風險源辨識和評估確定,等級為重大的風險源。
第六條 重大風險源報備應堅持定期報備、動態更新、及時準確
的原則。
第二章 報備內容及流程
第七條 重大風險源報備主要內容包括基本信息、監測信
息、管控信息、預警信息和事件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包括重大風險源名稱、類型、地理位置、物理特
征、環境信息、評估報告,直接管理單位名稱、辦公地址、聯繫人、
聯繫電話等信息。
(二)監測信息包括主要風險因素、監測方式及主要監測數據。
(三)管控信息包括可能發生的事件類型、事件影響範圍及後果,
歷史發生的事件情況和管控措施等信息。
(四)預警信息包括預警事件類型、級別,可能影響區域範圍、
持續時間,將採取的應急措施等。
(五)事件信息包括重大風險源導致的突發事件名稱、類型、級
別、發生時間、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損失、應急處置情況、調查處理報
告,持續改進措施等。
(六)填報及審核單位、人員、時間,以及需填報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從事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建設企業、有重大風險源的管理
機構和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重大風險
源報備或審核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將重大風險源分管領導、
部門負責人、具體負責人員及聯繫方式向上一級管理部門報備。
第十條 重大風險源及其動態信息應由直接管理單位向上一級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備,逐級審核報送至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三章 報備要求
第十一條 重大風險源報備採取定期和動態兩種方式。
第十二條 重大風險源定期報備採取月度和年度報備,月度報備
截止時間為次月5日,年度總結報備截止時間為次年1月30日。
第十三條 重大風險源初次報備,應在評估確定後5 個工作日內
上報。
第十四條 重大風險源發生下列變化的,直接管理單位應立即完
善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相關動態信息在 3 個工作日內上報。
(一)主要風險因素髮生較大變化,事故風險增加顯著的;
(二)非主要風險因素髮生重大變化,事故風險增加顯著的;
(三)出現新的風險因素,事故風險增加顯著的;
(四)滿足預警條件,發布預警的。
第十五條 重大風險源主要風險因素髮生下列變化的,直接管理
單位應立即完善管控措施和應急預案,相關動態信息在5個工作日內
上報。
(一)主要風險因素髮生變化,事故風險增加較大的;
(二)非主要風險因素髮生較大變化,事故風險增加較大的;
(三)出現新的風險因素,事故風險增加較大的。
第十六條 重大風險源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在突發事件發生後2
小時內上報或審核。
第十七條 重大風險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評估總結
應當處理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上報。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在下級單位重大風險
源報備後3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上報工作。
第十九條 重大風險源信息應通過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理
信息系統報備。
第二十條 涉及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重大風險源信息,應遵照
有關法律法規,未經允許不得公開。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建立重大風險源電子檔案管
理制度,規範電子檔案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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