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水池

事故水池

事故水池是化工企業在發生事故、檢修等特殊情況下,暫時貯存排除廢液的水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事故水池
  • 外文名:Accident Pool
  • 性質:暫時貯存排出廢液的水池
  • 情況:發生事故、檢修等特殊情況
  • 運用:化工企業
  • 建設原則:預防為主、防控結合
設計要求,容積確定,

設計要求

1、事故池容積確定應執行的標準或規範主要有:GB50483-2009、Q/SY 1190-2009和中國石化安環[2006]10號等。GB50483規定的應急事故水池容積確定方法,對所有涉及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事故排水的項目均應適用執行。其中消防用水量確定、圍堰或防火堤有效容積確定時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2008)、《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範》(GB50351-2014)[10]等有關規定執行;最大降雨量確定按《室外排水設計規範》(GB50014-2006)、《石油化工企業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規範》(SH3015-2003)等執行。必須根據項目特點、行業標準或規範、事故池容積確定的具體要求等,注意區分各標準規範的適用範圍和具體規定條款的執行,尤其是石油化工企業和石油庫。
2、應急事故水池容量應根據發生事故的設備容量、事故時消防用水量及可能進入應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1]。罐區防火堤內容積、排至事故池的排水管道在自流進水的事故池最高液位以下的容積、現有儲存事故排水設施的容積均可作為事故排水儲存有效容積。計算應急事故廢水量時,裝置區或貯罐區事故不作同時發生考慮,取其中的最大值[1]。應按事故排水最大流量對事故排水收集系統的排水能力進行校核,明確導排系統的防火、防爆、防滲、防腐、防凍、防洪、抗浮、抗震等措施。
3、必須注意事故時進入事故水池的雨水量,與正常生產時初期雨水量(即前期雨水)的本質區別,不可混淆。一是降雨歷時不同,正常生產運營過程中初期雨水是指剛下的雨水,一次降雨過程中的前10~20min最大降水量[1],其設計參數計算必須按GB50014規定的短歷時暴雨強度公式確定;而事故時降水量應根據事故消防時間(參照GB50016、GB50160規定一般為2~6h,Q/SY 1190規定為6~10h)確定。二是匯水面積不同,初期雨水的匯水面積必須考慮生產區和儲存區總的匯水面積;事故時只考慮裝置區或罐區單獨的能進入事故排水系統最大降雨量,不作同時匯水考慮,且應採取措施儘量減少進入事故排水收集系統的雨水匯集面積。
4、在非事故狀態下需占用事故池時(例如,前期雨水池共用),占用容積不得超過事故池容積的1/3,並應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污水處理事故池不可作為事故儲存設施,不能把風險進一步轉加到污水處理系統。

容積確定

事故池容積的確定,應結合項目的三級防控體系[5](污染源頭、過程處理和最終排放)建設進行,做到“預防為主、防控結合”,以將事故狀態下的廢水控制在廠內不排入外環境,確保環境安全。一級防控體系必須建設裝置區圍堰、罐區防火堤及其配套設施(如備用罐、儲液池、隔油池、導流設施、清污水切換設施等),防止污染雨水和輕微事故泄漏造成的環境污染;二級防控體系必須建設應急事故水池、攔污壩及其配套設施(如事故導排系統),防止單套生產裝置(罐區)較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廢水造成的環境污染;三級防控體系必須建設末端事故緩衝設施及其配套設施,防控兩套及以上生產裝置(罐區)重大事故泄漏物料和消防廢水造成的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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