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公務員

事實公務員,是指沒有合法取得公務員的身份,但從形式上具有公務員的身份,或者由於當時情況的需要,公務員以外的執行公務的人。行政行為必須由合法成立的行政機關,具有合法身份的公務員作出方為有效。沒有合法成立的機關和不具有合法身份作出的行政決定應為無效。事實的公務員雖然不是合法成立的機關,但他們的行為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有效。

事實的公務員有兩種:(1)根據需要的事實的公務員。一個沒有正式地位的人,在特殊情況下,由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執行行政機關的任務,其行為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2)表面上合法的事實的公務員。這是雖然沒有合法權力,但由於某種事實,公眾相信他具有權力而執行公務的人,如任命手續不合法,或剛缺任的公務員,公眾並不了解內情。他所執行公務的行為,視為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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