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監察

公務員監察是指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律規定與法定程式,對國家行政機關與公務員執行公務中的行為所實施的監督與查處。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監察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中的監察部門;監察的客體是指執行公務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與公務員;監察的性質是法律監察。[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務員監察
  • 詞性:名詞
  • 原則:實事求是等
  • 性質:法律監察。
公務員監察的原則,公務員監察的特徵,公務員監察的意義,公務員監察的職責,公務員監察的方式,公務員監察的程式,

公務員監察的原則

1.實事求是。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只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客觀、歷史地分析問題,才能使案件處理好,做到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
2.秉公執法。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要清正廉明,堅持原則,辦案時既不能包庇縱容,也不能濫施懲戒,更不能收受賄賂,否則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3.行政懲處與思想教育相結合。對犯錯誤的公務員,要以“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為原則,在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的同時,堅持說服教育,幫助他們找出犯錯誤的思想根源,鼓勵其積極改正。

公務員監察的特徵

從公務員監察的涵義可以看出公務員監察所具有的特徵如下:
1.由行政監察部門獨立行使對公務員的監察權。國家行政監察部門獨立對公務員進行監察。
2.公務員監察內容有特定性。由於公務員是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因此,監察也是就是對公務員執行公務行為的監察。所謂公務行為,是指公務員代表國家意志,以政府的名義作出的行政法律行為,其中有合法的行為,也可能有違法的行為。由於這種行為具有強制力,所以,其後果也就由行政機關承擔。如果將公務員監察範圍擴大到公務員的全部活動,那就易使監察泛化,從而使公務監察陷入混亂。
3.公務員監察活動具有規範性。公務員的監察活動所遵循的規範主要有:
第一,公務員的行為必須是有法規明確規定屬於違法、違紀時才受追究,不能依據隨意推斷或想像去認定其行為違法與違紀。
第二,對違法違紀公務員的處理,必須是有監察權的機關依法定程式所進行的調查、分析與處理。
第三,公務員非因法定事由和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處分。

公務員監察的意義

1.加強公務員監察是貫徹黨的基本路線的需要。公務員是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者。雖然從總體上看,我國廣大公務員隊伍是好的,但也確有個別人經不起金錢、物質與美女的誘惑,經不起剝削階級腐朽思想的侵蝕,他們往往以權謀私、貪污受賄、道德敗壞。如不加強對公務員監察,對這些犯罪行為進行懲治,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就要受到嚴重干擾和破壞。所以,加強公務員監察,尤其是對那些有管人、管錢、管物權力公務員的監察,對於保證黨的基本路線順利貫徹執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2.加強公務員監察是完善公務員制度的需要。公務員制度在我國的建立與推行,是一件新事物,這項新制度的建立,需要有相應完善的法律做保障,也需要有保證法律貫徹實施的監督與監察制度做保證。因此,建立公務員制度,必須同時建立公務員監察制度。我國各級政府已建立了行政監察機構,並依法行使著對公務員的監察任務。但是,我國公務員的監察制度尚不完善,需要加強。只有監察制度完善了,才能促進公務員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3。加強公務員監察是實現公務員管理由人治到法治轉變的需要。對公務員的管理工作實施監察,可以嚴明法紀,以法律的強力確保公務員的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管理,真正實現公務員錄用、考核、獎懲、升降、任免、交流、辭退、工資福利等項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學化,進而能夠有效防止在公務員獎懲、任免、晉升等方面存在的有法不依、主觀隨意、打擊報復、濫施權力等現象的發生,確保公務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真正實現公務員管理由人治到法治的轉變。
4.加強公務員監察是保障公民與公務員民主權利的需要。公務員監察的作用在於通過受理涉及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政紀行為的控告,以及公務員對行政處分的申訴,以保障公民與公務員的民主權利不受侵犯。因此,建立與健全公務員監察制度,對於保障公民與公務員民主權利是十分有力的。

公務員監察的職責

1.監督檢查執法執紀情況。一是對國家行政機關與公務員在行使行政權力,執行公務中,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對其遵守廉政法規、執行公務員法規的情況及有關紀律的檢查。
2.受理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與控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監察機關揭發、舉報及控訴行政機關或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並要求予以調查處理。
3.調查處理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這是公務員監察中最重要的職責,只有有力地行使查處職責,才能保證政府工作的高效和廉潔。
4.受理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當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社會團體成員對所受的政紀處分不服時,可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要求重新處理,以實現其合法權益。

公務員監察的方式

1.一般檢查。一般檢查是指監察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通過列席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等方式,對被監察對象執行公務情況進行的綜合檢查。它是一種事前檢查,其特點是長期性、經常性、全面性,目的在於促進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發現和揭露違法違紀行為。
2.專項檢查。專項檢查是指監察機關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監察機關的部署,或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時期內組織專門力量對特定的工作事項及有關公務員進行的集中檢查。它主要是重點檢查處級以上公務員。其目的是深入了解國家的某一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的貫徹執行情況;根據已掌握的問題,揭露違法違紀行為;查找問題的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減少滋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條件,使公務員依法行使行政權力、執行公務。
3.立案調查。立案調查是指監察機關對一般檢查、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個人或單位檢舉、控告的,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違法違紀案件,經過一定的立案程式而進行的調查。經初步審查認為有違法違紀行為後才能立案,通過調查確定是否存在違法違紀事實,是否需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公務員監察的程式

1.一般檢查的程式。監察機關依法制定監察計畫及實施方案;進行檢查前,應書面通知被檢查部門和有關的公務員,說明檢查的內容、目的、時間、方式、要求和紀律等;根據需要,監察機關可聘請與被檢查機關事項相關的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的人員,被檢查部門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上級主管機關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2.專項檢查的程式。依法制定監察計畫和方案;檢查前,書面通知檢查部門及有關公務員,必要時可聘請有關部門的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如發現公務員有失職與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立即立案調查。
3.立案調查的程式。(1)初審,即判斷有關材料是否具備立案條件;(2)立案,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認為有違法違紀行為,二是認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凡屬涉及處級以上公務員的重大案件,都應在決定立案後,分別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3)調查前,通知被調查部門的上級機關與被調查人員所在單位;(4)取證,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證人的證言,被調查人的陳述和辯解、鑑定結論以及視昕資料等;(5)限期結案,立案後應在6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長辦案期限的,應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但最遲不得超過1年;(6)結案,對經查認定違法違紀事實不存在或無需追究行政責任的,應子撤銷,並通知被調查部門的上級機關或者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對確有違法違紀行為,並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監察機關可以提出監察建議或作出檢查決定;對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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