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縣發展和改革局

加強發展戰略研究,重點擬定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加強巨觀經濟、糧食糧油供應、價格政策管理的預測預警,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巨觀管理,搞好政府投資綜合平衡,引導社會投資方向,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引導全縣重大生產力布局,加強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體水平調控。加強重大政策和重大問題研究,推進可持續發展,提出保持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推進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促進城鄉一體化,縮小地區發展差異。統籌協調和指導推進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實驗區工作。加強指導協調並綜合管理全縣招投標工作。開展價格公共服務。做好水電等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龍縣發展和改革局
  • 地點:九龍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物價局的職責、原縣糧食局除糧食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管以外的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
(二)將縣水務局承擔的地方電力管理工作及指導水利行業地方電站,電網管理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
(三)將縣政府辦公室承擔的公共機構節能減排職責劃入發改縣發展和改革局。
(四)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五)將原商務局的職能劃歸縣經濟和信息化局。
(六)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政府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巨觀經濟形勢,提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最佳化、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調控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做好總量平衡,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匯總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制定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提出多渠道融資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財政、金融、價格和產業政策等經濟槓桿,保證全縣國民經濟計畫和發展規劃的實施。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六)負責全縣投資巨觀管理,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目標,編制年度投資計畫。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研究提出投資政策措施。提出縣本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安排建議,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和資源開發利用、外資、境外投資項目。負責許可權內國家出資的工業(含內貿)、農業、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開工報告審批工作。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及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措施。指導和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負責編制全縣重點建設項目和年度投資計畫。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州和縣級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全縣重大生產力合理布局,協調推進全縣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指導全縣自主創新體系建設發展。
(八)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規劃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九)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研究分析縣內外市場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重要物資和商品的縣級儲備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市場、生產要素市場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
(十)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政策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負責全縣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全縣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縣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二)指導、協調並綜合管理全縣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省和州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十三)負責公路、鐵路等綜合交通的統籌規劃和發展協調,組織協調和處理全縣公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征地拆遷、建設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協同做好全縣公路建設規劃及年度計畫編制的相關工作。
(十四)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和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有關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編制和執行全縣價格、收費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價格收費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措施建議。
(十六)負責監測、分析、預報全縣市場價格動態和變化趨勢,提出政策建議。監督指導全縣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開展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和價格公共服務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州各項價格規定和統一調價方案,擬訂全縣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政策。
(十七)研究制定縣管定價目錄和管理辦法,制定並公布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貫徹執行國家、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審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度審驗制度。監督檢查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及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受理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和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舉報、投訴。實施價格行政執法,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
(十八)承擔涉案物品價格評估。組織對農產品、壟斷行業、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的成本調查和監審。承擔商品和服務價格定價成本監審工作。
(十九)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糧食流通和縣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法規草案、規章制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制定全縣糧食流通、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行政執法、行政調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十)承擔糧食預警監測和應急責任。負責全縣糧食巨觀調控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糧食系統統計工作。研究提出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收儲、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糧油流通產業政策和最佳化產業結構、合理安排布局的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糧油品種結構調整。管理社會糧食流通,災區庫區移民、缺糧貧困地區、地方病更換口糧等政策性糧食供應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糧食調撥和供應。
(二十一)負責省、州儲備糧管理,指導全縣糧食儲備體系建設。監督檢查縣級儲備糧庫存數量、質量和安全,承擔省、州儲備糧的收購、輪換、銷售任務。受理在縣的州級儲備糧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十二)貫徹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負責國家糧食收購任務的落實。提出全縣糧食收購價格和銷售限價的實施方案,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質量安全,負責庫存原糧衛生監督管理,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和搶險救災,指導全縣農村科學儲糧工作。
(二十三)制定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促進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政策性建議,並督促落實。指導、協調全縣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編制全縣糧食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糧食倉儲設施的報廢、占用、拆遷的審核上報工作。
(二十四)指導全縣糧食流通市場的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縣級糧食批發市場體系建設,加強糧油市場的監管。推動行業技術改造、新技術運用。承擔行業統計工作。
(二十五)指導全縣國有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報告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流通財政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組織編報全縣國有糧食企業會計報表及會計決算。負責國家和省、州和縣級預算撥付的糧食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風險基金、政策性糧食財務掛帳,參與糧食收購資金的貸款管理。指導糧食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
(二十六)貫徹執行國家軍糧供應政策,做好軍供差價款的撥付工作,保障軍隊(含武警)政策性糧食供應。執行有關糧油、飼料質量法規、質量(衛生)標準。承擔全縣糧油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協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糧食質量標準的管理工作。監督執行糧食儲存、運輸技術規定。
(二十七)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九龍縣發展和改革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和績效管理工作;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管理;承擔信息、保密、綜合治理、信訪維穩、政務公開、效能建設、目標管理、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組織實施機關電子政務,制定機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
(二)政策法規與經濟體制改革股
按照分工對全縣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審查備案和監督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確保全縣招投標活動依法順利進行。
規範完善《九龍縣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核准項目招標事項,牽頭組織對評標專家進行管理。對規避招標,違反招標事項,違規發布招標公告或資質預審公告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招標評標進行認定。組織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稽查。審理投訴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
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重大問題,提出推行改革開放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議;指導和協調城市綜合性改革、城鄉配套改革和重大專項改革試點;研究推進國民經濟市場化和市場體制建設中的重要體制改革問題,提出促進商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發展的重大政策;研究提出最佳化所有制結構、促進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重大問題,提出推行改革開放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議;指導和協調城市綜合性改革、城鄉配套改革和重大專項改革試點;研究推進國民經濟市場化和市場體制建設中的重要體制改革問題,提出促進商品市場和生產要素市場發展的重大政策;研究提出最佳化所有制結構、促進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糧食收購資格、價格管理的行政許可工作
(三)國民經濟綜合股
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匯總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提出全縣第三產業發展規劃和規劃,引導第三產業發展方向,銜接平衡各種行業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綜合分析研究縣內外國民經濟形勢,做好對全縣國民經濟開發區發展規劃,負責對縣級開發區(含保稅區)的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預案、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轉報、安排全縣國民經濟重大項目;研究提出縣域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地區經濟及其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擬定和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資源開發與平衡規劃,縮小地區差距;研究分析全縣社會資金平衡和財政、金融、保險等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全縣財政性基本建設貼息資金的安排和管理,提出全縣企業債券發行總量,監管企業債券的發行和投向;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監督計畫執行情況;擬定並協調重要物資儲備計畫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銜接平衡和組織編制全縣林業、畜牧業,鄉鎮企業、農業、水利等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規劃;轉報和安排財政性資金的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重大項目,編制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建設中長期規劃;負責重點項目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定巴塘縣重點建設項目,編制全縣重點建設項目和年度投資計畫;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招投標監督,工程概預算調整;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的有關問題,參與重點建設實施階段的竣工驗收工作;研究提出九龍縣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總體規劃、專項規劃以及其他重大問題和有關政策、法規的建議;研究提出籌集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和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方案,並承辦領導小組交班的其它事宜。
(四)產業發展股
研究提出全縣高技術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組織編制全縣高技術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安排全縣高技術重大項目並協調布局;負責轉報、安排國家和省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研究提出全縣交通戰略和政策措施;編制全縣交通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核和轉報全縣交通重點建設項目(含利用外資項目),負責全縣公路、航運等建設項目的綜合平衡以及發展中重大問題的協調工作;研究提出全縣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擬定全縣能源發展規劃,監測能源發展情況;協調能源發展和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審核和轉報大中型能源建設項目,審批或備案中小型建設項目。
(五)固定資產投資股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調控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轉報、安排國家和省州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指導縣內行業,擬定行業規劃;研究提出重點行業生產力布局、重點產業結構的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企業、金融結構及社會資金的投資方向,執行並指導項目備案制的實施,對上市企業的資金投向進行監督;指導工商企業利用外資(包括外商直接投資項目),提出工商領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並進行監督;巨觀指導全社會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發展新能源的方法;研究擬定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計畫,負責與州稽查特派員聯絡,協調和服務。
(六)電力運行股
研究擬定全縣電力工業的行業規劃、規章和經濟技術政策,實施電力行業管理和監督;協調處理電網運行、電力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電、熱價格政策意見,依法管理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工作,負責電力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
(七)物價股(價格綜合管理及收費管理)
負責所屬事業單位財政、國有資產的監察審計工作,負責編制價格改革、價格調整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價格統計、監測,預測物價總體水平變動,研究提出物價總水平的調整目標和調控政策;負責起草重要檔案和政策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負責制定主要農副產品、農業生產資料、中藥材及中成藥、原水及供水價格管理的原則、範圍和作價方法,調整審批列名管理的商品價格,監督有關價格政策和政府定價、政府指定價的執行。負責制定主要工業品、能源產品交通運輸價格(收費)管理的原則、範圍、和作價方法;調整審批列名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監督有關價格政策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執行;負責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收費、中介服務收費部分經營性收費、房地產價格和旅遊價格管理的原則、範圍和作價方法,審核、制定和調整列名管理的服務價格、房地產價格和旅遊價格,會同財政部門審定和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組織實施收費年度,依法清理整頓不合理收費。
(八)質量技術監督局
負責對全縣特種設備和特種行業的監察和技術規範管理;負責對易燃易爆品(含液化氣瓶罐、高壓器材設備等)安全使用和計量的監督檢查;對全縣企業計量器進行檢驗及測試;負責對產品質量(食品安全)監督檢驗;實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對農副產品的標準的申報和檢驗;組織辦理機構代碼,新辦、換證及年鑑工作。
(九)糧食股(糧食行政執法及綜合管理)
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擬定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糧食依法行政、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承擔全縣糧食收購資格的行政審批工作。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購銷活動、糧食質量、倉儲設施設備和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等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糧食流通執法監督檢查的行政管理和指導;擬訂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地方儲備糧油計畫;承擔省、州級儲備糧油的輪換指導工作;承擔全縣糧油庫存檢查工作;監督檢查軍供糧油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地方儲備糧油計畫、質量、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
負責各級儲備糧、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糧、地方周轉糧油、市場糧油的儲運管理;負責全縣糧油庫存和出入庫糧油的質量檢測和安全工作;負責全縣糧油的倉儲設施新建、報廢、占用、拆遷的審核申報及糧油倉儲設施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糧食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指導、檢查工作,並負責編制上報各類倉儲報表和安全報表;負責全縣糧食倉儲、物流、加工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全縣軍糧供應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縣糧食系統軍糧財務管理、結算、審計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縣軍供糧源統籌採購工作,並承擔軍糧的加工、調運、儲備等工作;負責管理全縣軍糧差價補貼及軍供網點建設資金的使用、運轉和落實情況;負責制定全縣軍糧供應設施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人員編制

九龍縣發展和改革局行政編制11名,其中:局長(縣糧食和物價局局長)1名,副局長4名,股級領導職數9名。
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按縣委有關執行。
機關工勤編制5名。

其他事項

(一)與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職責分工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在基本建設項目調概、初步設計審查和開工審批方面的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由股級出資的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分別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水務、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初審後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查、審批;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開工及開工後的質量監督、進度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其中,政府性投資的調概以縣發展和改革局為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參加。
(二)與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的職責分工
1、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電力運行調度管理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縣發展和改革局承擔全縣能源發展行業規劃職責,重點負責擬定全縣能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負責能源發展總量平衡。
2、重要商品進出口管理。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的總量計畫,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在縣發展和改革局確定的總量計畫內組織實施。
3、外商投資管理。縣發展和改革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核准;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會同、章程等進行核准。
4、境外投資管理。縣發展和改革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境外投資項目進行核准;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國內企業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進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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