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交通意外傷害保險

乘客交通意外傷害保險是一項由政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乘客交通意外傷害保險
  • 類型:意外傷害保險
  • 對象:乘客
  • 屬於: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條款:
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乘客交通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總則第一條契約構成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業運營的火車(含軌道交通)、汽車或輪船等公共運輸工具,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契約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受益人本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1、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2、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3、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4、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上批註。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二)殘疾保險金受益人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的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第五條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台地區)因遭受交通意外傷害事故而導致身故、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金額。一、身故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五條第二款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二、殘疾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契約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下簡稱《給付表一》)[見附表1]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三、本保險契約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時,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第六條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四)被保險人因疾病、整容、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所導致的身故、殘疾;(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七)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八)恐怖攻擊。(九)被保險人猝死。
第七條期間除外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三)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四)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的行為;若由於本保險契約中責任免除的情形導致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將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第八條保險金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九條保險費根據不同交通工具確定的意外身故、殘疾費率乘以保險金額。保險費計算公式:保險費=保險金額×交通工具班次費率(附表2)×費率浮動係數×投保天數/365天保險期間與保險起訖
第十條保險期間保險期間以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保險責任起訖1、乘坐客運列車,保險責任自被保險人持有效車票經剪票後進站時起至被保險人達到車票載明的旅程終點出站時止。2、乘坐客運汽車,保險責任自被保險人持有效車票上車時起至被保險人達到車票載明的旅程終點下車時止。3、乘坐客運輪船,保險責任自被保險人持有效船票驗票進入碼頭時起至被保險人達到船票載明的旅程終點離開碼頭時止。4、本保險契約保險責任起訖從投保人繳清保險費時開始,契約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保險人義務第十二條明確說明義務訂立保險契約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契約的內容。對保險契約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三條簽發保單義務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保險契約解除權行使期限保險人依據第十九條所取得的保險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五條補充索賠證明和資料的通知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六條及時核定、賠付義務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契約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先行賠付義務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八條交納保險費義務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若投保人未在契約規定時間內交納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契約另有約定從約定)。
第十九條如實告知義務1、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契約。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4、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通知義務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傳送給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保險事故通知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應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應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及時通知是指: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導致身故的,應於身故後的24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導致機體損傷,應於事故發生後10個工作日內通知保險人。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第二十二條保險金申請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身故保險金申請1、保險金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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