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交通意外傷害加倍給付保險是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類保險類型,期間指自被保險人檢票踏上輪船時起至被保險人到達船票載明的旅程終點離開輪船時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附加交通意外傷害加倍給付保險
- 所屬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內容:附加交通意外傷害加倍給付保金
- 另稱:附加交通險
- 最終時間:到達船票旅程終點離開輪船
- 屬性:保險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交通意外傷害加倍給付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附加險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保險契約”)附加於含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的各類人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險契約”)。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除被保險人另有指定外,本保險契約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第三條一、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份乘坐客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交通事故意外傷害,並自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險人除依主險契約的約定給付主險契約身故保險金外,根據下列不同的客運公共運輸工具分別另行給付交通事故身故保險金:1、民航班機。保險人按主險契約約定的身故保險金的二倍給付。2、火車、汽車和輪船。保險人按主險契約約定的身故保險金的一倍給付。二、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以乘客身份乘坐客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交通事故意外傷害,並自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交通事故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造成主險契約所列傷殘程度之一者,保險人除依主險契約的約定給付主險契約殘疾保險金外,根據下列不同的客運公共運輸工具分別另行給付交通事故殘疾保險金:1、民航班機。保險人按主險契約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二倍給付。2、火車、汽車和輪船。保險人按主險契約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一倍給付。
責任免除第四條一、主險契約無效或失效,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二、主險契約中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也適用於本保險契約。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第五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投保人應該按照契約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期間第六條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以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第七條保險金申請人申領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檔案:一、保險金申請書;二、保險單或其它投保證明檔案;三、公安(等)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四、如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身故或殘疾,須提供主險契約規定的身故證明書和殘疾程度鑑定書;五、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六、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條款適用第八條本保險契約所記載事項,如與主險契約相牴觸之處,以本保險契約為準,未盡事宜,適用主險契約的規定。
釋義第九條本契約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客運公共運輸工具:指經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以客運為目的的民航班機、火車(包括客運列車、捷運、輕軌列車)、汽車(包括公共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及輪船(包括渡輪)。乘坐客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被保險人乘坐客運民航班機時,該期間指自被保險人進入客運民航班機的艙門時起至飛抵目的地走出艙門時止;被保險人乘坐客運火車和客運汽車時,該期間指自被保險人持有效車票上車時起至被保險人到達車票載明或約定的旅程終點下車時止;被保險人乘坐客運輪船時,該期間指自被保險人檢票踏上輪船時起至被保險人到達船票載明的旅程終點離開輪船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