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多層次的工傷保險體系,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進一步提高工傷待遇水平,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補充工傷保險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8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
第二條 補充工傷保險為商業保險,是指用人單位在依照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參加的補充性工傷保險。鼓勵我市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同時參加補充工傷保險,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不能單獨參加補充工傷保險。
第三條 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參保職工為被保險人,商業保險公司為保險人,補充工傷保險相關手續由參保人辦理,參保人與保險人按照商業保險有關規定簽訂補充工傷保險契約,被保險人由參保人按實名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四條 補充工傷保險費由參保人每月向承保的商業保險機構繳納,被保險人不繳費。參保人及被保險人自繳費成功次日零時起,享受繳費期限內的補充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發生時間或職業病鑑定日期計算)。
第五條 根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的工傷保險行業類別和參加工傷保險人員信息,確定用人單位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費率和參保人員。費率標準為:一類行業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繳費7元,二類、三類行業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繳費8元,四類、五類行業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繳費9元,六類、七類行業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繳費10元,八類行業用人單位每人每月繳費11元。
第六條 在保險繳費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工亡(不含視同工傷、工亡),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工傷致殘的(工亡除外),由保險人支付如下待遇:
(一)被保險人享受工傷、工亡一次性補償金。享受條件及標準為:工亡人員家屬享受工亡補償金10萬元;工傷致殘鑑定為一至十級的,按傷殘等級分別享受補償金,一級5萬元、二級4.5萬元、三級4萬元、四級3.5萬元、五級2.5萬元、六級2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0.9萬元、九級0.6萬元、十級0.3萬元。
(二)被保險人享受一次性生活護理補償金。享受條件及標準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生活護理的,鑑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萬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萬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萬元。
(三)參保人享受為工傷職工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用的一次性補償金。享受條件及標準為:工傷致殘鑑定為一至十級的,按傷殘等級分別享受補償金,一級5萬元、二級4.5萬元、三級4萬元、四級3.5萬元、五級2.5萬元、六級2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0.9萬元、九級0.6萬元、十級0.3萬元。
(四)參保人享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契約後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一次性補償金。享受條件及標準為:工傷致殘鑑定為五至十級的工傷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工傷職工已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後,參保人按傷殘等級分別享受補償金,五級3.5萬元、六級3萬元、七級2.5萬元、八級2萬元、九級1.5萬元、十級1萬元。
第七條 商業保險機構收到參保單位的補充工傷保險補償金支付申請後,經審查符合保險責任且提供材料齊全的,應當及時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支付手續。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對補充工傷保險費的運行情況加強監督,並根據補充工傷保險費的盈虧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支持商業保險機構辦理補充工傷保險的工作。
第九條 保險人、參保人、被保險人或者收益人之間因補充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支付等發生爭議的,按雙方簽訂的補充工傷保險契約約定和商業保險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丹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原《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丹東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丹政辦發〔2013〕4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丹東市補充工傷保險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14日
政策解讀
一、《補充工傷保險辦法》出台背景
補充工傷保險是指用人單位在依照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參加的補充性工傷保險。參加補充工傷保險可以進一步提高工傷職工的待遇水平,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是建立多層次的工傷保險體系中的重要一環
根據省政府發布的《遼寧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及省人社廳印發的《關於提高保障能力探索多層次工傷保險體系的指導意見》,由政府搭建平台,商業保險公司承擔經辦業務,從2010年起,遼寧省各市陸續開展了補充工傷保險。丹東市政府於2013年3月21日印發了《丹東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目前,遼寧省14個市已有13個市正常開展補充工傷保險,丹東市的工傷職工普遍要求我市開展補充工傷保險。
為使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更加合理,根據國家、省人社部門要求,丹東市從2016年10月1日起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由原來的三類劃分為八類,故補充工傷保險政策也需要隨之進行調整。另一方面,2013年出台的《丹東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著重於提高工傷職工的待遇水平,沒有充分考慮出現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受到的損失,這對用人單位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工傷保險的本意和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的要求。所以,重新出台《丹東市補充工傷保險辦法》,力求完善丹東市工傷保險體系的完整性和實用性。
二、《補充工傷保險辦法》基本原則
工傷保險的補充原則。補充工傷保險是工傷保險制度的延伸和完善,只有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前提下,才可以參加補充工傷保險,不能將補充工傷保險替代工傷保險。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雙方受益原則。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增加享受了一塊待遇,提高了待遇水平。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需向工傷職工支付的資金,大部分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減少了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
商業保險經辦模式的原則。補充工傷保險按商業保險模式經辦,誰參保,誰受益,用人單位與商業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協定,商業保險公司自負盈虧。
微利運行原則。以微利的原則進行收、支平衡測算,並根據八類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確定參保金額,根據工傷致殘程式確定待遇支付標準。
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監控的原則。允許參保的單位和人員由政府相關部門確認,支付待遇根據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工傷傷殘鑑定結論等為依據。政府行政管理部門並對商業保險公司運行情況進行監控,當出現嚴重的服務質量和違規的情況下,有權取消其經辦權力。
三、《補充工傷保險辦法》主要內容
補充工傷保險辦法共十一條,各條的主要內容為。
第一條和第二條闡明建立補充工傷保險的意義和補充工傷保險的性質及參保原則。
第三條和第四條說明參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的關係,參保方式、繳費人、繳費方式及享受補充工傷保險的時限。
第五條規定了補充工傷保險的參保人員範圍和繳費費率。
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了補充工傷保險的享受待遇條件和享受待遇標準,及限定了商業保險公司支付待遇的時限。
第八條確定了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經辦機構與商業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及補充工傷保險政策調整的許可權。
第九條明確的營運中出現糾紛的解決方法。
第十條明確本辦法的解釋權。
第十一條為確定政策的實施時間並廢止原《丹東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丹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