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1979年1月,丹東市恢復民族事務委員會,其內部設立宗教事務處。1994年12月31日,丹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更名丹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2002年,市政府設立民族事務委員會和宗教事務局,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正局級建制,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依法管理全市民族事務和宗教事務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成立日期:1979年1月
機構簡介,機構設定,機構職能,

機構簡介

1979年1月,丹東市恢復民族事務委員會,其內部設立宗教事務處。1994年,12月31日,丹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更名丹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2002年,市政府設立民族事務委員會和宗教事務局,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正局級建制,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依法管理全市民族事務和宗教事務的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設定

丹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民族科、政策法規科、宗教一科、宗教二科五個科室。另有事業單位丹東市滿族研究所與機關合署辦公。

機構職能

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省有關法規、條例、規定,當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和助手。
2、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及有關重點課題的調查研究,並監督、檢查執行和落實情況。
3、調查研究全市民族地區經濟、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方面的情況及全市宗教方面的情況,向上級提出制定有關政策、法規、條例的意見和建議。
4、按照國家有關處理民族關係的原則和方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問題,監督、辦理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的有關事宜。
5、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參與制定有關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管理監督民族資金的分配和使用;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組織實施“興邊富民行動”工作。
6、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選拔、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
7、依照有關規定,做好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的鑑定工作;負責全市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指導少數民族社團組織工作。
8、推動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服務。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指導境內外國人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辦理宗教團體所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指導和幫助宗教團體不斷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鼓勵他們積極興辦自養事業和社會公益事業;指導宗教界開展好正常的對外文化交流及友好交往
10、組織接待民族、宗教界的學習、考察、參觀等事宜;承辦全市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文藝調演等較大型文化體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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