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水產業商會章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水產業商會章程《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水產業商會章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水產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水產業商會是全國工商聯直屬的水產行業會員組織。
第二條 本會遵照和國家政府有關水產行業的法規開展活動,接受全國工商聯的領導。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團結水產業同行,促進行業內和行業間的聯繫;促進與香港特區和台灣、澳門地區及世界各國的業務往來與經濟交流;為提高會員素質,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水產業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
(一)增強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意識,堅持“愛國、敬業、守法、誠信、貢獻”,規範行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
(二)開展諮詢業務,向會員提供國內外市場信息及推廣先進的科技管理經驗,促進會員之間各種形式的聯合與合作。
(三)組織會員參加或舉辦各類型的博覽會、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考察或商務洽談,開拓國際市場。
(四)促進與香港特區以及台灣、澳門地區和國外行業組織之間的聯繫。
(五)關心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協助調解會員出現的經濟糾紛。
(六)承辦全國工商聯委託的有關事項及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委託的事項。
(七)教育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有益於水產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五條 本會的法人由每屆會長擔任,法人資格到任期結束自動終止。
第六條 本會的會長候選人從常務副會長中產生。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全國工商聯成員中從事水產行業的企業、團體和企業家。並吸收香港特區及台灣、澳門地區和海外僑胞中從事水產行業的人士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申請入會者需由會員介紹或主動申請。
第九條 會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經營作風,並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第十條 願為商會作貢獻的各類專業人才、社會知名人士,經會長會議通過,可特邀為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商會工作,在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對商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並對會務活動、經費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接受並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三)向本會提供各地市場信息。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繳納會費辦法經會長會議通過後報全國工商聯備案)
(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水產業商會繳納會費細則
1、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為年度繳納會費時間。
2、會費金額,每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為1000元,理事會費為2000元,常務理事會會費為5000元,副會長繳納會費為3萬元,會長為10萬元,應一次繳清。
3、連續2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商會予以除名。
4、熱忱歡迎會員和相關人士對商會給予贊助,數額不限。對贊助者發給贊助證書,並記入商會史冊。
5、本細則由商會會長會議負責修改和解釋。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訂與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
(三)聽取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由常設機構秘書處審定,並報會長會議通過。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並報全國工商聯批准。本會決定設常務副會長或執行會長,由副會長中推選產生,報全國工商聯批准;設秘書長,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後聘任。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會長、副會長可在屆中調整。副秘書長報全國工商聯備案。
第十八條 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會議,秘書長列席,研究決定有關會務等事項。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包括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總結上一年工作,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計畫,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包括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榮譽職務,並聘請與水產行業有關的人士擔任顧問。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任期一般為3年,會長原則上不連任;副會長任期一般連續不超過兩屆。常務副會長或執行會長任期一般為1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全國工商聯報批准。會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0歲。
第四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通過自籌、自理、社會團體與個人的資助、捐贈和會員繳納的會費以及通過舉辦各種有償服務的收入等辦法解決。
第二十三條 經費收支情況,每一財政年度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向全國工商聯備案一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水產業商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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