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宗旨,服務會員企業,並堅持創新,商會代表會員企業的共同利益,商會服務,行業自律與維權,推動行業立法,制定行業標準,開展信息服務,提升行業設計與科研水平,創辦精品活動,開展培訓,組織商務考察,推行生態環保家居理念,組織調研,選擇資質認證機構,幫助會員解決實際問題:,促進產業鏈整合:,主辦展覽會,建立表彰制度,增進合作,加強交流,維護合法權益,商會章程,
商會宗旨
服務會員企業,並堅持創新
服務會員企業,並堅持創新,促進行業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目前,已有近萬家單位會員、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基本形成了以家具、建材、家裝行業龍頭企業為核心,以各專業委員會和地方商會為依託,以法律事務中心、中國綠色家居推廣中心、傳媒中心、培訓中心、商務發展部門等全方位、高層次的專業服務團隊為基礎,具有合作與共贏能力的、立體的網路化交流平台。
商會代表會員企業的共同利益
商會代表會員企業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家具建材裝飾業的行業形象和行業利益;積極推動立法,代表行業和企業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建議;商會以服務為立會之本,根據企業需求,積極開展多種形式信息服務、技術服務和商務服務;商會以引導行業發展為己任,以市場為原則制定有關行業行為規範和技術標準,引導行業有序競爭,引導行業的文化建設;商會以家居商務為龍頭,促進產業化、系統化的集成,實現會員企業共同發展。
商會服務
行業自律與維權
不斷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成員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誠信守法經營,同時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利,為行業及成員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推動行業立法
作為黨和政府聯繫行業非公經濟的橋樑和紐帶,積極推動行業的立法完善,積極參與國家及地方行業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修改,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制定行業標準
在家具建材裝飾裝修涉及的採購、設計、生產、流通等各個領域及原材料供應及產品售後等環節的相關行業標準的制定和推廣,參與國家相關標準的制定、完善和推廣;
開展信息服務
通過商會媒體網路(包括網站、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等方式)發布行業最新信息,報導行業重大事件,通過商會會刊、通訊、及電子媒體為企業提供即時市場及行業訊息;
提升行業設計與科研水平
加強行業設計與科研人才培養、營造重視設計、重視智慧財產權的發展環境;
創辦精品活動
增進企業家之間的交流與友誼,促進企業間的合作與共贏,增強商會的活力、凝聚力與核心競爭力;
開展培訓
開展行業高層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升企業家經營管理與決策能力,提升行業整體素質;
組織商務考察
組織行業內企業間、行業組織間的商會考察、組織成員境外商務考察;
推行生態環保家居理念
倡導綠色生態家居的生產和消費;
組織調研
組織專家、學者、行業資深人士進行行業調研,為政府決策,行業發展,成員企業決策提供可靠數據。
選擇資質認證機構
指導企業選擇資質認證機構,協助企業進行行業認證。
幫助會員解決實際問題:
商會利用良好的政府資源和會員網路為會員企業解決經濟糾紛,避免重大經濟損失。
促進產業鏈整合:
組織建材、家具、裝飾裝修企業之間的緊密合作;組織原材料供應商與採購商之間的合作;組織家具建材裝飾裝修企業與房地產商、金融機構、其它商業會為其提供廣闊的交流合作平台,促進產業最佳化與整合。
主辦展覽會
主辦國內和國際的家具、建材、裝飾裝修行業大型展覽會、展銷會,促進企業拓展市場網路,給企業帶來直接效益;
建立表彰制度
表彰先進企業和個人,弘揚行業優良風氣,聯合相關執法部門共同打擊行業不法份子,建立良好行業競爭環境;
增進合作
組織會員參加全國工商聯的重大活動、以及促進成員企業家參政議政及與全國各行業企業家的交流與合作;
加強交流
舉辦國際性的交流與研討活動,加強成員企業與國際間的往來,幫助企業引進先進的產品及管理經驗;
維護合法權益
幫助成員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競爭和解決國際貿易爭端,協助企業順利進入國際市場,保護企業在境外的合法權益;
商會章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家具裝飾業商會章程
ChinaFurniture & Decoration Chamber of Commerce Rule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家具裝飾業商會(簡稱:"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是全國工商聯領導下非營利性的家具和裝飾行業以及相關行業的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循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幫助、教育和引導會員愛國、敬業、守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為家具、裝飾企業的規範與發展做出貢獻,促進中國家具裝飾行業現代化水平。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主要業務
第六條 本團體的主要業務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積極參政議政;
(三)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展覽會、交易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廣泛聯繫國際與港澳台地區的商會、同業公會等組織的機構,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教育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作好"雙思"和"三個結合";
(八)組織會員參加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九)承辦政府及全國工商聯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一)企業會員:經營和生產本行業產品為主的企業單位
(二)團體會員:本行業的社會團體
(三)個人會員:本行業的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才;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事;港、澳、台地區及海外僑胞從事本行業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家具、裝飾業及與家具、裝飾行業相關的骨幹企業或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單位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單位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行使理事會職權。
(一) 選舉或免去會長、副會長。
(二) 決定聘請本會名譽會長。
(三) 決定聘請本會顧問。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會議須有1/2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決定設執行會長,由副會長中推選產生,報全國工商聯批准;設秘書長,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後聘任。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的會長,執行會長任期一般為二年(會長、執行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在任期屆滿後,將自動成為本團體的創會會長或名譽會長。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務理事、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批准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選。
(五)批准商會全年財務預算,檢查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執行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全國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全國工商聯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修改,須經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如遇特殊情況,經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後,由理事會通過先予執行,再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全國工商聯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常務理事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全國工商聯指導下組織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全國工商聯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全國工商聯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05年2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全國工商聯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