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石材業商會,是一家位於北京市用來協調行業內部關係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石材業商會
- 外文名: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Stone Industry
- 性質:全國性行業組織
- 工作:協調行業內部關係
- 地址:北京市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石材業商會(簡稱”全國工商聯石材業商會”)是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批准成立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由中國具有代表性石材企業發起成立的行業商會。 根據中國熱點經濟行業發展狀況,全國工商聯相繼成立 了全國工商聯房地產商會、全國工商聯五金商會、全國工商聯家具裝飾業商會、全國工商聯石油業商會等31個全國性行業組織,同時全國工商聯已同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總商會組織建立了廣泛聯繫。以上都為我們石材商會會員提供了強有力的對外合作和橫向合作基礎。
全國工商聯石材業商會將代表中國石材業廣大企業的共同利益,致力於抓住石材行業發展的熱點、焦點問題,做到求真務實、有的放矢、注重成效。
全國工商聯石材業商會主要建設五個平台:國際交流平台;技術支持平台;主動合作貿易平台;法律平台;金融平台。
全國工商聯石材業商會具體工作是:
一是參與制定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對行業改 革與發展的重要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二是協調行業內部關係,制定行規行約,推動行業自律,平等競爭;
三是組織石材產品交易活動,指導流通市場有序發展;
四是承擔國家對企業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與修改,經政府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是開展行業檢查、行業評比活動;
六是承擔行業的科研管理、質量管理、質量認證、質量監督;
七是負責企業國際合作與交流,協助會員單位開拓國際市場,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項目,招商引資等。
由此,使商會初步形成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獨立開展工作的新機制。
全國工商聯石材業商會的目標是提高我國石材產業整體水平,實現中國躋身世界石材工業強國。
商會章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石材業商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石材業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是石材業行業及與本行業領域相關的企業、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全國工商聯的基層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企業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完成全國工商聯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七)其他。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企業、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團體會員包括行業商會、行業協會、異地商會等經濟類社團以及與企業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或機構;
(三)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屬於本商會所在的業務領域和區域;
(四)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辦理本商會委託事項;
(六)其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後報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及獨立監事(行使監事會職責)。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獨立監事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工商聯並經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確認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會議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五)研究決定商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六)審議決定、修改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會長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每年度其中一次會議為會長擴大會議,參會人員包括常務理事);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會長會議提出建議,報全國工商聯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會長會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後,理事會議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須通過全國工商聯綜合考察後方可任職,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全國工商聯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後,經會員大會參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經理事會同意,報全國工商聯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議、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根據需要可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會長從副會長中提名,最多不超過7名,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根據日常工作需要召開。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提出人選,經全國工商聯考察後,由會長會議聘任,並報理事會確認後,報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備案。如理事會不予確認,則須立即停止履行職責。秘書長在會長會議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五)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辦公會議同意後,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罷免程式:
(一)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受本商會會員監督。會員對違法或者嚴重失職的上述人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意見;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本商會理事會或全國工商聯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由本商會理事會進行投票表決;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聯名,可以要求罷免理事;罷免理事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會員大會確認;
(四)會長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停止其職權,由理事會履行程式。在新會長產生前,由全國工商聯指定一名副會長主持商會工作。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書長的解聘由會長會議審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審核同意後,理事會進行確認。
第五章 獨立監事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不設監事會,設獨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獨立監事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獨立監事人選須經過全國工商聯綜合考察。
第三十七條 獨立監事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八條 理事、財會人員、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獨立監事。
第三十九條 獨立監事列席理事會議、會長會議。獨立監事有權向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條 獨立監事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向全國工商聯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議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或秘書長等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全國工商聯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履行決議情況;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全國工商聯報告情況。
第四十一條 獨立監事每半年向全國工商聯提交工作報告,經審核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四十二條 獨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民政部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獨立監事和全國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會長及負責財務、資產工作的商會和秘書處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財務由會長負責管理,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五十二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全國工商聯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五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全國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全國工商聯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3年4月13日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全國工商聯或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