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

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

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汽車經銷商商會(英文簡稱:CADCC),於2006年12月3日在人民大會堂宣布成立,是中華全國工商聯直屬行業商會,是服務於廣大汽車經銷商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
  • 外文名:CADCC
  • 成立時間:2006年12月3日
  • 性質:全國性行業組織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汽車經銷商商會(簡稱:CADCC),於2006年12月3日在人民大會堂宣布成立,是中華全國工商聯直屬行業商會,是服務於廣大汽車經銷商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商會會員的主體就是全國各地優秀的汽車經銷商,目前,商會會員已由創始初期的600餘家發展到6000餘家。會長、副會長23名,理事114名,團體會員15家。作為行業的服務組織,商會通過開發具有創意性的會員服務項目,搭建汽車經銷企業交流學習、合作往來的平台。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商會更成為了汽車經銷企業與政府、汽車生產廠家以及廣大消費者溝通的橋樑和紐帶。
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
商會使命:促進汽車流通行業持續創新健康發展
商會願景:成為中國汽車經銷商不可缺失的平台
會員服務範圍:
1、定期開展各種會務、會展、培訓、考察等活動,搭建汽車經銷企業交流學習、合作往來的平台。
2、參政議政,積極為會員反映行業訴求。
3、搭建汽車經銷企業與政府、汽車生產廠家以及廣大消費者溝通的橋樑。
4、提供法律、金融、合資合作諮詢等相應支持。
5、通過一網、一刊,宣傳推廣會員企業,及時傳遞行業熱點,提供最權威、最專業的行業資訊,展示優秀企業成功管理經驗,發揮品牌示範作用。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簡稱: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是全國工商聯領導下非贏利性的汽車經銷及相關行業的會員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遵循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會員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為汽車經銷行業的規範與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豐融園15號豐僑公寓2座2604室。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積極參政議政;
(三)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諮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廣泛聯繫國際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商會、同業公會等組織和機構,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教育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八)組織會員參加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
(九)承辦政府及全國工商聯委託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 企業會員:經營和生產本行業產品為主的企業單位;
(二) 團體會員:本行業的社會團體;
(三) 個人會員:本行業的經營者、投資者、技術人才;經濟、理論、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關人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從事本行業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汽車經銷及與汽車經銷相關的骨幹企業或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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