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是我國徵收鹽稅的基本法規。1984年9月18日由國務院發布,同年10月1日起試行。是我國建國後第一個鹽稅條例。共19條,並附有《鹽稅稅額表》。該條例主要規定了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和進口鹽的單位,為鹽稅的納稅義務人。

鹽稅實行從量定額徵收,即根據鹽的不同產區的資源條件和成本利潤情況,以噸鹽為單位確定不同的稅額。鹽稅稅額最高為160.80元,最低為40元。對鹽稅實行鹽源控制,稅不重征的原則。同時條例還對減稅、免稅、稅收徵收管理、違章處理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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