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用鹽

漁業用鹽指漁業生產中加工醃製、保藏水產品使用的鹽,有海水漁業用鹽和淡水漁業用鹽兩種。稅法曾規定對漁業用鹽給予減稅照顧。減征的範圍和幅度由財政部規定。1987年10月1日起,國家決定取消漁業用鹽的減稅照顧,規定漁業用鹽和食鹽同稅。

按照1984年9月頒布的 《鹽稅條例(草案)》及實施細則規定,漁業用鹽指國營水產部門保鮮、醃製魚貨的用鹽,集體漁業生產單位和個體漁民交售給國家的魚貨所需的保鮮、醃製用鹽。對於不符合上述範圍使用的漁業用鹽,不予減征鹽稅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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