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用鹽減稅憑證指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對漁業用鹽減稅照顧的一種憑證。漁業用減稅鹽的經營範圍限於國營水產部門保鮮、醃製魚貨的用鹽,集體漁業生產單位和個體漁民交售給國家的魚貨所需的保鮮、醃製用鹽。減稅幅度一般按食鹽應徵稅額減征70%。
具體計算徵稅額時,按減稅鹽稅額表執行。 為了進一步完善鹽稅稅制,財政部、輕工業部、國家物價局1986年12月聯合通知規定,漁業用鹽改按食鹽稅額徵收,漁業用鹽減稅憑證已不再使用。
漁業用鹽減稅憑證指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對漁業用鹽減稅照顧的一種憑證。漁業用減稅鹽的經營範圍限於國營水產部門保鮮、醃製魚貨的用鹽,集體漁業生產單位和個體漁民交售給國家的魚貨所需的保鮮、醃製用鹽。減稅幅度一般按食鹽應徵稅額減征70%。
漁業用鹽減稅憑證指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對漁業用鹽減稅照顧的一種憑證。漁業用減稅鹽的經營範圍限於國營水產部門保鮮、醃製魚貨的用鹽,集體漁業生產單位和個體漁民交...
農牧業用鹽減稅憑證指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對農業、牧業用鹽減稅照顧時使用的一種憑證。為支持生產發展,國家長期來對農牧業用鹽實行減稅照顧。農牧業用減稅鹽供應範圍...
工業用鹽減稅憑證指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對以鹽為主要原料的工業企業用鹽準購或供應減稅鹽的一種憑證。工業用減稅鹽的供應範圍為:酸鹼、製革工業用鹽按食鹽稅額減征...
漁業用鹽指漁業生產中加工醃製、保藏水產品使用的鹽,有海水漁業用鹽和淡水漁業用鹽兩種。稅法曾規定對漁業用鹽給予減稅照顧。減征的範圍和幅度由財政部規定。1987...
減稅憑證指稅務機關按鹽的不同用途依據稅法規定作減稅照顧的一種憑證。凡經營和使用減稅用鹽的單位,必須事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減稅鹽申請計畫,經審查批准後,由稅務...
農業、牧業、漁業用鹽減稅,減征的範圍和幅度,由財政部確定。其他需要定期減征或免徵鹽稅的,由財政部確定。鹽業經營單位和用鹽單位,將減稅、免稅鹽改為食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