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用鹽減稅憑證

漁業用鹽減稅憑證指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對漁業用鹽減稅照顧的一種憑證。漁業用減稅鹽的經營範圍限於國營水產部門保鮮、醃製魚貨的用鹽,集體漁業生產單位和個體漁民交售給國家的魚貨所需的保鮮、醃製用鹽。減稅幅度一般按食鹽應徵稅額減征70%。

具體計算徵稅額時,按減稅鹽稅額表執行。 為了進一步完善鹽稅稅制,財政部、輕工業部、國家物價局1986年12月聯合通知規定,漁業用鹽改按食鹽稅額徵收,漁業用鹽減稅憑證已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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