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業用鹽減稅憑證指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對農業、牧業用鹽減稅照顧時使用的一種憑證。為支持生產發展,國家長期來對農牧業用鹽實行減稅照顧。農牧業用減稅鹽供應範圍限於國營集體農牧業生產單位的選種用鹽和飼養豬、牛、羊、馬、驢、騾、駱駝用鹽。減稅幅度一般按食鹽稅額減征60%,在具體計算徵收稅額時,按減稅鹽稅額表執行。隨著農村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財政部、輕工業部、國家物價局1986年12月聯合通知規定,農業用鹽改按食鹽稅額徵收。
對牧業用鹽仍減稅照顧。使用牧業用鹽的單位,應事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減稅鹽申請計畫,經審查批准,由稅務機關發給“農牧業用鹽減稅憑證”,憑以向鹽業部門購鹽。目前有的省對農牧業用鹽均按食鹽價供應,農牧業用鹽減稅憑證也就不再使用。農牧業用鹽減稅憑證設計內容、記錄方法、手續等,與工業用鹽減稅憑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