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註解與配套(第五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註解與配套(第五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註解與配套(第五版)》是2020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註解與配套(第五版)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2161534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除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的重點法條及專業術語進行註解,並提煉疑難問題,還收錄了相關的配套規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程式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複議辦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規定》等。

圖書目錄

適用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範圍】
第三條【複議機關及其職責】
1行政複議機關能否直接認定土地承包契約的效力
第四條【複議原則】
第五條【對複議不服的訴訟】
第二章行政複議範圍
第六條【複議範圍】
2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提出申訴,教育部門不予
答覆的,可否申請行政復多姜潤議
3被公安機關留置盤問人員可否申請行政複議
4違反商標法而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相對人能否
申請行政複議
5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能否
申請行政複議
6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司進行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
與公司簽訂攤鋪租賃契約的業主以契約相對方存在
民事侵權行為為由對該行政行為申請複議的,行政
複議機關是危炒喇否應予受理
7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請示所作批覆是否屬於行政復
議範圍
第七條【規定的審查】
第八條【不能提起複議的事項】
8勞動爭議中,哪些事項不能申請行政複議
9對公安機關的哪些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
10對發展改革委員會作出的哪些行為不能提起行政
複議
11對服刑人員勞動致傷殘的補償決定不服能否提起
行政複議
第三章行政複議申請
第九條【申請複議的期限】
12如何計算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13人民法院裁決應當“複議前臘滲危置”,當事人申請行政
複議時已超過期限的複議申請是否受理
第十條【複議申請人】
14合夥企業申請行政複議的,應以誰為申請人
15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
能否申請行政複議
16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作一方,能否以自己的名義
申請行政複議
17行政複議期間,法人的法定代表榜龍人發生職務變動的,
能否繼續以法人的名義進行行政複議
第十一條【複議申請】
18行政複議申請書的填寫有哪些具體要求
19能否打電話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二條【部門具體行政迎說海行為的複議機關】
20如何確定以計畫單列市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
的複議機關
第十三條【對其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的複議申請】
21對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工作部門作出的
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誰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
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複議】
22對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譽備章乘不服,
應向誰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3當事人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的有關徵收
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應向誰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4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的,應向誰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第十五條【其他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
25對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工作部門作出
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26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應以誰為被申請人?應向誰提出行政複議
申請
27對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指導機構、
鄉鎮勞動工作機構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應當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28“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與“派出機關”有何
區別?是否都可作為行政主體
第十六條【複議與訴訟的選擇】
29哪些情況下,申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
決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行政複議受理
第十七條【複議的受理】
30當事人提交的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如何處理
31當事人同時向幾個行政機關都提出了行政複議
申請的,如何處理
第十八條【複議申請的轉送】
第十九條【複議前置的規定】
第二十條【上級機關責令受理坑葛放嘗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複議停止執行的情形】
32被申請人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一般
有哪些情形
第五章行政複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書面審查原則及例外】
第二十三條【複議程式事項】
第二十四條【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取證】
第二十五條【申請的撤回】
33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在什麼時間提出?
撤回後,能否再次申請行政複議
34行政複議當事人能否和解
第二十六條【複議機關對規定的處理】
35因防治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發生,致使行政複議
案件審查程式受阻,行政複議可否中止
第二十七條【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審查】
36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主要包括哪些
第二十八條【複議決定的作出】
37如何認定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38行政複議機關能否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39行政複議機關能否變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
決定
第二十九條【行政賠償】
40什麼是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申請
41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42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管轄如何確定
第三十條【對侵犯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行為
的先行複議原則】
43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
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是否應當先提起
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
44對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的
行為不服,是否應當先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
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複議決定期限】
45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不完備的,行政複議機關能否
責令其補正?補正材料的時間應否計入行政複議
審理期限
第三十二條【複議決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條【不履行複議決定的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複議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瀆職處罰】
第三十六條【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覆、資料和阻礙
他人複議申請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不履行、遲延履行複議決定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複議機關的建議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複議費用】
第四十條【期間計算和文書送達】
第四十一條【適用範圍補充規定】
第四十二條【法律衝突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生效日期】
配 套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017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2007年5月29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程式規定
(2002年11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複議辦法
(2014年3月13日)
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規定
(2019年7月19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
(2010年3月16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複議程式規則
(2010年3月1日)
安全生產行政複議規定
(2007年10月8日)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複議實施辦法
(2000年4月24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
(2013年10月30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複議辦法
(2013年11月6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複議規程
(2012年7月18日)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
(2018年6月15日)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2008年12月30日)
交通運輸行政複議規定
(2015年9月9日)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規定
(2001年6月22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複議辦法
(2010年5月4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複議辦法
(2010年1月6日)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複議辦法
(2015年9月7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實施辦法
(2017年7月3日)
附錄
行政複議申請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複議授權委託書(公民)
行政複議授權委託書(組織)
鑑定申請書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書
行政訴訟起訴書(參考文本)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第十二條【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
20如何確定以計畫單列市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
的複議機關
第十三條【對其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的複議申請】
21對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工作部門作出的
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誰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
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複議】
22對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
應向誰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3當事人對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作出的有關徵收
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應向誰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4對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的,應向誰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第十五條【其他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
25對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工作部門作出
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26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應以誰為被申請人?應向誰提出行政複議
申請
27對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指導機構、
鄉鎮勞動工作機構等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應當向誰申請行政複議
28“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與“派出機關”有何
區別?是否都可作為行政主體
第十六條【複議與訴訟的選擇】
29哪些情況下,申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
決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行政複議受理
第十七條【複議的受理】
30當事人提交的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如何處理
31當事人同時向幾個行政機關都提出了行政複議
申請的,如何處理
第十八條【複議申請的轉送】
第十九條【複議前置的規定】
第二十條【上級機關責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複議停止執行的情形】
32被申請人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一般
有哪些情形
第五章行政複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書面審查原則及例外】
第二十三條【複議程式事項】
第二十四條【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取證】
第二十五條【申請的撤回】
33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在什麼時間提出?
撤回後,能否再次申請行政複議
34行政複議當事人能否和解
第二十六條【複議機關對規定的處理】
35因防治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發生,致使行政複議
案件審查程式受阻,行政複議可否中止
第二十七條【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審查】
36行政機關的執法依據主要包括哪些
第二十八條【複議決定的作出】
37如何認定適用法律依據錯誤
38行政複議機關能否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39行政複議機關能否變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複議
決定
第二十九條【行政賠償】
40什麼是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申請
41非訴行政案件執行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42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管轄如何確定
第三十條【對侵犯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行為
的先行複議原則】
43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
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是否應當先提起
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
44對行政機關頒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的
行為不服,是否應當先提起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
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複議決定期限】
45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不完備的,行政複議機關能否
責令其補正?補正材料的時間應否計入行政複議
審理期限
第三十二條【複議決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條【不履行複議決定的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複議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瀆職處罰】
第三十六條【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覆、資料和阻礙
他人複議申請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不履行、遲延履行複議決定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複議機關的建議權】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複議費用】
第四十條【期間計算和文書送達】
第四十一條【適用範圍補充規定】
第四十二條【法律衝突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生效日期】
配 套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017年6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2007年5月29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程式規定
(2002年11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複議辦法
(2014年3月13日)
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規定
(2019年7月19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
(2010年3月16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複議程式規則
(2010年3月1日)
安全生產行政複議規定
(2007年10月8日)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複議實施辦法
(2000年4月24日)
國家衛生計生委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
(2013年10月30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複議辦法
(2013年11月6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複議規程
(2012年7月18日)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
(2018年6月15日)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2008年12月30日)
交通運輸行政複議規定
(2015年9月9日)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規定
(2001年6月22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複議辦法
(2010年5月4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複議辦法
(2010年1月6日)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複議辦法
(2015年9月7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實施辦法
(2017年7月3日)
附錄
行政複議申請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行政複議授權委託書(公民)
行政複議授權委託書(組織)
鑑定申請書
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書
行政訴訟起訴書(參考文本)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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