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實用版系列”獨具五重使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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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條文解讀詳致。本書中的【理解與適用】均是從龐雜的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等對條文的權*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典型案例指引】來自*人民法院公報、各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
4附錄實用。書末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等內容,幫助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5附贈電子版。與本分冊主題相關、因篇幅所限而未收錄的相關檔案、“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製作成電子版檔案。掃一掃封底“法律法規全書公眾號”即可免費獲取。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捉滲戒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制定和實施社會保險法的作用有哪些?]
[社會保險的功能有哪些?]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的方針和社會保險水平】
[社會保險制度的方針有哪些?]
[社會保險水平該如何確定?]
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
[社會保險關係中個人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社會保險財政保障】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主體有哪些?]
第七條【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責分工】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責】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具體工作有哪些?]
第九條【工會的職責】
[工會如何具體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榜台戶十條【覆蓋範圍】
第十一條【制度模式和基金籌資方式】
第十二條【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第十三條【政府財政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養老槓旬奔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否可以提前支取?]
[個人賬戶養老金餘額是否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構成】
[統籌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是多少年?]
第十七條【參保個人因病或非酷諒祝戲因工致殘、死亡待遇】
[病殘津貼]
第十八條【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調整取決於哪些因素?]
第十九條【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基本養老金如何分段計算?]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婚端厚付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和繳費】
第二十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二十七條【退休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制度】
第三十條【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
[第三人負擔]
[境外就醫]
第三十一條【服務協定】
第三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第四章 工 傷 保 險
第三十三條【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三十五條【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
[如何確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
[符合哪些條件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七條【不認定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
第四十一條【未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的待遇】
[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該如何處理?]
第四十二條【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
第四十三條【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 業 保 險
第四十六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標準】
第四十八條【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九條【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時的待遇】
第五十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式】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遵循哪些程式規定?]
第六章 生 育 保 險
第五十三條【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五十四條【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的項目】
第五十六條【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如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如何進行社會保險註銷登記?]
第五十八條【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職工危囑如何由用人單位代為辦理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九條【社會保險費徵收】
第六十條【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用人單位繳費申報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費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數額】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類別、管理原則和統籌層次】
[專款專用]
[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可以認定為“特定款物”]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補貼責任】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定程式】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基金信息公開】
第七十一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設定及經費保障】
第七十四條【獲取社會保險數據、建檔、權益記錄等服務】
第七十五條【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建設】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人大監督】
第七十七條【行政部門監督】
第七十八條【財政監督、審計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基金的監督】
第八十條【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第八十一條【為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條【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八十三條【社會保險權利救濟途徑】
[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如何救濟?]
第十一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四條【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須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處理】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應如何處理?]
第八十六條【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騙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任】
第八十九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責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違法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擅自更改繳費基數、費率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行政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九十四條【相關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參加我國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施行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一、綜合
(2014年4月24日)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2011年6月29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
(2010年3月16日)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2001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貪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批覆
(2017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2003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拖欠社會保險基金糾紛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覆
(1998年3月25日)
二、養老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節錄)
(2015年4月24日)
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
(2018年5月30日)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2015年1月3日)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2014年2月21日)
(2009年12月28日)
(2017年9月14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移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有關問題的復函
(2017年6月26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2016年11月28日)
三、醫療保險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7年6月2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方案的通知
(2017年1月19日)
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
(2016年1月3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
(2016年12月8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的通知
(2016年6月22日)
四、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
(2010年12月20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3年4月25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2016年3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6月18日)
五、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條例
(1999年1月22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
(2017年9月20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7年2月16日)
六、 生育保險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2012年4月28日)
七、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002年3月24日)
實用附錄
1單位參保流程圖
2社會保險登記表(參考文本)
3工傷糾紛處理流程圖
4申請工傷認定程式圖
5工傷賠償數據速查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和繳費】
第二十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二十七條【退休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制度】
第二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制度】
第三十條【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
[第三人負擔]
[境外就醫]
第三十一條【服務協定】
第三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第四章 工 傷 保 險
第三十三條【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三十五條【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和費率】
[如何確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
[符合哪些條件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七條【不認定工傷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銜接】
第四十一條【未參保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的待遇】
[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該如何處理?]
第四十二條【民事侵權責任和工傷保險責任競合】
第四十三條【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失 業 保 險
第四十六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標準】
第四十八條【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九條【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時的待遇】
第五十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式】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遵循哪些程式規定?]
第六章 生 育 保 險
第五十三條【參保範圍和繳費】
第五十四條【生育保險待遇】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的項目】
第五十六條【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如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如何進行社會保險註銷登記?]
第五十八條【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職工如何由用人單位代為辦理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第五十九條【社會保險費徵收】
第六十條【社會保險費的繳納】
[用人單位繳費申報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費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義務】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數額】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類別、管理原則和統籌層次】
[專款專用]
[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可以認定為“特定款物”]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補貼責任】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制定程式】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基金信息公開】
第七十一條【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設定及經費保障】
第七十四條【獲取社會保險數據、建檔、權益記錄等服務】
第七十五條【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的建設】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人大監督】
第七十七條【行政部門監督】
第七十八條【財政監督、審計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基金的監督】
第八十條【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第八十一條【為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八十二條【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
第八十三條【社會保險權利救濟途徑】
[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如何救濟?]
第十一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四條【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情況]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須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處理】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應如何處理?]
第八十六條【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騙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責任】
第八十九條【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責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違法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擅自更改繳費基數、費率的責任】
第九十一條【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等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行政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九十四條【相關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農村居民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參加我國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施行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一、綜合
(2014年4月24日)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2011年6月29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
(2010年3月16日)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
(2001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貪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能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批覆
(2017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覆
(2003年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拖欠社會保險基金糾紛是否由法院主管的答覆
(1998年3月25日)
二、養老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節錄)
(2015年4月24日)
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
(2018年5月30日)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2015年1月3日)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2014年2月21日)
(2009年12月28日)
(2017年9月14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養老保險關係跨省轉移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地有關問題的復函
(2017年6月26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2016年11月28日)
三、醫療保險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7年6月2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方案的通知
(2017年1月19日)
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
(2016年1月3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跨省異地就醫住院醫療費用直接結算工作的通知
(2016年12月8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的通知
(2016年6月22日)
四、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
(2010年12月20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3年4月25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2016年3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6月18日)
五、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條例
(1999年1月22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
(2017年9月20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7年2月16日)
六、 生育保險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2012年4月28日)
七、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2002年3月24日)
實用附錄
1單位參保流程圖
2社會保險登記表(參考文本)
3工傷糾紛處理流程圖
4申請工傷認定程式圖
5工傷賠償數據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