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檢查員制度

為具體實施《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GB/T 14308-1997)國家標準,使旅遊涉外飯店的星級評定工作更加專業化和規範化,特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檢查員制度
發布信息,內容,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國家旅遊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9-05-13
【生效日期】1999-05-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檢查員制度
(1999年5月13日 旅管理髮[1999]067號)

內容

為具體實施《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GB/T 14308-1997)國家標準,使旅遊涉外飯店的星級評定工作更加專業化和規範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國家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設國家級檢查員,負責對全國各星級飯店進行評定前後的檢查。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下屬地、市、州等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設地方級檢查員,負責對本地區各星級飯店進行星級評定前後的檢查。
第三條必須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從事飯店行業管理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有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熱愛旅遊事業,思想品德好,能做到大公無私,秉公辦事,工作認真,嚴格要求。
第五條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法制觀念,能嚴格執行法令、法規和紀律。
第六條有較豐富的飯店業務知識、全面掌握《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國家標準。
第七條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協調能力,有分析和研究問題能力,有一定的口頭、文字表達能力。
第八條國家級檢查員有技術(業務)職稱或有較強的飯店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和能力。
第九條通過國家統一培訓考核,領取國家級或地方級檢查證。取得檢查證的各級檢查員每兩年接受一次覆核。
三、工作守則
第十條在國家旅遊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的統一領導和組織下,對申請星級的旅遊涉外飯店進行評定,行使檢查職能。檢查員在檢查飯店時,除須持有檢查證外,還須持有星級評定機構的介紹信,否則檢查員身份無效。
第十一條服從分配,遵守紀律,聽從指揮,不隨意以個人看法解釋標準。
第十二條工作認真,評分公正,不對外傳播檢查的分數,不對外發表議論。
第十三條檢查過程中,要尊重飯店的管理規章制度,互相監督,彼此合作。
第十四條嚴於律己,秉公守法,保持清廉,不得借用檢查員身份為個人謀取利益。
第十五條著裝整潔,舉止文明,禮貌待人。
第十六條努力學習,勤奮工作。
四、評定前的檢查
第十七條接到飯店提出的正式申請後,檢查員受評定機構委派對飯店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認真研究《飯店星級申請報告》,掌握被評定飯店的概況和特點,並準確填寫其中有關部分。
第十九條認真聽取飯店領導介紹,並由店方派人陪同,根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實地檢查飯店所申請星級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條根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設施設備評定標準,進行實地實物評分。
第二十一條根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及清潔衛生評定標準,檢查飯店的維修保養和清潔衛生。
第二十二條根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服務質量評定標準,採用明查、暗訪、普查、抽查的方法,檢查飯店的服務質量。
第二十三條根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賓客意見評定標準,發放、回收賓客意見表。
第二十四條按照《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核實、統計各項目的實得分數和得分率。
第二十五條與被評定飯店交換意見,肯定其長處,指出其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向星級評定機構匯報檢查情況,提出客觀的評定意見。
五、評定後的檢查
第二十七條由星級評定機構委派,檢查員對已取得星級的飯店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明查和暗訪。
第二十八條明查的目的是為了核實飯店在取得星級後,設施設備、服務項目、維修保養、清潔衛生等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準。
六、暗訪制度
第二十九條暗訪的目的為監督、考察飯店在取得星級後服務質量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準。
第三十條根據賓客的意見和投訴所反映的問題,星級評定機構決定派檢查員對飯店進行暗訪。
第三十一條各級檢查員在進行飯店星級評定工作中,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接受特殊待遇,不收禮品,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各級星級評定機構,有權對違規違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的檢查員給予批評、警告、取消檢查員資格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的處分。
第三十二條暗訪結束時,須通知店方。檢查員除出示檢查證外,還須將評定機構的介紹信交給店方,請飯店領導在介紹信和檢查員的消費單據(房費單、餐飲費單等)上籤字,然後寄回星級評定機構。
第三十三條檢查員與店方交換意見後,將填寫的暗訪報告由檢查員和飯店經理共同簽名,上報星級評定機構。
七、附則
第三十四條各級星級評定機構,有權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的檢查員給予批評、警告、取消檢查員資格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的處分。
第三十五條國家旅遊局在必要時可修改本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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