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西班牙王國政府貿易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西班牙王國政府貿易協定是由西班牙在1978年06月1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78年06月19日
  • 生效日期:1979年10月3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8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79年10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西班牙王國政府願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的貿易關係,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應努力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之間的貿易儘可能有規則地、持續地進行並使其和諧和合理地平衡發展,以達到最充分地利用各自經濟發展所提供的可能性。
第二條為了保證在互利條件下發展兩國貿易,締約雙方同意在下列兩個方面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1.進口、出口或過境商品的關稅、各種捐稅和一切有關的國內捐稅以及上述各項稅捐的徵收辦法;
2.進口、出口或過境貨物在進口、出口、過境、倉儲、轉船方面有關海關的規章、手續以及費用。
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
1.締約任何一方為了方便鄰國的邊境貿易而給予或將給予的優惠;
2.締約任何一方因參加或可能參加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所給予有關國家的優惠。
第三條締約雙方同意在貿易管制和許可制方面相互給予已給予第三國的同等優惠待遇。當貿易出現明顯不平衡時,締約順差一方應努力採取有效措施,增加自締約逆差一方的進口,以改善不平衡狀況。
第四條締約雙方同意兩國之間交換的商品,只有在預先書面通知出口國有關當局後,才能轉口給第三國。
締約雙方將作出必要的努力儘可能地開展兩國間的直接貿易。
第五條締約雙方同意兩國間商品的進出口,應根據本協定的規定並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對外貿易公司與西班牙從事對外貿易的自然人和法人簽訂的契約進行。商品的交換以有關商品在主要市場的現行國際價格為基礎。
第六條兩國之間的貿易支付和其他支付應按各自國家現行的外匯條例以雙方同意的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辦理。
第七條締約雙方同意在各自法律和規章範圍內相互給予參加展覽會和組織出口貿易以必要的便利並相互促進兩國貿易人員、小組和代表團的往來。雙方應以不低於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優惠條件,準許參加博覽會和展覽會的用品以及樣品的進口和出口。
第八條締約任何一方必須承認締約另一方有關機構根據其本國的規章所開出的商業證件以及質量和檢驗證明。締約雙方對上述證明均有復驗權。
第九條締約雙方同意成立中國和西班牙混合委員會。混合委員會的任務是檢查本協定執行情況,提出適當建議和採取必要的措施,促進兩國間貿易的不斷增長。混合委員會將在締約雙方認為必要時,輪流在北京和馬德里召開。
第十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暫時生效。雙方以換函確認各自己履行完畢關於締結國際協定及其生效的法律手續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協定自正式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在本協定期滿三個月前締約任何一方未以書面形式提出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的終止將不影響在本協定有效期內已簽訂契約的執行。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自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西班牙王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李強馬塞利諾·奧雷哈
(簽字)(簽字)
附:中國和西班牙關於執行兩國政府貿易協定第三條的換文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部長李強先生閣下
閣下:
為了執行今天簽訂的西班牙王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第三條的規定,締約雙方同意:當締約兩國貿易出現明顯不平衡時,如順差一方沒有採取有效措施改善這種不平衡狀況,逆差一方可以適當控制發放進口許可。
閣下,請確認上述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西班牙王國外交大臣
馬塞利諾·奧雷哈
(簽字)
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九日於北京(二)我方去文
西班牙王國外交大臣馬塞利諾·奧雷哈先生閣下
閣下:
我謹收到閣下今天的來信,內容如下: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榮幸地向您確認同意上述內容。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部長
李強
(簽字)
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九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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