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伊朗王國政府支付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伊朗王國政府支付協定是由伊朗在1973年04月08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金融
  • 簽訂日期:1973年04月08日
  • 生效日期:1973年06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3年4月8日
生效日期1973年6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伊朗王國政府就有關今天兩國間簽訂的貿易協定第四條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以下第三條所述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機構和在伊朗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付款,應根據各自國家的現行條例在本協定項下辦理。
第二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之間的付款,中國方面由中國人民銀行委託中國銀行,伊朗方面由伊朗麥卡吉銀行(伊朗中央銀行)辦理。
(二)代表伊朗王國政府的伊朗麥卡吉銀行應以中國銀行戶名開立伊朗里亞爾(記賬單位)賬戶,稱為“中國銀行清算賬戶”。
(三)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中國人民銀行委託中國銀行應以伊朗麥卡吉銀行戶名開立伊朗里亞爾(記賬單位)賬戶,稱為“伊朗麥卡吉銀行清算賬戶”。
這些賬戶不計利息,免付一切手續費和銀行費用。
每一伊朗里亞爾按含金量零點零一零八零五五克純金計算,如伊朗里亞爾的含金量有變動時,上述賬戶的差額將由雙方銀行作相應調整。
第三條凡根據本協定交換貨物的付款及其從屬費用;有關外交、商務、文化、社會團體、代表團等費用以及經兩國銀行同意的其他付款,均通過上述賬戶辦理。
第四條為了保證支付協定項下的交換貨物不間斷地進行,中國銀行和伊朗麥卡吉銀行應在上述第二條所述賬戶上相互給予對方貳億伊朗里亞爾(記賬單位)的擺動額,如上述賬戶的餘額超過擺動額度,其超出部分計付利息,利率將由雙方銀行商訂。為了償付這一超出部分,雙方應採取必要措施在三個月內用貨物償還,如在上述期間該超出部分仍未償清,債務一方應根據債權一方的要求以英鎊或雙方同意的其他貨幣償付超出部分的餘額。
第五條為了執行本協定,中國銀行和伊朗麥卡吉銀行應商訂必要的銀行技術細則。
第六條本協定期滿後,清算賬戶仍將繼續保留六個月,以便債務一方通過向債權一方出口貨物償付餘額。如在六個月期末清算賬戶上仍有餘額,債務一方應根據債權一方的要求立即以英鎊或雙方銀行同意的其他可兌換貨幣予以償清。
第七條本協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伊朗王國政府貿易協定的組成部分,有效期為一年,雙方換文通知兩國主管當局核准後生效。如果任何一方未在本協定當年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宣布終止或要求籤訂新的協定,本協定期滿後,將逐年自動延長。
本協定於一九七三年四月八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經雙方換文,本協定於一九七三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伊朗王國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白相國胡山·安薩里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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