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政府旅遊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政府旅遊合作協定是由羅馬尼亞在1994年02月15日,於布加勒斯特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旅遊
  • 簽訂日期:1994年02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布加勒斯特
  締約雙方將加強旅遊領域多方面合作,通過直接接觸和其它形式支持兩國旅遊部門在此方面的共同努力。第二條
締約雙方為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旅遊事業的發展,對團體旅遊,尤其是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旅遊予以特別重視。同時締約雙方將鼓勵第三國旅遊者到對方國家旅遊。第三條
締約雙方將鼓勵中國和羅馬尼亞旅遊公司之間的互相合作。為達到這一目的,締約雙方將促進建立合資企業和合作修建新的旅遊設施並提高、改進現有設施和使之現代化。兩國專門機構將研究確立具體的合作方式。第四條
締約雙方將通過兩國旅遊機構進行有關旅遊組織工作、人員培訓和其它方面的經驗和信息交流。第五條
締約雙方將加強對國際旅遊機構活動方面的經驗交流和互通信息,並在這些方面進行協作。第六條
為進一步加強雙邊旅遊交流,締約雙方將促進宣傳資料和旅遊信息的交換。第七條
由於執行本協定而產生的有關旅行者人數、服務費用、逗留時間、旅行計畫等問題,將由旅行社通過契約或協定的形式來解決。第八條
為促進旅遊發展而有效快捷地交換信息,締約雙方將視需要考慮開辦旅遊辦事處的可能性,並為辦事處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第九條
締約雙方可根據需要隨時研究本協定的執行情況,並採取有效的措施。第十條
對本協定的任何修改和補充,需經締約雙方同意後用書面形式確定。第十一條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並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與此同時,於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旅遊合作協定》廢止。
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在布加勒斯特簽訂,一式兩份,用中文、羅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羅馬尼亞政府
代表代表
孫鋼尼古拉·尼亞克舒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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