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體育總局,中國科學院,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宋慶齡基金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各有關外經貿企業:為推動我國對外經濟合作事業的發展,加強政府的巨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對外貿易部
- 發布日期:2000-12-26
- 生效日期:2001-03-01
發布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12-26
【生效日期】2001-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系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
“企業”系指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經貿部”)批准,具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外經貿部授權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登記註冊企業進行《資格證書》的發放、審核和管理工作。
(一)外經貿部批准其從事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檔案(複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申請表》一式兩份。
(一)《資格證書》及《資格證書申請表》中的簽(批)人必須經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授權,其簽字應報外經貿部備案。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時要及時報備。
(二)除備註欄和簽批人簽字外,《資格證書》的內容一律採用計算機列印,手寫無效。備註欄和簽批人簽字部分須加蓋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公章。對發放過程中出現的廢證須保存備查。
(三)《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採用十三位編碼,其中第1-4位為地區代碼(地區代碼表見附屬檔案三),第5-8位為企業獲得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年份,第9-13位為證書序號。
(四)《資格證書》發放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要將《資格證書》申請表一份報外經貿部(合作司)備案。
(一)《資格證書》有效期滿。《資格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企業應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發證機關提出換領申請。
(二)經批准,企業的名稱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範圍發生變更。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由企業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領申請,發證機關審核同意後換髮新證並報外經貿部備案。新證的證書編號與原證相同,並由發證機關在備註欄中註明。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將原證收回。
(一)《資格證書》原證;
(二)外經貿部批准企業經營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或變更經營範圍)的檔案複印件或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企業變更名稱的檔案複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資格證書申請表》一式兩份。
(一)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因涉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正在接受查處的;
(三)未按《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申領或換領《資格證書》的;
(四)擅自偽造、塗改、轉借、出租、轉讓《資格證書》或其他改變資格證書用途的;
(五)其他違反《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內容。
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對未通過年審的企業,要提出處理意見報外經貿部,由外經貿部作出處理,並視情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內容進行變更。
(一)新獲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逾期6個月不辦理《資格證書》申請手續的;
(二)《資格證書》有效期滿3個月不換領新《資格證書》的;
(三)其他違反《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行為。
對上述企業,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在其《資格證書》備註欄中註明所受處罰後,允許企業在履行有關手續後繼續持證開展業務,但要加強監管。
(一)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被依法處以暫停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行政處罰的;
(二)擅自偽造、塗改、轉借、出租、轉讓《資格證書》或其他改變《資格往書》用途的;
(三)其他違反《資格證書》管理辦法而應受到暫停使用《資格證書》處罰的。
被暫停使用的《資格證書》,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保管。
(一)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被依法處以撤銷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行政處罰的。
(二)其他違反《資格證書》管理辦法而應受到撤銷《資格證書》處罰的。
被撤銷的《資格證書》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並上繳外經貿部處理。
企業因經營期限終止、宣告破產或因其它原因終止營業時,其所持有的《資格證書》將被註銷,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並上繳外經貿部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對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的行政決定和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