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保函

對外勞解決外派勞動人員突發事件的專用款項。商務部和財政部於2003年8月21日聯合國發布了《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下稱修改決定。

對外勞解決外派勞務人員突發事件的專用款項。為規範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經營行為,保障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與完善備用金的使用範圍與交納方式,商務部和財政部於2003年8月21日聯合公布了《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下稱"修改決定")。根據該"修改決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在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和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年審時,除可以現金形式交納備用金外,也可以提供國有商業銀行按規定格式和註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的金額所出具的無條件且不可撤消的備用金保函。已以現金交納備用金的企業,也可改用保函的形式交納備用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接到企業提交的備用金保函後10個工作日內將其繳存的備用金本息退還企業。(了解中行的保函業務) 2004年7月26日,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公布《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自公布後30日起施行。《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註冊的企業從事對外勞務(含研修生)合作的經營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須經商務部許可,依據本辦法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並在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後,方可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經營活動。 一、備用金保函特點 對外勞務備用金保函為政府、企業和銀行的工作開闢了新的途徑,在實務中有相當的推廣價值。 (一) 它使得政府減少了管理帳戶的煩瑣工作,而只須企業將保函正本交其註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留存。 (二) 可減少企業的資金占壓,如企業可獲得國有商業銀行的授信支持,則可將以往用於交納備用金的資金全部或部分釋放到經營領域,提高資金運營效益。 (三) 備用金保函也為國有商業銀行提供了新的商機,擴大了銀企合作的領域。二、目前中國銀行受理備用金保函業務的機構 根據《關於修改<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暫行辦法>的決定》,中國銀行總行及其授權分行均可受理備用金保函業務,目前主要包括總行營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蘇州、廈門、寧波、瀋陽、濟南市分行,及其他總行授權分行。 此外,中國銀行全國範圍內的其他分支機構均可受理客戶辦理該項業務的申請。三、客戶申請開立備用金保函的注意事項 (一)保函的受益人為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企業的註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人為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 (二)保函金額依據註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的備用金交納金額確定。依據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的經營範圍分為: 100萬元人民幣:派遣各類勞務人員 20萬元人民幣:派遣相關行業勞務人員 內蒙、廣西、四川、重慶、貴州、雲南、西藏、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的企業交納標準可降低10%。 (三)擔保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至受益人確認申請人終止經營對外勞務合作業務之日止。根據"修改決定",企業終止經營對外勞務合作業務時,註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企業妥善安置其外派勞務人員後,向銀行出具書面確認函。 (四)如決定動用備用金,受益人憑備用金保函向銀行書面索賠。賠付條件為:擔保行在保函有效期內收到受益人陳述申請人未能支付:A.因突發事件造成外派勞務人員須立刻回國而產生的遣返費用或B.按照人民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須賠償勞務人員的損失的書面索賠書。 (五)備用金保函格式根據"修改決定"統一擬訂。 四、客戶申請開立備用金保函應提供的材料 目前,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可憑下列資料到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及其授權分行申請開立備用金保函: (一)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二) 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 (三) 企業近兩年來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及審計報告; (四) 開立保函申請書;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副本; (六) 國家質量技術監管局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七) 中國銀行要求的其它資料; 具體事宜請垂詢各地中國銀行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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