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聯合聲明是由烏克蘭在1994年09月06日,於基輔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4年09月06日
- 生效日期:1994年09月0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宣言/聲明
- 簽訂地點:基輔
應烏克蘭總統列·達·庫奇馬的邀請,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至八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對烏克蘭進行了正式訪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以下簡稱“雙方”)根據兩國基輔最高級會談結果,
對兩國友好互利合作關係的不斷加深和擴大,充滿活力並走向一個嶄新的階段深表滿意,
基於兩國人民對進一步加深和擴大友好和夥伴關係的共同願望,
重申雙方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建交聯合公報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烏聯合公報中關於相互關係的基本原則,
聲明如下:
1.雙方彼此視為友好國家,按照《聯合國憲章》,並本著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原則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將進一步加深和擴大兩國友好與合作關係。
中烏髮展友好與合作關係不針對任何第三國。
2.雙方不參加任何針對對方的軍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國締結任何損害另一方國家主權和安全利益的條約或協定;不參加任何第三國損害對方國家主權和安全利益的行動。
3.雙方反對任何形式的軍備競賽,呼籲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包括核武器在內的所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認為應以適當方式加強國際核不擴散制度,贊成儘快締結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
中國方面重申,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對無核國家和無核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
烏克蘭方面對中方的這一原則立場表示讚賞。
雙方呼籲所有核國家作出承諾,爭取為此儘早締結一項相應的國際公約,以確保無核國家的安全。
4.雙方認為,所有國家均有參與國際事務的平等權利,反對在國際舞台上推行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雙方主張國與國之間的爭端應通過和平方式加以解決,不施加壓力,更不應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雙方呼籲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並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5.烏克蘭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確認不和台灣建立官方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並尊重烏克蘭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
6.雙方一致認為,經濟合作和貿易關係是兩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雙方將在平等互利和共同發展基礎上大力加深兩國間的經貿合作,提高其質量和水平並相互提供最惠國待遇。
7.雙方承認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重要性,打算努力尋求積極發展歐亞經貿、科技和文化交流的新途徑。
8.為進一步發展雙邊關係、加強相互信任和理解,雙方商定保持經常性的政治對話,包括最高級會晤,以及兩國外交部之間繼續進行磋商和保持密切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烏克蘭代表
江澤民列奧尼德·庫奇馬
(簽字)(簽字)
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於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