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是由日本在1972年09月2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72年09月2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宣言/聲明
- 簽訂地點:北京
毛澤東主席於九月二十七日會見了田中角榮總理大臣。雙方進行了認真、友好的談話。周恩來總理、姬鵬飛外交部長和田中角榮總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務大臣,始終在友好氣氛中,以中日兩國邦交正常化問題為中心,就兩國間的各項問題,以及雙方關心的其他問題,認真、坦率地交換了意見,同意發表兩國政府的下述聯合聲明:
中日兩國是一衣帶水的鄰邦,有著悠久的傳統友好的歷史。兩國人民切望結束迄今存在於兩國間的不正常狀態。戰爭狀態的結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兩國人民這種願望的實現,將揭開兩國關係史上新的一頁。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國過去由於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出的“復交三原則”的立場上,謀求實現日中邦交正化這一見解。中國方面對此表示歡迎。
中日兩國儘管社會制度不同,應該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關係。兩國邦交正常化,發展兩國的睦鄰友好關係,是符合兩國人民利益的,也是對緩和亞洲緊張局勢和維護世界和平的貢獻。
(一)自本聲明公布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之間迄今為止的不正常狀態宣告結束。
(二)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決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關係。兩國政府決定,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在各自的首都為對方大使館的建立和履行職務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並儘快互換大使。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根據上述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兩國政府確認,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針對第三國的。兩國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了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的和平友好關係,同意進行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目的的談判。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為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關係和擴大人員往來,根據需要並考慮到已有的民間協定,同意進行以締結貿易、航海、航空、漁業等協定為目的的談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日本國內閣總理大臣
周恩來(簽字)田中角榮(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日本國外務大臣
姬鵬飛(簽字)大平正芳(簽字)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