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商標保護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商標保護協定是由日本在1977年09月2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智慧財產權
  • 簽訂日期:1977年09月29日
  • 生效日期:1978年03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7年9月29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根據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發表的兩國政府聯合聲明的精神,本著保護商標以進一步發展兩國貿易關係的願望,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任何一方的法人(包括對外貿易機構)及自然人,在締約另一方的領土上,在取得商標權及其他有關商標註冊權利方面,應享有不低於任何第三國法人(包括對外貿易機構)及自然人所享有的待遇。
第二條
一、本協定在各自國家履行為生效所必要的國內法律手續並交換確認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天開始生效。本協定有效期為三年,三年之後,在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布終止之前,繼續有效。
二、締約任何一方在最初三年期滿或在其後,可以在三個月之前,以書面預先通知締約另一方,隨時終止本協定。
本協定於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簽訂,正本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自一九七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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