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負責人。1949年
新中國建國初期到1954年,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沒有設定專門的
國家主席,行使國家主席職權的國家機關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6名,委員56名,秘書長1名。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和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不是國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過在實際上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屬於國家元首的職權。因此,在新中國建立至1954年9月,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就相當於
國家主席。從選舉產生的方式上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是由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時任新政協籌備會秘書處副處長的
王仲方回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的選舉情況時說:“主持人當眾宣布:
毛澤東當選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王仲方:《新政協籌備會工作的難忘經歷》,《百年潮》2009年第9期。)
職責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會議,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並在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
秘書長的協助下執行職務,以保證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內領導國家政權。在政務院與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關係問題上,政務院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休會期間,對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負責,並報告工作。(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文獻資料彙編(1949—1990)》,第205—206頁。)以上表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的職位是獨立存在的,不因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開會或休會而“虛位”,以保證中央人民政府的正常運轉。
歷史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主席制度經歷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1949年建國時期至1954年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的頒布;1954年國家主席的設立至1975年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國家主席在憲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新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恢復;以及1982年至今國家主席制度的穩步發展時期。
新中國建國初期到1954年,在
國家機構體系中,沒有設定專門的國家主席,行使國家主席職權的國家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6名,委員56名,秘書長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和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不是國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過在實際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屬於國家元首的職權。因此,在新中國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就相當於國家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定國家主席開始於1954年9月召開的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制定了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1954年憲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國家主席是政治體制中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的象徵。同時,1954年憲法還對國家主席的產生、任期、地位和職權等一系列問題予以明確的規定。
1954年至1965年,中國的國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運轉。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澤東和朱德分別擔任國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劉少奇兩次當選為國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間,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開了多次國務會議,接見外國使節,並進行了其他許多有關的職務活動。1966年至1975年間,由於擔任國家主席的劉少奇被迫害致死,國家主席職位長期處於空缺狀態。
1975年1月17日,
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二部成文憲法。這部憲法正式取消了國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三部成文憲法。根據該部憲法的規定,在國家機構的設定問題上,仍然堅持不設定國家主席。不過,1978年憲法把1954年憲法所規定的由國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職權,包括: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同外國締結的條約,授予國家的榮譽稱號的重要職權,改為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行使。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部成文憲法,恢復設定國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憲法於1988年4月、1993年3月和1999年3月經過了三次修正,每次都繼續堅持國家主席、副主席的設定,從而使國家主席制度得到確立。
主席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到1954年 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的最高國家政權機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由它任命並受其領導的
政務院、
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署等機構 。1952年11月15日增設
中央人民政府計畫委員會。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是
中央人民政府的首腦機構,由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選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1 人 、副主席6人 、委員56人 ,並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互選秘書長1人組成 。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內領導國家政權。其職權是:制定和解釋法律,頒布法令並監督其執行;規定國家的施政方針;廢除或修改政務院與國家的法律、法令相牴觸的決議和命令;批准或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立的條約和協定;處理戰爭及和平問題;批准或修改國家預算決算;頒布國家的
大赦令和
特赦令;制定並頒發國家的
勳章和獎章,制定並授予國家的
榮譽稱號;依法任免政府工作人員、駐外代表、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成員和人民解放軍主要領導人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的成員;籌備並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領導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每2個月舉行1次,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召集和主持。1949年9月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會議選舉毛澤東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朱德、劉少奇、
宋慶齡、
李濟深、
張瀾、
高崗為副主席。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命總理1人 、副總理若干人、秘書長1人 、政務委員若干人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作為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一次會議任命
周恩來為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總理 ,同年10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三次會議任命
董必武、
陳雲、
郭沫若、
黃炎培為副總理 。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十七次會議又任命
鄧小平為副總理。政務院對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休會期間,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負責並報告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還組織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作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作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和
檢察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歷史上起過重要的作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在它存在的5年中 ,舉行過34次會議 ,通過了一系列 法律 ,決定了國家生活 中的許多重大事項 。1954年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但它同建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在性質、組織、職權、作用和在國家機構體系中的地位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別。
歷屆主席
屆 | 姓名(生卒) | 任期開始 | 任期結束 | 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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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49年9月 | 1954年9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954-1975) |
1 | | 1954年9月 | 1959年4月 | |
2 | | 1959年4月 | 1965年1月 | |
3 | | 1965年1月 | 196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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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81年5月16日任命 |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982至今) |
6 | | 1983年6月 | 1988年4月 | |
7 | | 1988年4月 | 1993年3月 | |
8 | | 1993年3月 | 1998年3月 | |
9 | 1998年3月 | 2003年3月 | |
10 | | 2003年3月 | 2008年3月 | |
11 | 2008年3月 | 2013年3月 | |
12 | | 2013年3月 | 2018年3月 | |
13 | 2018年3月 | 現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