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國收容戰俘

在戰爭和武裝衝突期間,衝突各方按照與中立國的協定,將患病和受傷戰俘收容於中立國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立國收容戰俘
  • 外文名:admission of prisoners of war by neutral state
根據1949年《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三公約》)的規定,中立國收容戰俘有下列兩種情況:①傷者及病者中可希望於自其受傷之日或患病之日起一年內復原,如其在中立國治療或可有更確定及迅速復原之希望者。②根據醫生意見,戰俘的身心健康因繼續在俘而受嚴重威脅,如其收容於中立國可免除此種威脅者。戰俘傷病情況的檢查及處理決定由戰事開始時雙方指派的混合醫務委員會負責。《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附屬檔案一《關於直接遣返及中立國收容傷病戰俘之示範協定》中對何種傷情、病情的戰俘應由中立國收容作了示範性說明。凡判紀律性處罰的戰俘而合於收容於中立國之條件者,不得以其尚未受處罰為藉口而予以扣留。因司法追訴或定罪而被拘留之戰俘被指定收容於中立國者,如得拘留國之同意,得於訴訟終結前或處罰執行完畢前,享有收容於中立國的利益。收容於中立國之戰俘而屬於下列各類者,應予以遣返:健康狀況已衰頹至合乎直接遣返的條件;雖經治療而身心健康依然相當損壞者。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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