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戰爭和武裝衝突期間,衝突各方按照與中立國的協定,將患病和受傷戰俘收容於中立國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立國收容戰俘
- 外文名:admission of prisoners of war by neutral state
在戰爭和武裝衝突期間,衝突各方按照與中立國的協定,將患病和受傷戰俘收容於中立國的行為。
在戰爭和武裝衝突期間,衝突各方按照與中立國的協定,將患病和受傷戰俘收容於中立國的行為。根據1949年《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三公約》)的規定,中立國收容戰俘有下列兩種情況:①傷者及病者中可希望於自其受傷之...
中立庇護的規則主要有:①中立國可以收容交戰國部隊,即給予庇護;但中立國在給予庇護的同時,應當提供中立庇護的專門場所,將他們拘留在儘可能遠離戰場的地方,不允許他們再參與作戰。②中立國可以收容脫逃的戰俘以及在中立國領土上避難的交戰國部隊帶來的戰俘,可以受委託看管交戰國的傷病員,但不得使這些戰俘和傷病...
(一)為保證全部戰俘在停戰之後有機會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雙方邀請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與印度各指派委員一名,以成立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朝鮮收容那些在各拘留方收容下未行使其被遣返的權利之戰俘。中立國遣返委員會應設總部於非軍事區內板門店附近,並應將與中立國遣返委員會在組成上相同的附屬機構派駐於...
⑧上述各類人員中為中立國或非交戰國收容於其領土內,依照國際法應由該國拘禁者。⑨參加敵對行動而落於敵方權力下的人,如果主張戰俘的身份,或表現為有權享有這種身份,或其所依附的一方通知拘留國或保護國代其主張這種身份,應推定為戰俘。如果對於任何這類人是否有權享有戰俘身份的問題有任何懷疑,這類人在主管...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是日內瓦公約的一部分,主要內容為保護戰俘、戰俘待遇和戰俘收容遣返的原則和規則。基本信息 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 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即日內瓦第3公約 【訂立過程】1949年4月21日至8月12日簽署公約之各國政府全權代表...
中立國應給其所收容的脫逃的戰俘以自由。中立國如允許他們留在其領土內,可以為他們指定居住的地點。在中立國領土內避難的部隊所帶來的戰俘,適用於本規定。第十四條 中立國可以準許屬於交戰國軍隊的傷病員過境,但以運載他們的火車不運輸軍事人員和軍火為條件。在此情況下,中立國須為此採取必要的安全和監督措施。交戰...
被遣返之人員不得使其服軍事現役。《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附屬檔案一《關於直接遣返及中立國收容傷病戰俘之示範協定》對何種傷情、病情的戰俘應予以直接遣返作了示範性說明;附屬檔案二《混合醫務委員會規則》賦予醫療委員會對戰俘中傷病員進行檢查並作出適合於傷病員的處理決定的權利。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
被沒收或破壞的、連線交戰國領土與中立國領土的水下電纜,在實現和平時應加以恢復並給予補償。第五章 交戰國有關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十五條 船員——軍艦。當軍艦被敵人捕獲時,構成交戰國武裝力量一部分的戰鬥員或非戰鬥員應作為戰俘對待。第五十六條 公務與私人船舶。當敵人公務或私人船舶被交戰國 扣留時,...
未經協定,醫務飛機禁止在交戰國領土或敵國占領地上空飛行。醫務飛機應服從水陸降落的命令。非自願降落於敵人領土或敵占區的陸上或水面時,其所載的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以及飛行人員應為戰俘,但醫務人員、宗教人員不得被俘。醫務飛機在中立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在中立國領土上空飛越,並免受襲擊。①合法的攻擊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