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遣返戰俘

在戰爭和武裝衝突仍在繼續的情況下,將傷病員戰俘中情況嚴重並適合旅行者送返本國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直接遣返戰俘
  • 外文名:direct repatriation of prisoners of war
根據1949年《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日內瓦第三公約》)的規定,屬於下列情況的戰俘,不論其數目或等級如何,都應直接遣返其本國:①不能醫治的傷者及病者而其精神與體力似已嚴重減損者。②根據醫生意見不能在一年內復原的傷者及病者而其病況需要治療且其精神與體力似已嚴重減損者。③業已復原的傷者及病者,但其精神與體力似已嚴重的且永久的減損者。戰俘傷病情況的檢查及處理決定由戰事開始時雙方指派的混合醫務委員會負責;但據拘留國醫務當局的意見,戰俘系顯然受重傷或患重病者,得不經醫務委員會檢查而予直接遣返。凡於戰前已有的而迄未加劇之損傷與疾病,以及不妨礙嗣後軍役之戰傷,均不得享有直接遣返之權。
凡判紀律處罰的戰俘,如果合乎直接遣返的條件,不得以其尚未受處罰為藉口而予以扣留。因司法追訴或定罪而被拘留的戰俘被指定遣返者,如得到拘留國同意,得與訴訟終結前或處罰執行完畢前,享有直接遣返的利益。戰俘直接遣返的費用,應自拘留國邊境起,由該戰俘所依附之國負擔。被遣返之人員不得使其服軍事現役。
《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附屬檔案一《關於直接遣返及中立國收容傷病戰俘之示範協定》對何種傷情、病情的戰俘應予以直接遣返作了示範性說明;附屬檔案二《混合醫務委員會規則》賦予醫療委員會對戰俘中傷病員進行檢查並作出適合於傷病員的處理決定的權利。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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