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庇護

中立國根據領土主權對交戰國的人員和財產實施的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立庇護
  • 外文名:neutral asylum
《海牙第五公約》(1907)、《海牙第十三公約》(1907)和《空戰規則草案》(1923)規定了中立庇護的具體規則。
中立庇護的規則主要有:①中立國可以收容交戰國部隊,即給予庇護;但中立國在給予庇護的同時,應當提供中立庇護的專門場所,將他們拘留在儘可能遠離戰場的地方,不允許他們再參與作戰。②中立國可以收容脫逃的戰俘以及在中立國領土上避難的交戰國部隊帶來的戰俘,可以受委託看管交戰國的傷病員,但不得使這些戰俘和傷病員重新參加作戰行動。③中立國可以允許交戰國的船舶進入中立國的領水和港口;在中立國領水和港口內,不允許交戰國一方對另一方的船舶進行拿捕和攻擊。④交戰國軍艦可以進入中立國領水和港口,可以停留,可以得到補給和修理,但交戰國軍艦在中立國領水和港口停留的時間以及得到的補給和修理受到一系列限制。⑤如果交戰國軍艦在中立國領水和港口內違反中立規則,中立國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使該艦在戰爭期間不能出海,也就是將該艦扣留。⑥中立國軍艦有權庇護交戰國的傷者、病者和遇船難者,同時有義務將他們扣留到戰爭結束;交戰國軍艦帶到中立國港口的敵國傷病者和遇難者,如果離開軍艦上岸,就如同陸上交戰國部隊帶入中立國的戰俘一樣,中立國應當加以看管,防止他們重新參戰。⑦交戰國軍艦運到中立國海岸避難的戰爭物資、被海水衝到中立國海岸的戰爭物資、由中立國軍艦從海上撈救的戰爭物資,均比照陸上庇護做法,有義務扣留至戰爭結束。
中立庇護是中立國的權利而不是義務,中立國有權拒絕給予庇護。中立國如果給予庇護,則必須遵循如下原則:①中立庇護應當公正不偏地給予交戰雙方。②中立庇護不得使受庇護的交戰國獲得軍事利益。此外,中立庇護通常會使中立國增加開支,《海牙第五公約》規定,在戰爭結束後,由受庇護者所屬的國家予以償還。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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