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國際法,是指適用於美洲大陸各國間的區域性的國際法。集中體現於1928年第6屆泛美會議通過的關於外國人地位、條約、外交官、領事人員、海上中立、庇護和內戰中國家的義務和權利等7項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洲國際法
- 定義:適用於美洲大陸各國間的區域性的國際法
美洲國際法,是指適用於美洲大陸各國間的區域性的國際法。集中體現於1928年第6屆泛美會議通過的關於外國人地位、條約、外交官、領事人員、海上中立、庇護和內戰中國家的義務和權利等7項公約。
美洲國際法,是指適用於美洲大陸各國間的區域性的國際法。集中體現於1928年第6屆泛美會議通過的關於外國人地位、條約、外交官、領事人員、海上中立、庇護和內戰中國家的義務和權利等7項公約。1933年第7屆泛美會議通過的關於婦...
區域國際法是世界某個區域的國家在它們彼此關係中發展起來的一些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最典型的是所謂“美洲國際法”、“拉丁美洲國際法”。區域國際法不得否定國際法的存在及其普遍的適由性,不得與國際法的一般原則、規則相衝突。只是因為特殊歷史環境的緣故而強調某些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並在此基礎上規定該區域...
現代國際法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633)當代國際法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80)冷戰對國際法的影響 (effect of Cold War, on international law)(370)美洲國際法 (American international law)(421)歐盟法 (EU Law)(454)非洲與國際法 (Africa and international law)(142)亞洲與國際法 (...
一 歐洲各國對待國際法的一般態度 二 國際條約是否構成國內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三 國際條約在國內法律體系中的法律位階 四 國際條約在國內的適用方式 五 對某一領域國際條約地位的專門規定 六 歐洲國家處理國際條約與國內法關係的特點 第三節 國際條約在美洲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一 美洲各國對待國際法的一般態度 二...
這一主張對傳統國際法原則提出了嚴重挑戰,但為廣大開發中國家和資本輸入國所支持,特別是拉丁美洲國家不僅將這一理論的精神訂入憲法和法律,而且還將它作為美洲國際法原則,在同外國投資者訂立的契約及同歐美各國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證協定中加以規定。定義由來 卡爾沃(Carlo Calvo)是一名國際法學家,曾擔任過阿根廷外長。
最典型的是所謂“美洲國際法”、“拉丁美細國際法”。區域國際法不得否定國際法的存在及其普遍的適由性,不得與國際法的一般原則、規則相衝突。只是因為特殊^史環境的緣故而強調某些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並在此基礎上規定該區域內國家間的相互關係。區域國際法只在本區域內的國家間適用,本區域內國家與區域外國家...
哥、秘兩國隨後就此事進行了外交接觸,並於同年8月31日簽訂《利馬協定》,同意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解決。同年10月15日,哥倫比亞政府向國際法院書記處提出訴訟請求書,請求法院判決並宣布:(1)根據1911年7月18日《玻利維亞引渡協定》、1928年2月20日《哈瓦那庇護公約》和美洲一般國際法,庇護國哥倫比亞有權為該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