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國際法

美洲國際法,是指適用於美洲大陸各國間的區域性的國際法。集中體現於1928年第6屆泛美會議通過的關於外國人地位、條約、外交官、領事人員、海上中立、庇護和內戰中國家的義務和權利等7項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洲國際法
  • 定義:適用於美洲大陸各國間的區域性的國際法
1933年第7屆泛美會議通過的關於婦女國籍、國籍、引渡、政治庇護和國家的權利及義務等5項公約和1948年《美洲國家組織憲章》(《波哥大憲章》,1967年修訂)等檔案中。內容與一般國際法基本一致。其中一般國際法尚未規定的某些特殊規則(如外交庇護規則)僅適用於某些美洲國家之間,對其他國家沒有拘束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