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瑞自由貿易協定》)證書種類識別字母“S”該證書英文簡稱可能會為“FORM S”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商檢局)或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貿促會)申請簽發《中瑞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如右圖所示),經商檢局或貿促會核准的原產地聲明人可以作出《中瑞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聲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瑞士自由貿易協定優惠原產地證
- 外文名:“FORM S”
- 類型:清關證書
- 屬於:瑞士
- 檔案用途:清關用
原產地書,證書介紹,填制說明,注意事項,原產地聲明,
原產地書
中瑞原產地簡介
《中國-瑞士自由貿易協定》將於201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正式生效後,瑞方將對中方99.7%的原產出口產品立即實施零關稅,中方將對瑞方84.2%的原產出口產品最終實施零關稅。中瑞自貿區優惠原產地證書也將於7月1日起開始簽發。
中瑞原產地歷史
中瑞自貿協定是近年來中國對外達成的水平最高、最為全面的自貿協定之一,零關稅清單覆蓋了我國原產的所有工業產品以及絕大部分農產品。工業品方面,瑞方承諾從《協定》生效之日起全部實施零關稅。其中降稅較大的產品有紡織品、服裝、鞋帽、汽車零部件和金屬製品等,這些都是我國的主要出口利益產品。農產品方面,瑞方承諾從《協定》生效之日起對962項農產品立即實施零關稅,對403項農產品實施部分降稅,對216項加工農產品取消工業成分的關稅(對其中23項加工農產品還將取消其農業成分40%的關稅),僅將254項農產品作為例外不予降稅,這是瑞方首次在自貿協定中較大幅度開放其農產品市場,這意味著我國農產品在瑞士市場將獲得優於其他國家的準入條件。
證書介紹
(一)進口國
瑞士
(二)出口國
中國
(二)辦理方式
1,於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產地證科申請
2.於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
(三)簽證產品
(四)證明文字
原產地證書和原產地聲明內容均以英文填寫。
二、原產地證書籤證須知
(一)申請書
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證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證書內容一致。填制重點同FORM A。
(二)證書編號
證書編號填寫在證書的右上角。
中國—瑞士證書編號須填寫證書種類識別字母“S”,其餘部分可參考Form A證書號的編排方式。例如:S14470ZC20390038。
填制說明
第一欄:
填寫出口人合法的全稱、詳細地址和國名,地址必須詳細到街道。
第二欄:
填寫收貨人合法的全稱、詳細地址和國名,地址必須詳細到街道。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時該欄可以填寫“TO ORDER”。
第三欄:
填寫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號、裝運港和卸貨港。
離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ON/AFTER”表示確切的出貨日期或隨後幾天可能的出貨日期。
運輸工具號不祥可簡單打運輸方式,如:“BY SEA” 或“BY AIR”。
根據需要可加打運輸路線,如:“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貨港必須是瑞士港口。
第四欄:
備註欄。
第五欄:
按順序填寫貨號編號,最多不得超過20項。如多於20項應另申請一份證書。
第六欄:
填寫包裝上的運輸嘜頭及編號。
嘜頭上不得有境外製造的字樣,不得填寫“見提單”或“見發票”等。
嘜頭是圖案形式的可採取貼嘜。將嘜頭複印貼上到證書的第五到十欄空白處,不能出框線,不能覆蓋。一頁貼不完可貼在第二頁,以此類推。
第七欄:
列明每種貨物的詳細名稱,並使其能與發票上的貨名及H.S.編碼上的貨名相對應。
註明包裝數量及包裝方式。貨物無包裝,應註明“散裝(IN BULK)”或“裸裝(IN NUDE)”。嘜頭上註明是掛裝的衣物,可打總“件數(PCS)”。
第八欄:
對應第七欄的貨物名稱註明六位數的協調製度編碼(H.S.編碼)。
第九欄:
註明申報貨物享受優惠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一)如貨物完全原產,填寫“WO”。
(二)貨物含有進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經取得原產資格的材料或部件生產,填寫“WP”。
(三)貨物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填寫“PSR”。
第十欄:
註明貨物數量的計量單位。計量單位應依據發票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如:“公斤”、“台”、“件”、“雙”、“套”等。
第五欄的貨號、第七欄的品名、第八欄的H.S.編碼、第九欄的原產地標準及第十欄的計量單位要一一對應。
第十一欄:
填寫發票號和發票日期。
第十二欄:
填寫簽署日期,由經授權的簽證人員簽名,簽證機構加蓋“FORM A”字樣的簽證機構備案印章。
第十三欄:
填寫實際申報日期,申報員簽名,加蓋公章。
注意事項
(一)後發證書的簽發
貨物出口後申辦的證書需按後發證書辦理。後發證書籤證要求按普惠制後發證書的簽證要求執行。即出貨後7天后才申辦證書籤發後需在證書第12欄上方加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
對於2014年7月1日已從中國啟運的尚未抵達瑞士的途中以及中轉貨物,可申請辦理後發證書。辦理時,除提交辦理後發證書的其他材料之外,還需在申請書備註欄聲明“該批貨物尚未到達瑞士”。
(二)更改證書的簽發
證書籤發後出口人發現證書錯誤可對證書進行更改申請。更改證書須提供原簽發證書的正本,新舊證書應為同一批貨物。新證的申報日期和審證日期可與原證書一致。舊證作廢歸檔。
(三)補發證書的簽發
如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損毀,在出口商或製造商確信此前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正本未被使用的情況下,可簽發經核准的原產地證書副本,並在補發證書上註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或“DUPLICATE”。簽證時需提供原證書正本複印件及相關的提單、報關單正本複印件。
(四)證書有效期
自證書籤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五)直運規則
產品運輸必須符合中國—瑞士自貿區原產地規則中規定的直運規則。
(六)其它簽證要求
其它簽證要求按普惠制證書的簽證要求執行。
(七)原產地聲明辦理須知
1、出口商核准
符合條件的出口生產企業可經我局核准成為原產地聲明人,並由國家質檢總局對外公告。具體流程詳見:《中國-瑞士、中國-冰島自貿區原產地聲明人辦理須知》
2、原產地聲明
經核准的出口商登錄電子申報系統企業端,進入原產地聲明模組,按要求填寫基本信息和貨物信息之後,列印出系統生成的原產地聲明即可使用。
原產地聲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瑞士聯邦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瑞自由貿易協定)、及質檢總局有關規定,經我局核准的原產地聲明人可以作出中-瑞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聲明。
一、申請條件
中-瑞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聲明人,其申請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企業已在深圳檢驗檢疫局完成原產地證備案登記;
(二)申請企業的生產設備、生產工序、產品原材料原產情況已在產地證處進行備案登記,所申報的產品符合相關自貿區協定原產地標準;
(三)自申請之日起算,前三年內未發生檢驗檢疫違法行為,在原產地規則適用方面的簽證年差錯率1%以下;
(四)具有完善的原產地聲明管理和原產地追溯制度;
(五)已建立經第三方認證並持續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
(六)具有兩名以上通過原產地業務考核、具備判定貨物原產地能力的申辦員;
(七)從相關部門和投訴、舉報等信息渠道未發現企業相關失信信息。
二、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登錄原產地證企業備案平台
(二)“業務類型”選項增加“中國-瑞士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聲明”
(三)電子上傳資料;
(四)保存並提交申請。
三、申請材料
申請辦理中-瑞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聲明人,需提交以下紙質申請資料:
(一)按規定填制的優惠原產地聲明人申請/核准表(詳見附屬檔案);
(二)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並同時交驗原件;
(三)兩名原產地證申報員辦證卡複印件並同時交驗原件;
(四)經第三方認證並持續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證明。
按照規定,我局受理資料後,需對聲明申請人及聲明涉及的產品進行原產地調查,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