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況
(一)簽證國家
給予我國普惠制優惠待遇的國家有39個:
歐盟二十七國:法國、義大利、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英國、丹麥、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愛沙尼亞、拉托維亞、立陶宛、馬爾他、賽普勒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地亞。
非歐盟的歐洲國家:挪威、瑞士、土爾其、列支敦斯登。
其它國家:澳大利亞、紐西蘭、日本、加拿大。
前蘇聯加盟共和國: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
(二)證書名稱
證書英文名稱《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簡稱《普惠制證書》、《GSP證書》或《FORM A證書》(下稱FORM A)。
(三)證書文字
證書內容以英文填寫。
(四)申請書的填制要點
FORM A申請書填制應重點注意:商品名稱是否用中文描述、目的國是否是給惠國、包裝箱數及單位是否正確、H.S.稅目號是否與品名一致、H.S.稅目號是否為六位數編碼、商品FOB總值是否正確、是否以美元為單位、原產地標準是否正確、申請人姓名、電話、申請日期是否填寫、申請書備註欄是否按要求特別備註(如:後發證書、特殊嘜頭、日本進口原材料單)、與證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證書內容一致。
(五)證書編號
證書號填寫在右上角。
通過電子辦證系統申辦的證書的證書號由16個字元組成。第1個字元為英文大寫字母,代表證書類別,如“G”代表“FormA”;第2、3字元為阿拉伯數字,代表年份,如“08”代表2008年;第4-12個字元由簽證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前幾數和企業註冊號組成,第13-16個字元為證書序號。
注意事項
第一欄:出口商名稱、地址、國別
此欄出口商名稱必須經我局登記註冊,其名稱、地址必須與註冊檔案一致。必須填明在中國境內的出口商詳細地址、國名。
第二欄:受貨人的名稱、地址和國別
該欄填寫受貨人名稱、地址、國名,即提單通知人或信用證上特別聲明的受貨人,如最終受貨人不明確或為中間商時可填“TO ORDER”字樣。如果“TO ORDER”後面加打了銀行或公司名稱,也需打上給惠國國名。
第三欄:運輸方式及路線
該欄填寫裝貨和到貨地點(始發地必須是中國國內的港口或城市,目的地必須是給惠國城市或國家)、離境日期及運輸方式(如海運、陸運、空運、陸海聯運等)。經非給惠國地區轉運的(香港、澳門除外)簽證時需提供聯運提單。如到貨港不清楚,可填進口國名或地區(僅限歐盟,如EU)。如經香港轉運,應標明離開中國境內的日期,並在日期前加上英文 “ON”或“ON /AFTER”表示於×××日期或自×××日期之後啟運,不能用“BEFORE”或“ABOUT”表示在×××日期之前或前後。月份需用英文大寫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數。
第四欄:供官方使用
申請人不用填寫此欄。在簽發“後發”、“重發”證書時由簽證機構在證書正本和副本上加蓋相應的印章。後發證書在第四欄標記 “ISSUED RETROSPECTIVELY”;重發證書應在此欄註明原發證書的編號和簽證日期並聲明原發證書作廢,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附有日本進口原材料證明的FORM A證書,應由申請人在此欄加上“Attached with Annex No.×××”;貨物經香港轉往歐盟需辦理“未再加工證明”的,由香港中國檢驗有限公司在該欄批註。
第五欄:商品順序號
同批出口貨物有不同款號的可按順序分列“1”、“2”、“3”……。該欄可留空。
第六欄:嘜頭及包裝號
此欄應與發票嘜頭一致,如無嘜頭,應填“N/M”字樣。此欄不得出現“香港、台灣或其他國家和地區製造” 或“見提單”、“見發票”等的字樣。
嘜頭是圖文嘜頭或是特殊文體嘜頭無法繕制時,可將嘜頭複印件貼上在第六欄。如果嘜頭複印件過多,可在證書第七、八、九、十欄的空白處貼上、但不可超出證書的框線線和證書第十一欄、第十二欄的頂線,且不得遮蓋證書的內容。嘜頭過多可加貼在第二頁,依此類推。貼上嘜頭須加蓋簽證機構印章。
第七欄:商品名稱,包裝數量及種類
此欄填寫商品的名稱,應據商品的用途及所用材料給予商品詳細的描述。商品的描述以能確定H.S.稅目號為準。包裝數量應包含各種商品的數量及總數量,貨物無包裝,應註明“散裝(IN BULK)”或“裸裝(IN NUDE)”。嘜頭上註明是掛裝的衣物,可打總“件數(PCS)”。總數量套用英文大寫數字和阿拉伯數字表示,並標明貨物包裝種類或度量單位。最後應加上截止線,以防止添加偽造內容。國外信用證要求填具契約、信用證號碼等內容的,可加在截止線下方空白處。
第八欄:原產地標準
此欄是國外海關審證的核心項目,必須認真審核。
(一)完全為中國原產產品,不含任何進口成份,出口到所有給惠國均填“P”。
(二)含有進口成份的產品(須符合原產地標準)
1、產品出口到歐盟27國、瑞士、挪威、土爾其、列支敦斯登、日本等國,填寫“W”加商品的H.S.四位數編碼。例如:“W”95.03。
2、產品出口到加拿大,只填“F”,不填HS編碼。
3、產品出口到澳大利亞、紐西蘭,此欄可留空或填“W”加商品的H.S.四位數編碼。
4、產品出口到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等前蘇聯國家,其進口成份不得超過離岸價的50%,填寫“Y”字樣,並在字母后面打上進口價值占出廠價的百分比。例如:“Y”45%。
第九欄:毛重或其他數量
此欄填寫商品的計量單位,如“只”、“件”、“匹”、“雙”等。計量單位應依據發票所列的銷售單位為準。以重量計算的,則填毛重;只有淨重的,填淨重即可,但要標上:“N.W.(NET WEIGHT)”。
第十欄:發票號及日期
此欄不得留空。為避免誤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縮寫,年度要打四位數。此欄所填發票號日期必須與發票一致。發票日期不能晚於第十一、十二欄申請簽發日期和第三欄出貨日期。
第十一欄:簽證當局的證明
此欄由簽證人員簽名並加蓋公章。審簽人簽名必須清楚且保持與備案筆跡的一致,並留有足夠的蓋章位置。印章與簽名不可重疊。如無特殊要求,只簽一份正本,不簽副本。申請人要求籤副本時,可在備註欄提出申請並提供列有此項要求的信用證複印件,簽證人員審核後予以加簽副本。此欄日期不得早於第十欄發票日期和第十二欄申請日期。
第十二欄:出口商的申明
此欄應有出口國名“中國”和進口國國名,進口國國名必須與第三欄目的港一致。運往歐盟的貨物,進口國不明確時,此欄可填“EU”。申請人須在此欄簽名並加蓋經檢驗檢疫局註冊的單位印章,填寫申報地點和申報日期。此欄的申報日期不得早於第十欄申請日期。
證書要求
FORM A更改證書的申請要求
FORM A證書籤發後申請人發現錯誤的,須在證書有效期內申請辦理更改證書。更改證書的申請要求:
1、完整填寫更改申請書,更改證書編號為新號碼。
2、更改證書的各項欄目必須填寫完整。除更改欄目以外, 更改證書的內容應與原證書內容基本相同。更改證書申請和簽證日期應與原證書一致;
3、申請人需提供原證,到前台審簽。
4、更改第八欄H.S.編碼,需根據該稅目號項下產品的備案情況,決定是否簽發。
FORM A後發證書的申請要求
貨物出口十個自然日後申辦的FORM A證書,須按後發證書辦理。
申請人將後發證書所申報產品的報關單及提單的單號和日期錄入到申請書的備註欄。例如:T:SKUGO7272809,08/07/15;B:167809138,08/07/15。其中T表示提單,B表示報關單。簽證人員根據所提供的單證信息簽發FORM A後發證書。申報人將相關提單、報關單的紙質複印件留底備查。
簽證機構根據需要可要求申辦企業提供紙質的報關單複印件和提單複印件等單證後才審簽後發證書。
FORM A重發證書的申請要求
FORM A證書籤發後正本遺失或毀損的,申請人可在證書有效期內辦理重發證書。重發證書應提供的單證
1、填制電子重發申請書;
2、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出/進境載貨清單正本的複印件(貨物經香港轉口時提供);
3、海運或空運提單正本的複印件;
4、提供蓋有檢驗檢疫局印章的原證書複印件或原證書副本;
5、除第十一、十二欄外,重發證書各欄內容應與原證書一致;
6、重發證書第十一、十二欄日期應為實際簽發和申請日期;
證書籤證審核時間和出證規定
根據國家局的規定,申報證書自傳送成功後,可在兩個工作日內領取。
證書的有效期
簽往歐盟、俄羅斯、挪威、土耳其的證書有效期為自簽發之日起10個月;簽往加拿大證書的為自簽發之日起兩年內有效。未列明有效期的國家根據所屬地區暫參考上述標準。
證書使用印章的範圍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及其他優惠原產地證書使用FORM A證章;一般原產地證書及其他證明產地證書或特種證書使用C.O.印章。
申辦時間
正常情況下證書可在出貨前15天申請辦理。
未再加工證明
貨物經香港、澳門轉運出口到歐盟的,需向駐香港、澳門的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申請辦理“未再加工證明”。“未再加工證明”簽注在證書的“供官方使用”一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