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簡稱ECFA)是海峽兩岸遵循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結合兩岸經濟發展的現狀和特點,按照平等互惠原則簽署的經濟合作協定。該協定於2010年9月12日生效。按照ECFA協定,2011年1月1日起兩岸全面實施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大陸方面對台降稅產品達539項,包括農產品、化工產品、機械產品、電子產品、汽車零部件、紡織產品、輕工產品、冶金產品、儀器儀表以及醫療產品等十類。大陸出口到台灣的267種貨物也可享受關稅減免進入台灣市場。主要涉及礦產品、化工產品、塑膠、橡膠及其製品、紡織原料、玻璃製品、機械產品及雜項製品等。大陸出口到台灣的267項貨物,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原產地證書》(簡稱“ECFA證書”),可以享受關稅減免待遇進入台灣市場。所有清單內產品將逐步降低關稅,並在3年內全部降為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ECFA優惠原產地證
- 檔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
- 時間:2010年9月12日
- 分類:文化
簡介,填制說明,注意事項,
簡介
(一)簽證地區
台灣
(二)證書名稱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原產地證書
(三)簽證產品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原產地證書》的簽發,限於已公布的《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項下給予關稅優惠的267種產品,這些產品必須符合《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四)證書文字
證書內容以中文填寫。必要時輔以英文,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
二、申請書
書面申辦ECFA證書是採用FORM A申請書。申請書的項目應如實填寫,與證書相同的欄目應與證書內容一致。申請書由產地證申報員署名並加蓋申辦單位印章。
三、證書編號
ECFA證書編號須填寫證書種類識別字母“H”,其餘部分可參考Form A證書號的編排方式。例如H11470ZC60390038
填制說明
第一欄:
應填寫在我局備案登記的出口商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第二欄:
應填寫生產商的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如果證書包含一家以上生產商,應詳細列出所有生產商的名稱、地址,如果證書填寫不下,可以隨附生產商清單。如果生產商和出口商相同,應填寫“同上”。若本欄資料屬機密性資料時,請填寫“簽證機構或相關機關要求時提供”。
第三欄:
應填寫進口商的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繫方式,如無傳真或電子郵件,應填寫“無”。
第四欄:
應填寫運輸方式及路線,詳細說明離港日期、運輸工具(船舶、飛機等)的編號、裝貨口岸和到貨口岸。如離港日期未最終確定,可填寫預計的離港日期,並註明“預計”字樣。
第五欄:
第六欄:
如有需要,可填寫訂單號碼、 信用證號等。
第七欄:
應填寫項目編號,但不得超過20項。
第八欄:
應對應第9欄中的每項貨物填寫《協調製度》編碼,以進口方8位編碼為準。
第九欄:
應詳細列明貨品名稱、包裝件數及種類,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貨品名稱可在中文名稱外輔以英文,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貨品名稱應與出口商發票及《協調製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裝貨,應註明“散裝”。當本欄貨物信息填寫完畢時,加上“***”(三顆星)或“\”(結束斜線符號)。
第十欄:
每種貨物的數量可依照海峽兩岸雙方慣例採用的計量單位填寫,但應同時填寫以國際計量單位衡量的數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積(用公升衡量),體積(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確地反映貨物數量。
第十一欄:
應填寫嘜頭或包裝號,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
第十二欄:
第9欄列名的貨物生產或製造的詳情 | 填入第12欄 |
(1)出口方完全獲得的貨物 | “WO” |
(2)完全是在一方或雙方,僅由符合本附屬檔案的臨時原產地規則的原產材料生產 | “WP” |
(3) 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標準的貨物 | “PSR” |
此外,如果貨物適用的原產地標準依據“累積規則”條款、“微小含量”條款或“可互換材料”條款,亦應於本欄相應填寫“ACU”、“DMI”或“FG”。
第十三欄:
應填寫出口商開具的商業發票所載明的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發票編號及發票日期。
第十四欄:
應由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填寫、簽名,並應填寫簽名的地點及日期。
第十五欄:
應由簽證機構的授權人員填寫簽證地點和日期,並簽名、蓋章。同時應提供簽證機構的電話號碼、傳真及地址。
證書應以中文填寫,必要時輔以英文,但不能僅以英文填寫。所有欄目必須填寫。證書如有續頁,亦按照本須知填寫,續頁也應填寫同一證書編碼。同時請在證書下方填寫“第X頁,共X頁”。如果證書僅有1頁,亦應填寫“第1頁,共1頁”。
注意事項
一、證書的申請日期與簽發日期應打實際申請日期與簽發日期。
二、後發(含更改、重發)證書的簽發
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90天內可申請後發(含更改、重發)原產地證書。後發(含更改、重發)證書籤證要求按普惠制補發(含更改、重發)證書的簽證要求執行。後發(含更改、重發)的原產地證書自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並註記“補發”字樣。
三、證書有效期
自證書籤發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
四、直運規則
產品運輸必須符合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的直接運輸規則。貨物在第三方臨時儲存的停留時間,自運抵該方之日起不得超過六十天,並且貨物在停留期間必須處於該第三方海關監管之下。在貨物申報進口時,應提交中轉方海關出具的證明檔案以及進口方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檔案。
五、其它簽證要求
(一)第十四欄出口商聲明只簽名,不蓋章;
(二)一份原產地證書涵括的貨物應屬同一批次交運,且其項數不超過20項。原產地證書僅能簽發一份正本。
(三)其它簽證要求按普惠制證書的簽證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