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文化交流協會

中德文化交流協會

中德文化交流協會(CHINA&GERMANY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是推動中國德國間文化、教育、經濟等方面友好交往的非營利性機構。總部位於香港,旨在促進中德中小企業協同發展,高校師生學術科研交流與合作提供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德文化交流協會
  • 外文名:CHINA&GERMANY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 性質非營利性
  • 範圍:國際交流
協會簡介,機構設定,協會職能,宗旨,友好交往,組織章程,

協會簡介

中德文化交流協會(CHINA&GERMANY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成立於香港,是由香港政府正式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國際組織。協會宗旨是深化中德間文化友誼,為中德機構之間建起友誼與合作橋樑。自成立以來,協會秉承“友好交往,互惠合作”的宗旨,利用在歐洲的資源優勢積極尋求多方面合作,已與歐洲數十所知名院校和研究機構保持著密切的合作關係,同時也與歐洲幾大知名企業保持長期的友好交往,中德文化交流協會將長期致力於為中外文化交往和機構跨境合作提供助力。

機構設定

中德文化交流協會,總部位於香港。負責總會和各分支機構管理工作和協會發展事宜。
下設歐洲區域代表處,位於德國法蘭克福,負責對歐交往事宜,整合歐洲的政務部門、企業、高校等友好單位,以及全面交流訪問工作;
下設東北區域代表處,位於遼寧省瀋陽市,負責中國東北區域(包含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的全面中德交流事宜和協會會員服務;

協會職能

組織商務訪問活動:包括政府機關,醫療機構,高校和國內企業家、藝術家出國培訓考察和參加各類商務、文化交流活動;促進各類投資合資合作項目洽談。
  1. 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推廣平台、尋求商業合作夥伴;
  2. 安排中德有關機構互訪,人員互訪,為雙方友好交往建立渠道;
  3. 組織各種行業會議,海外會展等;
  4. 組織會員活動,增進會員友誼,促進會員單位合作關係;

宗旨

以互惠互利為原則,建立中德機構友好交往,促進兩國商業、文化、教育等方面交流與合作。

友好交往

政府部門(德國)
科隆市經濟促進局
諾伊斯市政府辦公室
漢諾瓦市政府辦公室
行業組織(德國)
德國金屬業協會
德國塑膠加工貿易協會
知名企業(德國)
戴姆勒賓士
漢高集團
高等院校(德國)
哥根廷大學

組織章程

第一條
中文名稱:中德文化交流協會
英文名稱:CHINA&GERMANY CULTURAL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香港註冊成立的從事國際交流的跨國社會團體,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建立中國與歐洲有關機構就友好訪問、展覽、文化學術研討等事項進行交流與合作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服從本會領導,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辦本會委託的各項文化交流任務;
(四)積極向本會推薦對外文化交流項目;
第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授權書。
第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有關團體、個人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會員年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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