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辦法

中山市出台了《中山市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辦法》,為有效解決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執法爭議,保障政令暢通,提高行政執法效能,促進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辦法
  • 實施地區:中山市
近日,中山市出台了《中山市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有效解決行政機關之間的行政執法爭議,保障政令暢通,提高行政執法效能,促進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於長期以來法律法規對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職權邊界仍存在界定不清晰的地方,大家對相關條文的理解往往不夠不一致,導致基層行政機關執法許可權爭議不斷增加。又由於中山市尚未建立統一、規範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相關部門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過程中隨意性較大,導致工作相互推諉,無法對行政機關形成有效監督。該《辦法》著眼於建立制度化、程式化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規範了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爭議協調的適用範圍、適用對象及爭議類型、爭議協調的原則,明確了發生行政執法爭議時提起的程式和材料要求、行政執法爭議協調事務辦理的主體、流程和時限及協調結果套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意見的執行等內容,並規定了責任追究和監督機制。其亮點主要有四:
(一)首次將中山市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模式規範化程式化。此前中山市缺乏統一規範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各部門間處理行政執法爭議較為隨意,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因此,市法制局在《辦法》中統一規定了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處置機制,並規定中山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爭議協調的具體工作統一由市法制局負責。
《辦法》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出現行政執法爭議應先自行主動協調達成一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及時向市法制局提出爭議協調申請,市法制局發現爭議情況的,亦可主動協調;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法制局出具《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意見書》,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法制局提出書面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出具《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意見書》。《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意見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於不按照《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意見書》執行的行政執法部門,市法制局可按規定傳送《行政執法督查建議書》,逾期拒不執行的,可報請市政府發出《行政執法督查決定書》。
(二)規定市法制局與其他部門在行政執法爭議處理方面的職權劃分及移送銜接。由於行政執法爭議的發生除了法律、法規、規章等法律規範本身規定不明確或對規章制度理解出現偏差外,另外存在執法部門之間職權交叉、分工不明確或其他不屬於法律、法規、規章理解適用問題的原因,由於部門職能調整或職能劃分屬於市編委辦職責,《辦法》第八條規定“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過程中發生的因涉及各行政執法部門“三定方案”職能調整或職能劃分的行政職能爭議,由市編制部門負責協調”,並在《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四)項規定了在協調過程中發現不屬於市法制局協調範圍內的事項,移送其他部門處置的程式。如果被移送部門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市政府決定。
(三)規定首接責任制和一爭議一申請原則。目前行政執法爭議協調一般源於部門對執法案件的主體資格或適用法律法規存在爭議,為避免涉及爭議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造成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保證行政效率及政府形象,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辦法》第九條明確了最先接觸問題的行政執法部門負有主動協調的責任;另外,由於同一行政執法案件或者同樣的爭議雙方部門可能存在多項爭議待協調,而不同爭議可能涉及不同協調主體或協調程式,為提高行政效率,更好的處理行政執法爭議,《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了一爭議一申請原則,有多項執法爭議的,應當分別申請。
(四)規定專家論證、聽證會程式及臨時性處置措施。為保障行政執法爭議協調的科學、專業、公開、公平、公正,提高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水平和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辦法》在第十五條爭議協調程式中規定可邀請政府法律顧問及有關專家學者對爭議事項進行論證,必要時亦可以召開聽證會;在第十六條規定“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過程中,對因爭議協調事項不及時處置可能給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採取臨時性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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