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撥存資金核算

中央財政撥存資金核算是利用會計帳簿對建設銀行預算撥款資金來源業務進行反映和監督。中央 (地方) 財政撥存資金是指財政部門因委託建設銀行辦理基本建設撥款、挖潛改造撥款和地質勘探撥款而撥交建設銀行的資金。中央財政撥存資金由建設銀行總行管理,地方財政撥存資金由建設銀行分行管理。它們均按旬通過資金調撥渠道逐級匯給經辦行,由經辦行監督撥付使用。

為能反映和監督這一經濟業務,應設定“中央財政撥存資金”和“地方財政撥存資金”兩個會計科目。前者是建設銀行總行使用的科目; 後者是分行使用的科目。這兩個科目都是資金來源性質科目,收 (貸) 方反映財政部門撥入的資金;付 (借) 方反映退回財政部門的資金和年度決算後轉銷的上年度撥款支出額;餘額在收 (貸) 方。總(分) 行通過業務資金調撥渠道向經辦行供套用於撥款業務的資金時,並不在“中央 (地方) 財政撥存資金”帳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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