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理順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之間資金調度關係,保證地方財政的資金運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資金調度對帳辦法
- 發文單位:財政部
- 文 號:財地字[1997]236號
- 發布日期:1997-12-25
執行日期,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執行日期
:1998-01-01
內容
第一條
建立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資金調度定期對帳制度,將中央與地方的對帳數作為中央向地方撥款的依據。年度預算執行中,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互不占壓資金。
第二條
中央與地方核對資金調度帳務的對帳日期為每月10日。
第三條
對帳方式。財政部通過電子信箱向各地財政廳(局)傳送《中央與地方資金調度帳務情況對帳單》,供地方核對;地方收到對帳單後,必須在2日內將核對後的意見通過電子信箱反饋我部。
第四條
對帳內容。中央與地方核對資金帳務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中央應撥地方款數。
1.上年結轉中央欠撥或超撥地方款,按上年年終決算結算單的數字填列(負數為地方欠中央款數);
2.定額補助數,按全年數額(扣除調進資金調度比例的數額)的月平均進度計算;
3.專款補助數,按財政部及其他部委已發專項撥款檔案的實際數填列;
4.轉移支付補助數,按上年年終決算結算單中的轉移支付補助數計算,在第二季度一次撥付地方;
5.開發區新增收入返還結算補助數,除14個沿海開放城市開發區按逐年遞減後的數字計算外,其他開發區按上年年終決算結算單中的開發區新增收入返還結算補助數的月平均進度計算;
6.預抵稅收返還比例差,按地方實際預留稅收返還數與按我部下達的資金調度比例計算的預留稅收返還數的差額計算;
7.中央借給地方款,按財政部正式發文及部領導批准的數額填列;
8.小化肥借款,按財政部正式發文數填列;
9.在年度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應計入中央應撥地方款的其他項目。
(二)中央已撥地方款數。
1.截止上月底已撥付地方款。
2.已撥糧食款,為中央撥給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及“糧食政策性掛帳利息補貼”專戶,其他糧食專項撥款計入第1項中;
3.收回國債兌付資金,按財政部國債司正式發文數填列;
4.已撥小化肥借款;
5.在年度執行中出現的應抵扣已撥數的地方已上解項目。
(三)中央欠撥或超撥地方款數。按中央應撥款數與中央已撥款數差額計算(負數為地方欠中央款數)。
第五條
由於檔案及資金在途等原因引起中央與地方對帳數字不一致的項目,以財政部數字為準。
第六條
本辦法從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