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業大學資金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為加強資金管理,防範財務風險,確保資金安全,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財政部頒布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資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04〕3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工業大學資金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合肥工業大學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資金管理,防範財務風險,確保資金安全,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財政部頒布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試行)》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資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04〕3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資金僅指學校在日常運轉過程中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包括所有從學校財務處支取的現金、支票、匯款等。
第三條 銀行賬戶的管理
(一)嚴格按照國家和《教育部直屬高校和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教財〔2004〕19號)的規定設立銀行賬戶,嚴禁重複開戶和多頭開戶,嚴禁在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設賬戶。
(二)學校所開立的賬戶由財務處統一管理。校內各單位(獨立法人單位除外)嚴禁在外開立賬戶,所有資金往來業務必須通過學校財務處或結算中心統一辦理。
(三)各單位取得的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屬於校級預算管理的各項收入(如學費、住宿費、培養費等),必須全額上繳學校一級財務統一核算,不得截留在二級財務。嚴禁校內各單位私設“小金庫”。
第四條 印章及有關票據的管理
嚴格執行印鑑分管制度,財務公章和人名章由財務科長和出納分別保管,使用時由各保管人員審核有關憑證後親自蓋章,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所有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和銀行結算憑證,均由專人統一購置,使用人按規定領用並進行備查登記,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銀行對賬單由出納人員進行逐筆勾對並編制餘額調節表,經有關人員稽核後,在下個月內交財務處處長審核簽字,再交審計處處長覆核簽字,並經主管校長審簽後與當月的會計憑證一同保存。
第六條 定期存款的管理
中央預算單位財政撥款、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以外的資金確需存為定期存款的,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調查,確保資金安全與合法,經學校財務處長審批後,並指定兩個專人具體操作,同時指定專人負責定期存單的保管。凡涉及活期存款轉存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到期續存或轉存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嚴格執行授權批准程式。
第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學校不得為任何單位(含校辦產業)或個人的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第八條 資金運作審批許可權
學校財務處和校結算中心的資金運作由主管財務的校長和財務處長負責,由結算中心具體執行。資金運作的內部控制制度由結算中心制定,資金運作的業務範圍必須經主管財務的校長批准,並向財務處通報。
資金運作要嚴格控制投資風險,隨時掌握受資方的財務狀況,嚴禁從事股票投資和其他風險性債券投資業務。
第九條 資金業務授權審批制度
(一)單筆業務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按照一般的財務程式辦理支取手續。
(二)單筆業務金額10萬元(修購、設備專項20萬元)以上,屬於大額資金,需要由財務處主管資金支取業務的副處長審核簽字後,方可按照一般的財務程式辦理支取手續。
(三)對於重要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並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防範貪污、侵占、挪用貨幣資金等行為。
(四)經辦人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准意見辦理資金業務。對於審批人超越授權範圍審批的資金業務,經辦人有權拒絕辦理,並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十條 各單位支付大額資金,必須填寫《合肥工業大學大額資金流動審批表》(見附屬檔案)。不填寫審批表、不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確認的大額資金的使用,學校財務部門有權拒付。
第十一條 後勤集團、附屬中學以及校辦產業,應參照本辦法並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學校財務處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