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補助地方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3〕25號
財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支持農村文化事業發展,中央財政設立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為了規範和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中央補助地方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以便進一步完善此項工作。
附屬檔案:中央補助地方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13年4月10日
中央補助地方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補助地方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用於支持農村公共文化事業發展,保障基層農村民眾基本文化權益。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堅持中央補助、分級負責、合理安排、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定額補助和因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方法。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出範圍與標準
第六條 專項資金包括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其中:
(一)補助
資金主要用於補助行政村文化設施維護和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等支出,包括:
1.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村級基層服務點運行維護和開展宣傳培訓等支出;
2.農家書屋出版物補充及更新支出;
3.農村電影公益放映場次補貼支出;
4.行政村組織開展各類文化體育活動支出。
(二)獎勵資金主要用於鼓勵地方開展農村特色文化體育活動、加強農村基層文化體育人才隊伍建設、豐富農民民眾文化體育生活等。
第七條 行政村文化設施維護和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等支出基本補助標準為每個行政村每年10000元,其中:
1.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村級基層服務點每村每年2000元;
2.農家書屋出版物補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
3.農村電影公益放映活動按照每村每年12場,每場平均200元的補助標準,每年2400元;
4.農村文化活動每村每年2400元;
5.農村體育活動每村每年1200元。
第八條 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中部地區、西部地區分別按照基本補助標準的20%、50%、80%安排補助資金,其餘部分由地方統籌安排。
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補助標準,所需經費由地方自行負擔。
對黨中央、國務院檔案規定的比照享受中部政策的東部地區,中央財政按照基本補助標準50%的比例安排補助資金;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東中部地區,中央財政按照基本補助標準80%的比例安排補助資金。
第九條 獎勵資金實行因素分配法,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兵團,以下簡稱省)區域內農村基本情況、財政文化投入水平、農村文化體育活動開展情況等因素進行分配,具體因素和權重如下:
(一)自然因素(權重20%):
1.農村人口(10%);
2.行政村數量(10%)。
(二)投入因素(權重30%):
1.公共財政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水平(15%),指某省公共財政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占該省公共財政支出的比例;
2.公共財政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增長率(15%),指某省公共財政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比上年增長比例。
(三)工作因素(權重30%):
1.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村級基層服務點年均服務人次(6%);
2.行政村年均電影公益放映場次(6%);
3.農家書屋出版物年均補充及更新數量(6%);
4.行政村年均組織開展文化活動、舉辦文化類培訓班及講座次數(6%);
5.行政村年均組織開展體育活動次數(6%)。
(四)管理因素(權重20%):
考核各省農村獲得國家級獎勵情況(榮譽稱號如全國文明村、文化示範村等),村級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運行管理機制是否科學合理、農村文化建設各項財政資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監督措施是否到位,上報材料是否及時、數據是否準確,是否存在違規問題等。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化、廣電、體育、新聞出版等相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相關主管部門)及時做好有關數據收集整理工作,填寫上年度《XXX省(區、市)農村文化事業建設情況表》(詳見附表),連同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於每年4月30日前以財政廳(局)檔案形式報財政部。
第十一條 財政部會同中央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統計年鑑、財政決算、部門統計數據等,對省級財政部門上報數據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及相關數據審核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標準和分配因素核定專項資金預算並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中央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財政部按照當年補助資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於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部分補助資金預算。
第四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後,應當及時商同級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並於60日內將專項資金預算按照規定程式下達到縣級財政部門。其中:
(一)專項資金中的補助資金,應當按照基本補助標準及各縣行政村數量,下達到縣級財政部門。
(二)專項資金中的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商省級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農村文化建設情況統籌安排,不得用於抵頂基本補助標準中應由地方財政負擔的資金。
(三)需要省級或者市級相關部門集中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完善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有關規定,按照“村級申報、鄉鎮初審、縣級審核撥付”的方法,確保專項資金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規範,不得用於村辦公場所建設、村委會辦公經費等超出規定範圍的其他支出,不得平衡預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在每年報送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時應當同時將上一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報財政部。逾期未報送的,財政部將適當核減其當年獎勵資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機制。財政部將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分配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報送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等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文化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8〕104號)、《財政部廣電總局關於印發<農村電影公益放映場次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8〕135號)同時廢止。
附表:XXX省(區、市)農村文化事業建設情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