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內容分為以下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對基礎文獻進行研究,包括前三章。第一章是導論,主要說明該書的研究背景、研究意義、研究範疇和研究方法;第二章建立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變遷機制的分析框架,對養老保險制度變遷和制度變遷機制的相關理論做一回顧,對制度變遷機制進行理論梳理以求得該書合適的分析框架;第三章是對中國改革開放前養老保障制度的研究。主要研究改革開放前城鎮養老保障制度各自的制度模式特點及保障水平等內容。
第二部分對中國各群體養老保險制度變遷機制進行研究。根據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變遷過程所涉及的三大群體,分別展開對城鎮職工、機關事業單位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變遷機制的研究。第四章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變遷機制分為制度確立期和統籌層次提高期,分析這兩個階段的制度變遷機制;第五章將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變遷機制分為1992—2000年和2008年後的兩個變革階段,對其變革的動力和阻力因素做了分析;第六章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變遷機制分為老農保階段和新農保階段,對每個階段變革的動力和阻力因素做了分析;第七章對典型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變遷歷程進行了簡單介紹,並對其變遷歷程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借鑑進行了總結。
第三部分是對前面論證的對比歸納。第八章是對三大群體的養老保險制度變遷機制的對比分析,對三大群體養老保險制度變遷過程中制度出台的時機和具體政策的合理性進行了分析,總結了制度變遷中的經驗和教訓;第九章依據第八章的分析結果,提出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未來發展路徑。
作品目錄
創作背景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可以從大塊劃分為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體系、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體系、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體系、軍人養老保險體系等幾大板塊。每大板塊內部又可依其具體繳費比例、資金籌集方式、養老金髮放辦法等再細化為不同的小板塊。高度不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現狀不利於發揮社會保障制度的最大功用。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暴露了中國外貿依存型發展模式的風險性和不可控性,使得中國必須依靠內需拉動經濟成長。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基礎和重要的項目,如果能得到妥善安排,就可以解除居民的後顧之憂,釋放居民消費潛力,促使中國經濟實現向內需拉動型經濟成長方式的轉變。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自1984年開始,經過近30年的改革,仍存有不同群體間養老金差距較大、城鄉差距較大、嚴重的有失公平、養老金繳費較高而替代率水平較低等重大問題。基於上述背景和認知,《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變遷機制研究》分析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變遷中的經驗和教訓。
作品思想
該書主要研究結論認為:第一,養老保險制度安排受制於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養老保險制度是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政府主導的養老保險制度變遷過程帶有很強的主觀性,但制度建構意願無法突破現實生產力的局限。因此,政府應當掌握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規律,有步驟地推進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均衡發展。
第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變遷是由政府主導的,政府的中立立場對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公平性起到了至關重要的影響。由於制度變遷主體對政府決策的影響或談判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勢力較強的制度變遷主體因為能對政府決策施加爭取自身利益的影響,從而可以獲得較高的養老保障水平,談判能力較低的群體只能被動地接受政府的制度安排。為避免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失衡,政府應保持中立立場。
第三,養老保險制度變遷機制反映出養老保險制度變遷過程是一個各方利益博弈的過程。它折射出農民群體在利益爭取和維護上的弱勢地位,也折射出地方政府作為利益集團的強權。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居民參政議政的能力。先前中國參政議政方式缺少中國農民的參政議政渠道,而農民群體在經濟和社會地位上的弱勢使其不能有效地保護自身利益。在城鄉發展失衡的狀態下,政府採取拓寬農民的參政議政渠道,輔助提升農民參政議政能力等措施,可以降低農民群體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程度,有利於城鄉統籌發展。
第四,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再分配功能較弱。從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架構上看,除卻財政負擔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都傾向於個人賬戶的自我儲蓄功能,而實際上,個人賬戶制從嚴格意義上並不屬於社會保險的範疇,因此,這種制度設計不具有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也不能形成有效的消費需求。即該種制度設計並不能達到緩和中國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矛盾,有效拉動內需的目的。
第五,應將機關事業單位同時納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改變養老保險制度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局面。公平是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價值核心,機關單位不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失公平,更不利於增強養老保險制度的公信力和吸引力,有損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
第六,政府要注重養老保險制度的頂層設計,實現養老保險制度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養老保險制度變遷機制反映出養老保險改革的功利性,功利性制度改革會使得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入局部推進、總體失衡的誤區。缺乏頂層設計的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更會流於盲目性和隨意性,不利於養老保險制度科學、有序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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