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改革
- 作者: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聯合專家組
- ISBN:10位[7807063335] 13位[9787807063339]
- 定價:¥32.00 元
- 出版社:上海遠東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6-11-1
現狀
從養老保險改革角度看來,城鎮職工分為三種:改革前退休的職工為“老人”;改革前參加工作而在改革後退休的為“中人”;在改革後參加工作的為“新人”。“老人”和“中人”在改革前並沒有私人積累,但是未來仍要支付他們的養老費用,這就意味著國家對這部分人負有“隱性債務”。但金額巨大,國家財政很難一次性地拿出這么多資金來補償對“老人”和“中人”的隱性債務。據世界銀行的一項估算,從2001年至2075年,這一缺口將有9萬億元之巨。隱性債務的存在,增加了統籌基金的支付壓力。
(二)養老保障體系三大支柱中的企業年金髮展緩慢
但目前中國企業年金規模占GDP的比重一直是在1%以下浮動,2010年的數值只有0.71%。並且,企業年金總體的資產規模的增長速度在近兩年始終呈現下降態勢,其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2.企業年金制度內部的治理結構中監督和制衡機制的不完善。大部分的企業年金缺少託管機制這一塊,因此,導致年金基金的使用權、所有權和監督權三權不能相互獨立和相互制衡,年金資產的安全性難以得到保證。
3.由於多種組織運行模式的並存,使年金基金的管理處於一種無序和不規範狀態。現行的組織模式主要有企業自行管理、社保機構經辦、保險公司管理三種。
而在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占養老保險的80%,養老金替代率很高,基本養老金中社會統籌部分是現收現付制,因此,無法進行保值增值,而個人賬戶部分採用的是基金積累制,這一部分基金是可以保值增值的,現在國際上很多國家對個人賬戶基金採用市場化運營的方式,如智利採用完全積累基金制,把基金交給性質為私營公司的養老基金保險公司來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僅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同時也給養老基金帶來了相當大的回報和收益。但我國現在不僅個人賬戶基本屬於“空賬”運行,而且對基本養老金部分的投資限制很嚴,自1991年起,國務院嚴格限制養老基金的投資方向,限定其只能用於存銀行和買國債這兩種方法。
國務院在1993年中頒布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中:規定在確保正常開支六個月的各項離退休費用的需要且留足必備的資金以待周轉之後,各級社保機構對結餘的養老保險基金,可動用部分結餘的基金來增值。有兩種保值增值的方式,其一是購買國庫券和國有銀行發行債券;其二是資金由國有銀行、國家信託投資公司代理進行放款。
然而,這些都沒有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從銀行存款可以看出,在1985-1995年期間,一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加權利率低於當年通貨膨脹率的有7年,保值都談不上,別說是增值了。再看國債,國家債券品種少,收益率一般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約一個百分點,但由於二級市場的不完善反而不如存銀行有吸引力。
(四)養老金存在投資監管問題
一是管理體制還沒有完全理順。在我國存在著統籌基金結餘、個人賬戶基金結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和企業年金等社會保障基金的形式。目前,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由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監管,全國社保基金在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及有關部門的監督下主要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進行監管、企業年金還處於多頭監管之下。
二是監管的主要目標還處於保值階段。目前,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對其他種類的基金監管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如僅僅允許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最近剛剛允許進行少量的協定存款。社會統籌基金的結餘只允許投資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債。對企業年金還沒有很明確的監管措施。雖然這些相對較為嚴格的監管措施對於保證基金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但隨著基金逐漸投資於資本市場,顯然還局限於這樣的監管是不夠的。
三是監管的手段還主要依靠行政性手段。目前,主要通過進行限制性的規定,對社會保障基金進行監管,對基金投資運作機構的直接監管還比較多。
改革和深化
一是對財政支出結構進行調整,使更多的資金能用於基本養老保險。自從我國的財政預算把基本養老保險進行了費改稅並納入後,養老保險的支出在財政支出中所占比重上升至約10%。過去主要用於經濟建設的支出,然而經濟改革地不斷深化,經濟建設的支出在逐漸地債務化,政府機構的精簡改革後行政管理費用也會壓縮一些,還可從其他開支中騰出一些用於基本養老保險。
二是通過創造新的稅收來源來增加政府財政收入,擴大資金來源。可以開徵新稅種或附加稅值來擴大資金來源。例如開徵個人所得稅附加、特種消費行為稅等。
三是政府可借鑑其他國家的經驗,發行特種國債籌資。例如借鑑智利等國的經驗發行特種國債來部分彌補隱性債務。
(二)發展完善企業年金制度
因此,要促進企業年金的發展,首先規範政府的稅收優惠政策尤為必要,即稅收優惠方面的政策法律亟待完善;其次,政府對有企業年金的企業提供必要降低稅率等的優惠政策。此外,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參加企業年金計畫的職工,應當規定其享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權利。
二是規範企業年金的管理制度,使監督管理體系實現系統化,保證企業年金的安全。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用的企業年金管理形式是獨立的企業年金基金會。一般由一個或幾個地區的多個企業發起基金會,並且基金會本身與發起的企業完全相互獨立,這樣就避免了發起企業干預年金基金的管理運作的可能性。而且在運行費用上,由多個企業聯合組建會得到大大降低,也有利於基金的規模化運作。因此,這樣的獨立的企業年金基金會應是我國借鑑的主要管理模式,由基金會來主要負責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在監督方面,政府應著力建立和不斷地完善監管體系,使其系統化,可以貫穿到企業年金的設立、運行等各個環節。
應把企業自身管理以及社會保險機構的年金資金轉移到所發起的企業年金基金會,然後將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的權利委託給具備基金投資經驗的金融和保險機構等,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基金投資公司等。
(三)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多元化投資
(四)完善養老金投資運營的監管體制
結合中國實際,選擇適合的監管模式,並儘快理順監管體制。目前,我國的監管模式被稱為積極監管的監管模式,其實質實際上是嚴格型監管。由於我國的資本市場還不十分發達,基金運作機構還缺乏投資經驗,在一定時期是必要的。但隨著基金投資資本市場的力度不斷加大,資本市場也將逐漸成熟,對基金投資運作機構的行為也將逐漸規範,應逐步過渡到審慎性的監管模式,對投資運作機構不要進行直接的干預,不要對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進行限制。而主要是採取對其資格的認定及事後監管上,這樣才能提高基金的運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