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現行版本是經2019年10月10日由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 主管單位: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
  • 發布單位: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
總則,業務範圍,會員,組織機構,資產管理,章程修改程式,終止程式,誓詞和標誌,附則,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縮寫為CYVA。
第二條 本會是由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通過組織和指導全國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服務青年全面發展,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中央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思想政治引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良好道德風尚,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和和諧社會建設;
(二)建立健全青年志願服務體系,推進誠信建設和志願服務制度化;
(三)培養青年責任意識、規則意識、奉獻意識,促進青年全面發展,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四)組織青年圍繞扶貧、環保、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應急救援、大型賽會等領域開展志願服務;
(五)規劃、組織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協調全國各地、各類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六)依法依規開展海外志願服務活動,與海內外志願者組織、團體加強交流;
(七)開展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全國的專業、行業青年志願者組織,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凡有志向推動青年志願者事業發展的中國公民,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會推薦會員;
(六)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熱愛青年志願者事業,積極為青年志願者事業作貢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本會的決策和各項活動行使監督、檢查職能,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由5至11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向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六)監督本會的財務工作;
(七)監督本會對外交流工作:
(八)其它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可以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誓詞和標誌

第五十三條 本會推廣註冊志願者制度。青年志願者組織在註冊、開展活動時可組織青年志願者進行宣誓。誓詞如下:我志願成為一名光榮的青年志願者,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踐行志願精神,弘揚先進文化,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青年志願者標誌的整體構圖為心的造型,同時也是英文“青年”第一個字母Y;圖案中央既是手,也是鴿子的造型。標誌寓意為中國青年志願者向社會上所有需要幫助的人們奉獻一份愛心,伸出友愛之手,以新時代的精神風貌,面向世界,走向未來,表現青年志願者“熱心獻社會,真情暖人心”的主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確定每年的3月5日為青年志願者服務日。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9年10月10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檔案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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