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司法警官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新余司法警官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新余司法警官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成立於2015年11月由新余司法局備案,學校由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工作,設立理事會,辦公室、策劃部、組織部、實踐部、宣傳部、文藝部、禮儀部、特警分會、治安分會、司法分會,是主管全校公益活動和校園大型服務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余司法警官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 成立時間:2015年11月
新余司法警官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新余司法警官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是警校校園的一道亮麗的風景線,是個有紀律、有組織的警校學生組成的學生團體,由黨委領導和團委指導下,團委作為協會主管領導直接管理,為了保證本協會服務活動的有序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奉獻、有文化、有紀律、有服從、有組織的合格青年,弘揚雷鋒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新余司法警官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新余司法警官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英文名稱 yushuiqu xinyu. Judicia police colleg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新余司法警官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是在校團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下,組織學生從事社會志願者服務的公益性組織。
第三條協會在組織活動中,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的範圍內開展社會志願服務活動,創建精神文明的發展,傳播和諧、正能量的聲音。
第四條青年志願者行動的宗旨:立足校園,服務師生,服務社會,提高自我,通過開展青年志願服務,推動我校及社會精神文明建設,提高我校青年志願者的素質。為改善社會風氣和建設我校學習、文明風氣做出貢獻。
第五條青年志願者行動的口號:服務奉獻,傳播正能量。
第六條青年志願者行動的精神:奉獻你我愛心,共建和諧社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中國夢”。
第七條青年志願者行動的基本任務:
(一)根據“立足校園,服務警校,服務社區,面向社會”的指導思想,以“弘揚學習雷鋒志願服務精神,讓警校處處盛開雷鋒之花”為行動指南為警校發展、社區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二)改善社會和學校風氣,建立溫馨、和諧、友愛的新型人際關係,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為我校同學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
(三)弘揚奉獻精神、樹立雷鋒精神,在校內外拓展和建設青年志願者服務基地,組織帶領全校青年志願者進行服務。
(四)倡導進取理念,引導全校同學向雷鋒學習,志願為他人服務精神,塑造自己的品格,提高自己的能力。
(五)引導校園互幫互助,帶動全校同學形成“學習雷鋒精神創文明警校”的龍中精神。
(六)調動廣大青年志願者的積極性,培養青年學生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學生的道德整體水平和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和青年學生的健康成長。
(七)倡導志願者的奉獻精神,培養學生的責任意識和服務能力,促進社會互幫互助的精神。
(八)為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以及貧困地區提供志願服務。
(九)發揮對全校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和導向作用,推動青年志願者活動的深入開展。
(十)規劃、組織全校志願者服務活動,開展與其它社團和志願者組織的交流,促進志願者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七條青年志願者行動的基本特徵:
(一)時代性。青年志願者行動順應了時代發展的要求,它弘揚新風正氣,是新時期動員青年參與民眾性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的有效途徑;它引導當代青年在服務社會的實踐中成長成才,成為跨世紀的合格人才,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
(二)自願性。青年志願者行動以激發基於道義、良知、同情心和公民社會責任感等青年內心行為動機為主要動員手段。組織者公開招募,參加者自願報名,充分尊重了當代青年平等參與的意識。
(三)民眾性。由於符合青年的願望和社會的需求,青年志願者行動具有強烈的社會感召力和廣泛的民眾基礎,是一項以青年為主體、全社會廣泛參與、充滿生機與活力的民眾性活動。
(四)實踐性。青年志願者行動是一種生機勃勃的民眾性社會實踐活動,它既是實實在在的社會服務活動,又包含著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內容,是兩者有機的結合,具有幫助他人、完善自己、服務社會、弘揚新風的功能。青年志願者實實在在的服務實踐,方便服務的主體和客體都發生深刻的變化。
(五)開放性。青年志願者行動立足現實,著眼未來,服務社會,教育青年,是一個開放的動態的系統。
第二章會員
第八條本校青年志願者協會青年志願者的基本條件:
(一)凡已在新余司法警官學校註冊的學生,思想覺悟高的,熱情服務,志願服務,有志成為我校青年志願者的學生,均可報名參加。
(二)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參加協會活動;
(三)講奉獻、講正氣,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歷史責任感和民族責任感;
(四)熱心志願者工作,自願參加本協會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並具有相應的服務技能。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機構成員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或協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參加本協會的同學,必須向本協會申請,登記表格,報經青年志願者協會辦公室領導批准,有關手續完善後,方可取得入會資格。入會成員經審核合格後,由協會申請成為新余有愛 志願服務網站註冊志願者。
第十條本協會會員證均由本協會統一管理,會員必須按章辦事。
第十一條本協會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本協會內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向協會提議規章制度的權利,共同完善協會的各項制度。
(三)會員可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接受有關教育和培訓。
(四)有請求本協會青年志願者協會幫助解決在志願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的權利。
(五)有批評和監督本協會各部門工作的權利。
(六)有參加本協會評選先進個人的權利。
(七)有詢問和監督本協會的財務開支情況的權利。
(八)有退出青年志願者協會權利。
(九)有遇到困難時可優先得到幫助。
第十二條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新余司法警官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和《青年志願者服務條例》,接受本協會的領導,積極參加本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私自借用本協會的名義做有損我協會名譽的事。
(四)尊師愛校,勤奮學習,認真學習有關章程,學習有關知識,學習服務技能。
(五)有虛心接受教育,熱心幫助本會其它會員的義務。
(六)會員有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為協會出謀劃策的義務。
(七)關心協會、班集體和同學,積極配合本協會開展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本協會與青年志願者和被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
第十四條本協會青年志願者的服務範圍包括支持社會公益事業、扶貧濟困、幫助孤殘、環境保護等活動。
第十五條本協會青年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的申請和實際情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青年志願者提供服務時,必須佩戴統一的青年志願者服務標誌(本協會青年志願者的會徽或志願者幹部工作證)。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學期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本協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服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捐資人約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第三章機構設定及職責
第十八條機構設定:
(一)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秘書長一名。
(二)協會下設十一個部門:理事會,辦公室、策劃部、組織部、實踐部、宣傳部、文藝部、禮儀部、特警分會、治安分會、司法分會。各部門實行自主管理。
(三)各部門設部長一名,副部長一名,幹事若干名。
第十九條機構職責:
(一)理事會領導小組:
1、研究制定新余司法警官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修改制定新余司法警官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2、提議和任免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3、領導新余司法警官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各部門工作;
4、根據需要設立專職部門處理相應事務;
5、定期對機構成員進行考察;
6、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7、監督會費的使用;
8、負責協會日常事務;
9、理事會領導小組由會長、秘書長、副會長、副秘書、部長、副部長;
(二)各部門職責:
辦公室:
1、負責青年志願者協會新、老成員註冊檔案;
2、編制青年志願者協會工作用的相關表格;
3、負責協會協會公共物品的保管工作,領取購置及外借登記工作;
4、建立志願者備忘錄,記錄各部門工作進展和活動情況;
5、負責活動總結及相關檔案的起草、審批;
6、負責青年志願者協會內部各部門的組織、協調;
7、負責會議安排和記錄。
8、傳達會議通知;
9、負責各類檔案、檔案、資料的歸類保存和管理,及時掌握青年志願者情況,建立青年志願者信息庫,管理青年志願者檔案;
5、向理事會領導小組提交詳細活動方案,做好活動總結;
策劃部:
1、策劃並擬定公益活動的主題思想、策劃文案、實施細則,及為實現上述活動計畫而進行的協會溝通、會議組織等實施工作;
2、負責協會外部各種情況的匯集、分析並作出相應的報告 ;
負責本協會活動的策劃,制定每月活動的計畫。並根據每次活動要求選拔青年志願者,制定培訓計畫並組織相關培訓;
3、向會長提交詳細活動方案,做好活動總結;
4、負責策劃全校的公益服務活動工作;
組織部(人力資源部):
1、負責具體活動的組織和實施;
2、負責年度的迎新等相關工作;
3、負責將青年志願者工作落實到基層;
4、負新成員入會的業務培訓工作;
5、協助外聯部做好相關工作;
6、負責推薦“優秀會員”;
7、負責統一管理、協調、監督和審核各分會的青年志願者活動;
8、協助宣傳部做好相關工作;
實踐部:
1、負責活動物資的搬運、協助舞台搭建、負責活動安全;保障每次志願服務活動的順利開展;
2、負責聯繫校外的一些單位和志願組織,為我校舉辦的相關活動及學生會其他活動尋求贊助經費,並努力與這些部門保持長期合作關係;
3、了解同學們對學校生活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不斷加大校園特色活動的開展力度;
4、負責協會的外事工作,校外志願者組織保持聯繫,對外協調;
5、擔負著與校外志願服務組織間的聯繫與合作的任務;
宣傳部:
1、負責協會在不同時期的宣傳工作,加強宣傳的規範性、全面性;
2、定期召開青年志願者協會宣傳部會議,傳達校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工作指導思想;
3、定期總結宣傳部工作經驗,並根據青年志願者協會在今後的工作構想,制定出宣傳部工作初步計畫並徵求意見;
4、對青年志願者協會宣傳部工作進行監督,定期總結,交流學習心得,並負責成員在宣傳德、智、勤、績工作進行考察,主動向會長或秘書長匯報宣傳工作情況和指示工作;
5、負責活動的宣傳工作,收集各種有關協會的信息和材料,負責協會各項宣傳材料的起草、書寫、張貼工作;
文藝部:
1、組織開展公益性活動及參加一些文藝匯演為主的部門,豐富學生課餘生活為目的、在全校及社會開展文藝匯演為宗旨;
2、最終在活動中鍛鍊青年志願者的表演技能同時提高會員綜合素質的部門;
3、負責選拔演唱、舞蹈、樂器、語言、戲曲等各類演藝人才,負責節目的策劃、排練、演出等各種事項;
4、參加藝術交流和文藝匯演,推薦優秀學生參加比賽;
禮儀部:
1、校園負責的接待服務各項活動;
特 治 司 分會:
1、負責統計各專業中隊青年志願者人數;
2、負責每期統計的各專業青年志願者人數到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條會長職責:
(一)代表協會向校團委請示,匯報工作,向校團委負責;
(二)規劃協會發展戰略;
(三)召集部長會議;
(四)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五)全面負責協會各項工作,監督協會各項活動。
第二十一條秘書長職責: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各部門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副會長職責:
(一)向會長負責,協助會長安排協會具體工作,並監督工作的完成;
(二)策劃分管部門的發展規劃;
(三)向部長會議提交有關協會發展的構想和方案;
(四)督促和指導各部開展工作;
(五)對分管部門部長進行管理和考評;
註:分會會長負責好分會的青年志願者人數;
第二十三條部長職責:
具體安排本部各項工作,定期向協會匯報工作,總結經驗,每學期始末,交學期工作計畫和總結。
(一)各部實行部長負責制;
(二)部長向協會匯報工作;
(三)制定各階段部門工作計畫和方案;
(四)向校團委提交詳細活動方案,做好活動總結;
(五)處理本部門各項日常工作;
(六)配合其他各部門開展活動;
第二十四條副部長職責:
協助部長組織安排好本部門的各項工作,做好各項活動的記錄;
第二十五條幹事職責:
積極協助本部門完成各項工作,更好地為志願活動服務;
第四章規章制度
第二十六條為了進一步完善協會規章制度,加強協會工作紀律的明確性,協調各部門的關係,提高辦事效率,促進協會日常工作的開展,特對會議、工作、辦公等制度做如下規定:
(一)會議制度:
1、每次會議均須記錄並在考勤表內簽到,均由秘書處負責記錄;
2、有事無正當理由缺席者,視無故缺席,累計滿兩次者,將由秘書處記錄在案,並給予警告。滿三次者,無論任何理由,則由秘書處上交團委,經審議視其自動退出;組織上一律不給予任何職務證明;
4、如因事不能到會者,必須提前至少一天向秘書處及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提交請假條。但次數超過六次者,協會向學校團委提交審議,將其除名;
5、與會者遲到15分鐘,視其無故缺席,但允許事後(在一天之內)向秘書處及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員補假;
6、無特殊情況,會議時間不得超過1個小時;
7、會議記錄必須送秘書處存檔;
(二)工作制度:
1、日常工作由協會會長或副會長統籌安排,由秘書長協調各部長落實工作;
2、認真負責本職工作,必須嚴格履行本職的權利和義務;
3、嚴格執行部長直接對會長負責,會長直接向校團委負責,每項重大活動會長直接向團委申請,由會長統籌安排,部長責任制,活動結束後並向其匯報;
4、一般不得利用上課時間,若因實際工作需要必須向團委申請,經同意後才能進行;
5、部長不得無故(無正當理由)推卸工作責任,若有給予警告,若協會集體活動無參加達二次以上(含二次)者,協會向學校團委提交審議,將其除名;
6、每學期進行協會考核制度,不合格者,由協會有關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若仍無改正者,協會向團委提交審議,將其除名(以上除名者組織上一律不給予任何職務證明);
7、嚴格執行本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辦公室制度:
1、各值日人員必須到辦公室簽到,若因故不能來者,須向秘書處說明原因;
2、進入辦公室必須穿戴整潔,言行舉止要具有大學生風範;
3、不得在辦公室內高聲喧鬧,及進行其他一切影響工作的活動;
4、接待來訪人員均要熱情大方;
5、辦公室內一切協會資料,只限定本協會的部長及有關人員方可翻閱,秘書處定時整理資料。並收集資料向會長匯報各部門的工作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6、協會的一切辦公物品不得隨意帶走或借出,若必須借出必須徵得協會會長的同意;
7、保持辦公室內的環境整潔;
第五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七條協會實行逐級考核制度。指導老師考核會長,會長考核部長,秘書長考核辦公室,部長考核副部長和部內幹事,分會會長,幹事同時也接受理事會領導小組考核。
第二十八條建立內容和時間考核制度,以完成志願服務的內容和時間作為考核的基本標準。
第二十九條建立《青年志願者量活動冊》,主要用於青年志願者服務情況的紀錄。
第三十條協會所有註冊志願者者由秘書處統一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一條對本協會青年志願者定期進行考評,並將考核情況如實記入“積分表”相應欄目,存入個人組織檔案,考核結果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優秀者給予獎勵,不合格者給予除名。
第三十二條協會秘書處定期在例會上通報考核結果。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成員在服務基地工作不積極者,予以警告,情節嚴重者予以取消成員資格(註銷註冊志願者資格)。
第三十四條協會幹部工作突出者,優先申報評優。
第三十五條協會幹事工作突出的,優先評優提拔。
第三十六條普通青年志願者工作突出的,優先評優提拔。
第三十七條協會幹部不負責任者,予以警告,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第三十八條協會成員要遵守校團委有關規定和協會章程。嚴重違反造成惡劣影響,情節嚴重的,免除一切職務,取消其成員資格,上報校團委進一步追究。
第三十九條本校青年志願者(會員)每人每學年至少不少於20小時的志願服務的時間,青年志願者幹部每人每學年至少不少於40小時的志願服務的時間。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員,由本協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採取批評、警告、賠償、直接開除甚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並記入檔案。
(一)做出有違背本協會宗旨者;
(二)做出有損我協會會員形象者;
(三)不配合或拒絕參加本協會工作者;
(四)拉幫結派者;
(五)受學校嚴重警告以上處分者;
(六)違反本協會章程有關規定和其他學生組織各項紀律者。
(七)誹謗、威脅別人,打架鬥毆者;
第六章經費
本協會是新余司法警官學校學生組織,為了便於本協會更好地開展活動,加強本協會經費的管理,遵循“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使本協會朝著為同學服務、奉獻社會健康向上的方向發展。現制定經費管理方案如下: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校團委的撥款和正當的社會資助等合理的收入。
第四十二條為使本協會經費開支做到公開和受到監督,每次經費收入都進行核實,然後統一交給相關人員保管。
第四十三條協會賬目由協會秘書長負責監督。
第四十四條各部門的經費開支必須經校團委同意後方可使用,並且必須及時出示有關證明進行核對。
第四十五條學期末會長和有關財務人員向會員公開本學期經費開支情況。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主席團成員表決通過後報校團委審議批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共青團新余司法警官學校委員會所有。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2015年9月3日起實行。
新余司法警官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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