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

承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服務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市性社會團體。協會是由全市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承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Cheng D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
  • 機構簡稱:CDYVA
  • 機構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機構簡介,協會章程,

機構簡介

承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Cheng D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簡稱CDYVA)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服務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市性社會團體。協會是由全市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提高青年整體素質,為我市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作貢獻。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承德市委和各級管理機關、承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承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盛項體條 承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Cheng D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簡稱CDYVA)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服務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市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全市青年志願者組織和青年志願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酷趨拳、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提高青年整體素質,為我市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作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承德市委和各級管理機關、設局肯承德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設在承德團市委機關內。(承德市武烈路1號市委院內2號樓團市委宣傳部)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青年志願者工作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經驗。
(二)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三)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四)培養、發展、宣傳青年志願者,弘揚青年志願服務事業行為,為志願者服務社會、奉獻愛心提供平台。
(五)規劃、組織青年志歸兵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市各縣區、各類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六)開展與省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凡全市各類青年志願者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榜獄妹汽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阿棗組轎會申請的有志青年,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經理事會同意,個人會員可擔任協會理事、常務理事。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 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勸拒舟公益活動;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可接納對本協會有傑出貢獻的人士為榮譽會員。經理事會同意,榮譽會員可以擔任榮譽理事。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理事會;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以上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市青年志願者協會;
6.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為本會的領導核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協會的重要問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會長領導協會全面工作,副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下設秘書處,在會長、常務副會長的直接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處理日常的事務。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處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訂和實施工作計畫;
(三)招募和培訓青年志願者;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根據需要增(遞)補和調整協會理事,並報常務理事會確認;
(五)受理事會委託,對外可代表承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局和共青團承德市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共青團承德市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共青團承德市委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共青團承德市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共青團承德市委和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一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秘書處。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 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公益活動;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可接納對本協會有傑出貢獻的人士為榮譽會員。經理事會同意,榮譽會員可以擔任榮譽理事。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理事會;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以上會議。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常務理事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市青年志願者協會;
6.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為本會的領導核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協會的重要問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會長領導協會全面工作,副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下設秘書處,在會長、常務副會長的直接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處理日常的事務。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處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訂和實施工作計畫;
(三)招募和培訓青年志願者;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根據需要增(遞)補和調整協會理事,並報常務理事會確認;
(五)受理事會委託,對外可代表承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局和共青團承德市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共青團承德市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共青團承德市委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共青團承德市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共青團承德市委和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一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秘書處。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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