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是在校黨委領導和團委的指導下於二○○一年十一月成立的青年志願者組織,經過十四年多的發展,逐步形成了完善的組織機構,制定了完整的協會章程,以及一系列的管理條例。貫徹和推廣“奉獻、友愛、互助、進步”協會精神,傳遞愛心,傳遞文明。立足校園,培養大學生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面向社會,為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保障事業提供志願服務。規劃、組織青年志願者協會活動;協調全校的各級各類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加強與校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揚州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Yang Zhou University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簡稱YZUYVA)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社會服務事業的在校學生以自願為原則組成的全校性社團組織。本協會受江蘇省青年志願者協會的領導,由校團委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
- 外文名:The Youth Volunteers Association of Yangzhou University
- 成立:二○○一年十一月
- 指導:校團委
協會簡介,組織機構及其職責,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性質:揚州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Yang Zhou University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簡稱YZUYVA)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社會服務事業的在校學生以自願為原則組成的全校性社團組織。本協會受江蘇省青年志願者協會的領導,由校團委指導。
協會宗旨: 通過組織和指導全校青年志願者服務活動,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大學生在推進兩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全面提高青年素質,為社會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作出貢獻。
協會精神:“奉獻、友愛、互助、進步”。
工作內容:貫徹和推廣“奉獻、友愛、互助、進步”協會精神,傳遞愛心,傳遞文明。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一)理事會:
理事長:
1.負責本協會全面工作,代表全體成員行使職權,直接領導協會各部門的工作;
2.負責整體工作的決策,召開部長會議,統籌協調,監督落實各項工作,把握各部經費使用;
3.指導各分會開展活動,協調各分會之間的關係;
4.根據協會章程和工作需要提出學生幹部人選;
5.收集同學對學生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作出反饋;
6.及時向上級匯報工作情況,經常同團委取得聯繫,以求得工作上的支持和幫助。與領導老師及校團委進行深入的溝通交流,深刻理解和把握協會的自我定位以及前進方向。
副理事長:
1.協助理事長指導、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
2.對其主管的部門進行指導、監督;
3.有緊急情況時,可代理理事會做出決定;
4.輔助理事長監督各項學生活動的落實。
各分會理事長:
負責本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各項活動,落實校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各項政策及活動要求,接受校青年志願者協會領導,定期向校青年志願者協會匯報工作。
各分會副理事長:協助各分會理事長開展工作。
(二)秘書處:
1.綜合協調協會內部關係,促進各部門共同提升,加深部門合作,確保協會活動不偏離理事會初始意志;
2.主要負責協會編外志願者的組織管理,使協會對外活動更有效率;
3.與理事會同級,秘書處成員需參與每次理事會,同樣享有與理事會成員同等的決策表決權;
4.完成協會內部章程性檔案的編寫,以協會章程精神為標準協調各部門行為工作。
(三)團支部:
1.校青協團支部在校團委和社團聯合會團總支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協助校團委和社聯團總支對社團團支部進行管理。
2.團支部與理事會同級,參與協會重大活動的決策,監督協會重大決議的制定與執行。
3.組織團輔、團日活動以及A、B類社團的申報。
4.負責策劃、文書的編寫,證書、證明、聘書的製作。
5.整理資料至校社聯。
(四) 辦公室:
綜合協調協會重要政務、事務;負責各類檔案的運轉和管理;負責文秘、信訪、文書檔案、等行政事務工作。
1.按理事會的工作思路進行工作策劃,為理事會提供管理信息和決策依據。
2.組織或負責起草有關檔案、報告、管理制度、工作計畫和總結,負責向理事會提供管理信息。
3.承擔協會檔案的簽收、傳閱、呈批、轉辦、保管等工作,做到迅速、準確、優質;及時反饋檔案傳閱和處理情況。
4.做好協會各種檔案、材料的保管、清退、歸檔等工作。
5.綜合協調協會重要事務及各部門的關係,轉達、督促檢查、落實團委及理事會的決定、決議;負責安排部門的思想學習和全局性的活動。
6.負責協會接待工作。
7.協助各個部門做好協會內部固定資產(旗幟、帽子、工作證、展板、資料夾等)及商家贊助資金的管理。
8.做好協會相關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 外聯部:
1.負責為協會的各類活動爭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
2.負責我校青年志願者協會與其他高校青年志願者協會的交流聯繫;
3.負責協助我校青年志願者協會與我校其他協會的交流聯繫;
4.負責各分會與總會的交流工作和對外溝通。
(六) 宣傳推廣中心:
1.加強"奉獻,友愛,互助,進步"思想的推廣,在學校形成正確的輿論導向,讓同學們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2.負責校青年志願者協會工作的宣傳,加強與黨委宣傳部、團委的聯繫,做好青年志願者工作動態的宣傳報導;
3.負責網站的維護並且及時更新網站;
4.報導校內的重要志願服務活動,聯繫記者團,將優秀稿件刊登在校報、青年志願者報,並在網站上做好宣傳報導;
5.負責校青年志願者協會開展的各項大型文藝及志願服務活動的校園宣傳橫幅的製作與懸掛,校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各類活動海報的製作與張貼。同時協作其他部門開展各項工作;
6.負責組織各分會宣傳部開展學生工作動態宣傳,報導先進典型。
(七) 志願服務中心:
1.主要負責策劃及組織“心連心”服務廣場,組織志願者舉辦面向社會的實踐活動,奉獻愛心;
2.負責與各院系志願者分隊的溝通與聯繫,為協會各項活動提供人力支持,領導全校性的志願活動;
3.負責對全校青年志願者資源進行管理,編制並組織實施服務中心內成員人力資源開發及規劃;
4.負責中心紀律管理,組織中心成員進行培訓,學習志願者相關規定;
5.向校內及社會各界需要幫助的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用實際行動真正把志願者的愛心播灑到每一個角落。
(八) 管理中心:
1.負責社區主任助理選拔及培訓工作;
2.負責分發、更新社區服務結隊表;
3.定期對社區活動進行跟蹤調查,汲取他人對社區工作的意見及建議,並及時作出反饋;
4.及時開社區主任助理大會,對社區工作及時總結;
5.策劃組織針對社區的活動,以服務社區、豐富社區人民日常生活為目的;
6.及時根據校共青團委員會的工作要求,將“服務百居”活動更加完善。
(九) 註冊中心:
1.做好志願者的招募工作,建立信息庫;
2.對揚州大學的青年志願者的信息進行核對,做好註冊工作;
3.建立協會內部成員的檔案,並及時跟蹤更新;
4.及時對青年志願者及各學院分會進行活動跟蹤,做好跟蹤記錄;
5.嚴格根據“揚州大學優秀青年志願者評比細則”、“揚州大學優秀青年志願者分會評比細則”評比出每學年的“揚州大學優秀青年志願者”、 “揚州大學優秀青年志願者分會”。
會員:
凡本校全日制在籍學生承認本協會章程,思想政治素質合格,並向本協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成員。協會會員由全院各班熱心公益事業和社會活動並具有一定技能和特長的青年學生組成,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具有志願者身份的人員開展的專業性、技能性、經常性的志願活動,參與主體為加入志願者活動協會的本院學生;另一種是圍繞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動所開展的群體性、隨機性的志願活動,參與主體不一定都具有志願者身份,可以是志願參加的非志願者。
主要成績:
建會至今,本協會大力開展青年志願者活動,充分發揮其規模優勢,積極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青年志願者精神,並先後成立近百支青年志願者服務小分隊,擁有註冊青年志願者五千八百餘人,我校100個團支部與揚州市近百個居委會結隊,促成了“服務百居”的社區活動,使我校青年志願者面向社區、服務社區。同時,在我校團委的指導下,團結和帶領我校各級青年志願者協會圍繞服務社會、服務他人、服務自我的目標,積極投入到青年志願者服務的活動中去,鼓勵同學樂於奉獻,回饋社會,為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全面提高學生素質作出積極的貢獻。揚州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曾被評為“江蘇省十佳社團”、“揚州大學十佳社團”、“揚州大學優秀社團”。同時,由本協會舉辦的“心連心”系列服務活動被評為“江蘇省優秀社團活動”,多次被評為“揚州大學十佳社團活動”“揚州大學優秀社團活動”,2008年被評為“中國百個優秀志願服務集體”,2009年被評為“全國百家先進集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青年志願者的註冊管理,促進揚州大學青年志願者活動向專業化、規範化、長期化發展,全面推行揚州大學青年志願服務事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揚州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由青年團員組成的團體,接受揚州大學團委的指導,從事志願服務的公益活動。
第三條 本組織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弘揚雷鋒精神,努力使"奉獻社會、傳播文明、我為人人、人人為我"成為社會新風,推動我校的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 本組織以服務為宗旨,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
第二章 任務及目標
第五條 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我校青年志願者服務工作,為學校及社會提供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整體素質。
第六條 積極配合學校推行素質教育,弘揚新風正氣,改善人際關係,幫助同學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培養青年的主人翁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的健康成長。
第七條 為學校和社會提供“一助一”結對幫扶、扶貧開發、搶險救災、綠色環保、科技服務、文化服務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第八條 為具有特殊作需要幫助的組織及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第九條 培訓青年志願者,組織青年志願者開展服務活動。
第十條 規劃、組織我校學生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各學院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開展與省內外大中專院校青年志願者組織的學習交流和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十二條 志願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註冊志願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在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註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
第十三條 會員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的揚州大學在校學生。
(二)具有奉獻精神。
(三)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四)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願服務項目,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
(五)遵紀守法。
第十四條 會員基本權利:
(一)參加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提供的培訓。
(二)要求獲得從事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三)申請成為各院系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個人會員,領取相關證件。
(四)根據服務時間,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不同程度的服務。
(五)就志願服務工作對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自由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七)相關法律、法規及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所制訂的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基本義務:
(一)遵守志願服務組織的管理規定;
(二)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或獨立開展的志願服務工作;
(三)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教育與培訓;
(四)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權利,保守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五)不得以志願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自覺維護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妥善使用和保管志願服務證和志願者標誌;
(七)相關法律、法規及志願服務組織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原則上由校青協及各院青協主要負責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由校青協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十七條 本協會會員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產生常務理事會,本協會的主要工作由常務理事會決定,重大工作由理事會開會討論,理事會實行定期例會制,由常務理事會指導監督各院理事會工作。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討論和決定協會年度工作方針、計畫和任務,負責全校志願服務活動的規劃、協調、指導和檢查。
(二)選舉協會各部門部長、副部長。
(三)決定本協會機構設定。
(四)決定聘請協會名譽會長、名譽會員、顧問。
(五)審計和監督協會的財務收支狀況。
(六)召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 。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並組成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條 協會下設若干部門,每部門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部門由常務理事會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決定志願活動的開展方向,監督、管理各院及各部門的活動開展情況。
第二十二條 評選、推薦優秀集體及個人。
第二十三條 各級青年志願者協會職責:
(一)建立健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各項措施和制度;
(二)負責志願者的招募、培訓、管理與考核;
(三)制定志願服務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志願服務活動資金、物資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五)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維護志願者合法權益;
(六)組織開展志願服務的宣傳、合作活動;
(七)接受志願者完成志願服務項目後填寫的服務項目登記表,監督其活動。
(八)負責組織志願者與服務對象簽定志願服務協定書,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各方的權利、義務。
(九)各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是本協會的基層單位,接受校團委領導,並積極配合校青協開展形式和內容多樣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章 經費來源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為學校拔款、社會捐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由辦公室負責管理協會經費,並向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六章 激勵和表彰
第二十七條 各基層團組織、各青年志願者協會依據已認定的志願服務時間的長短,分別在校評優及省級或國家級評選中進行推薦。
(一)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4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授權縣級團委、志願者組織負責。
(二)從獲得中國青年志願服務獎獎章後算起,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6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銅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授權地(市)級團委、志願者協會負責。
(三)從獲得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銅獎獎章後算起,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8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銀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授權省級團委、志願者協會負責。
(四)從獲得中國青年志願銀獎獎章後算起,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金獎獎章,評定授予工作由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負責。
(五)連續從事志願服務達到6個月至1年的,可視情況直接授予中國青年志願服務獎及以上級別獎章;超過1年的,可視情況參照本條第2-4項規定執行。
(六)獎章、證書由負責評定工作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按照全國統一式樣製作。
(七) 校五四評優依據青年志願者的服務業績、參考服務時間,開展評選表彰活動,學校將對表現突出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授予志願者榮譽稱號。
第七章 附項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共青團揚州大學委員會及揚州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
揚州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內部紀律條例
為了監督志願者在各項工作中的表現情況,實行標準化管理體系,由理事會討論並制定本紀律條例(試行)。本條例的制定是為了完善揚州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制度建設,為內部成員獎懲提供標準化依據,為了協會成員以更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志願服務事業中去。
本紀律條例分為總則、基本紀律條例、評優紀律條例、幹部選拔紀律條例、內部財務管理紀律條例,最終解釋權和修改權歸青協理事會所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規範揚州大學青年志願者各級協會及其成員,加強協會紀律管理,依《揚州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及《揚州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管理辦法》制定本紀律條例。
第二條:本紀律條例適用於揚州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全體成員,各學院分會可以參照此條例制定相關辦法。
第三條:協會成員應本著志願精神,認真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各協會成員權利平等,有監督、批評、舉報、申訴等權利。
第二章:基本紀律條例
第五條:認真遵守《揚州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及《揚州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管理辦法》及本紀律條例相關規定。
第六條:作為青年志願者參加各項活動,貫徹“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協會精神,嚴格要求自身言行,不得做出有辱志願者形象的事情。
第七條:尊重和愛護協會會旗,經學習後要會唱“志願者之歌”。
第八條:各項志願活動、會議、值班做好考勤工作,如有特殊情況,幹事須向部長或分管理事請假;部長或副理事須向理事長請假,且都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如當時不能履行書面請假手續,事後必須補全,請假手續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九條:無故缺席志願活動、例會、值班總計達到2次,部門例會時由部長根據實際情況給與批評;無故缺席3次以上,由部長報由理事會處理,理事會應及時了解實際情況嚴肅處理,嚴重的報給校團委,經同意後給與強制退會處理。
第十條:志願活動、例會、值班請假累計達3次以上,由部長或副理事報理事會備案,請假累計達5次,經理事會討論後給與勸退處理。
第十一條:做好志願服務的同時,努力學好科學文化知識,注重綜合素質的培養,原則上不允許協會成員有掛科,情況嚴重的經理事會討論後給與勸退處理。
第十二條:協會各個部門、全部成員應和睦相處,團結共進,不允許搞小集體,妨礙協會工作。
第十三條:協會部門成員如有2/3成員對部長或副部長的工作不信任,經報理事會後,根據實際情況給與處理,情況嚴重者可予以直接撤職。如協會2/3全體成員對理事會不信任,報校團委處理,進行重新選舉。
第十四條:協會活動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應充分討論,得到2/3成員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協會部門成員如有違反校紀或違法犯罪行為,經查實後,強制退會。
無故不出席協會會議,不參加協會活動一學年內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理事會將予以勸退。
第三章:評優紀律條例
第十六條:參照第九、第十條,協會成員若經部門會議批評和理事會備案後,取消其當年參加評優資格。
第十七條:凡具有評優資格的協會成員均具有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各部門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相應成員參與整個協會評優,最終評優名單由協會部長級以上會議2/3通過產生。
第十八條:全校“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在已經被評優的成員中產生,經理事會透明化、公平化的考核通過,交由校團委參與評選。
第十九條:協會成員對評優結果有質疑權、申訴權,可向理事會或校團委反映。
第四章:幹部選拔紀律條例
第二十條:協會成員享有平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協會部門負責人由部門成員投票選舉產生,並報理事會備案。理事會成員由理事長公開選拔,報校團委審核批准。新一屆理事長由協會副部以上參加競選,由本屆理事長確定,報校團委審核批准。
第二十一條:各院青協會長及優秀會員享有平等的被選舉權,經理事會考核通過,參與校青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協會幹部應符合能夠做好帶頭模範工作,弘揚“奉獻、友愛、團結、進步”的協會精神,以身作則,協調好各部門之間工作,推進協會發展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參照十三條,協會成員有彈劾協會幹部的權利。每學期末,理事會對各部門負責人進行考核,堅持“能者上”原則,進行人事調動。
第五章:內部財務紀律條例
第二十四條:協會經費來源:社會捐助、團委資助、其它合法收入;禁止不合法的收入,協會成員有舉報不合法收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協會經費的使用必須遵守揚州大學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在協會成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外聯部負責獲得社會支持的任務,獲得的經費交由辦公室統一負責管理。
第二十七條:協會成員不得利用協會網站、海報、會旗、工作證等財務謀取私利,理事會一經查實,取消全年評優資格,並給與強制退會處理。
第二十八條:財務透明化,接受全體協會成員監督。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