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本會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宗旨,堅持依靠企業辦協會的工作方針,堅持市場導向,積極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運作,建立和完善行業協調和自律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
合法 權益。努力發揮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不斷提高中國鋼鐵工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促進鋼鐵工業又好又快地發展,為建設鋼鐵強國而努力奮鬥。
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行業特點,制定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不斷規範行業行為。在貫徹國家鋼鐵產業發展政策,促進鋼鐵行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後,推進技術進步,加強節能環保,開拓市場,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科學發展,提高行業運行質量等方面,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參與擬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的相關工作,為政府加強巨觀調控和管理提出諮詢建議,向政府反映企業要求和爭取政策支持。
三、組織收集、整理、分級發布國內外鋼鐵行業市場狀況和經營管理、經濟技術等信息。監測行業經濟運行態勢,開展專題研究。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分析、評價,提供諮詢服務。總結、宣傳、推廣先進典型經驗。
四、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規範,組織推進會員單位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
五、參與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論證。推動科技創新、管理創新與產品開發,組織行業共性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組織開展冶金科學技術獎、產品開發市場開拓獎、清潔生產環境友好企業、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等評審獎勵工作及對有關獎的推薦工作。
六、組織有關業務培訓,研究制訂有關技能、職稱評定標準與考核辦法,組織開展鋼鐵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提高職工的專業和技術素質。
七、代表中國鋼鐵行業和組織國內有關企事業單位開展與國際同業組織、境外企業的交流與合作,保持與國際有關鋼鐵同業組織的聯繫,互通信息,進行協商對話,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受政府相關部門授權和委託,依法開展鋼鐵行業統計、調查、分析和上報等項工作。代表或協調企業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相關工作,協調企業進口鐵礦石工作,協調鋼鐵產品進出口工作。行使國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權,承擔引進國外智力有關工作,組織國際國內展覽。
九、做好本會自身建設和管理工作;受主管部門委託,管理各有關代管協會和事業單位。
十、承擔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託,提供專項服務。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本會內設綜合部、信息統計部、市場調研部、諮詢服務部、科技環保部、財務資產部、組織人事部、國際合作部等8個工作機構。另設13個分支機構:市場及進出口協調工作委員會、企業改革與管理工作委員會、統計與信息工作委員會、質量標準化工作委員會、財務與價格工作委員會、環保節能工作委員會、人力資源與勞動保障工作委員會、物資流通工作委員會、多種經營工作委員會、進口鐵礦石工作委員會和企業法律事務分會、冶金設備分會、釩業分會。本會具有完善的工作機制,健全的工作制度,注重自身建設和管理。
理事成員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第五屆領導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第四屆領導
副會長:靳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A IRON & STEEL ASSOCIATION ,縮寫為
CISA 。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鋼鐵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為會員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的行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代表會員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本會以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宗旨,堅持依靠企業辦協會的工作方針,堅持市場導向,積極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運作,建立和完善行業協調和自律機制,努力發揮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本會自身建設,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精幹的職業化、專業化隊伍,努力把本會建設成國內有威信、國際有影響的行業組織。不斷提高我國鋼鐵工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促進鋼鐵工業科學發展,為建設鋼鐵強國而努力奮鬥。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行業特點,制定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不斷規範行業行為。在貫徹國家鋼鐵產業發展政策,促進鋼鐵行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後,推進技術進步,加強節能環保,開拓市場,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科學發展,提高行業運行質量等方面,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參與擬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的相關工作,為政府加強巨觀調控和管理提出諮詢建議,向政府反映企業要求和爭取政策支持。
(三)組織收集、整理、分級發布國內外鋼鐵行業市場狀況和經營管理、經濟技術等信息。監測行業經濟運行態勢,開展專題研究。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分析、評價,提供諮詢服務。總結、宣傳、推廣先進典型經驗。
(四)經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下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規範,組織推進會員單位貫徹實施。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
(五)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論證。推動科技創新、管理創新與產品開發,組織行業共性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
(六)組織有關業務培訓,研究制訂有關技能、職稱評定標準與考核辦法,組織開展鋼鐵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提高職工的專業和技術素質。
(七)代表中國鋼鐵行業和組織國內有關企事業單位開展與國際同業組織、境外企業的交流與合作,保持與國際有關鋼鐵同業組織的聯繫,互通信息,進行協商對話,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根據授權開展鋼鐵行業統計、調查、分析和上報等項工作。代表或協調企業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相關工作,協調企業進口鐵礦石工作,協調鋼鐵產品進出口工作。行使國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權,承擔引進國外智力有關工作,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國際國內展覽。
(九)做好本會自身建設和管理工作;做好國資委委託的有關工作。
(十)承擔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託,提供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在鋼鐵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影響,符合本會掌握的入會基本條件;
(三)個人會員要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作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進行入會資格審查;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在參加會議,獲取信息、資料,承擔有關業務、項目,協調有關生產保障、進出口,進行有關評審和推薦等方面的優先優惠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決議,執行本會行業協調的有關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由本會在一定範圍內公告。
會員如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按自動退會處理。由本會按照對自動退會處理規定的條款逐條落實。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行規行約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的標準和收取辦法;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年度財務報告;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對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訂行規行約和相關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十款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單位理事代表均由所在單位的現職主要負責人擔任,當其職務變更時,由該單位新的主要負責人繼任,並報本會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總職數一般不超過三十名。常務副會長、少量副會長、秘書長駐會工作。會長實行企業家輪值制度,由若干有代表性的特大鋼鐵企業為會長單位,其現職主要負責人輪值出任會長,每人一年。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主要從特大型鋼鐵聯合企業的現職主要負責人中推選;會長、副會長如不再擔任所在單位的現職領導,即免去會長、副會長職務,由該單位新的主要領導經選舉後繼任;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駐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駐會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代表常務理事會作年度工作報告;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聘任本會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日常業務工作,組織實施經理事會批准通過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經會長授權,代表會長行使會長第二十九條第(二)、(三)款的職責;
(三)向會長提出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建議和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四)會長委託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開展工作,受常務副會長委託負責本會有關業務工作和日常有關管理工作;
(二)組織協調副秘書長、本會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進行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會長、常務副會長委託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辦公會由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名譽會長,名譽會長由社會影響力較大的同志出任,對協會工作發揮建議諮詢作用,名譽會長一般不駐會工作。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顧問。本會顧問應是鋼鐵行業資深人士,為本會作出過重要貢獻,未在其它單位擔任實職,能駐會工作。顧問受會長、常務副會長的委託,對行業運行和發展中的某些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顧問不直接參加行政領導工作。
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的任期與同屆理事會相同,一般不超過兩屆,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對會長提名的名譽會長、顧問人選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同意後理事會決定。其中中管幹部按照規定報中央同意,非中管幹部徵得其所在單位同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免交會費),並制定會費收取管理辦法。本會經費必須用於規定的範圍和本會發展的需要,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國家財會制度和法規。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動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其它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本會宗旨與發展相關的事項。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5年1月12日第五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2015年1月12日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第五次會員大會一次會議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