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崎琳,男,1951年11月生,湖南津市人。197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10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曾任武漢鋼鐵(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2017年5月31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鄧崎琳受賄案,對被告人鄧崎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以及鄧崎琳家屬自願代為退繳的款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鄧崎琳受賄所得的贓款、贓物繼續予以追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鄧崎琳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湖南津市
- 出生日期:1951年1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開除黨籍,立案偵查,提起公訴,開庭審理,一審宣判,人物榮譽,
人物履歷
1975年10月武漢鋼鐵學院冶金專業畢業,任武鋼煉鋼廠車間工藝技術員、冶煉工長、總工長、煉鋼車間副主任、主任、生產科科長、副廠長。
1986年任第2煉鋼廠廠長(1987年晉升為工程師)。
1992年04月任武鋼集團公司生產部部長。
1992年07月任武鋼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
1995年04月任武鋼集團副總經理(1995年晉升為高級工程師)。
1999年04月任武鋼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1999年晉升為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2001年08月任武鋼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總經理兼任鋼鐵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4年12月任武漢鋼鐵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5年01月任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副會長,武漢鋼鐵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09年02月任中國鋼鐵工業協會會長。
2013年07月至2015年06月任武漢鋼鐵(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8月29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鄧崎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第十六號公告,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鄧崎琳的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開除黨籍
2016年1月8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鄧崎琳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鄧崎琳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干擾、妨礙巡視工作,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違規選拔任用幹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規多占住房,違規領取獎金,長期占用賓館客房供個人使用;嚴重違反民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進行權色交易。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受賄犯罪。
鄧崎琳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和中央管理國有重要骨幹企業主要負責人,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鄧崎琳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鄧崎琳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原董事長鄧崎琳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鄧崎琳利用擔任武漢鋼鐵(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書記、書記、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7年1月18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鄧崎琳受賄一案。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崎琳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鄧崎琳利用擔任武漢鋼鐵(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書記、書記、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業務開展、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539.771588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鄧崎琳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鄧崎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鄧崎琳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社會各界民眾五十餘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5月31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鄧崎琳受賄案,對被告人鄧崎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以及鄧崎琳家屬自願代為退繳的款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鄧崎琳受賄所得的贓款、贓物繼續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鄧崎琳利用擔任中共武漢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武鋼集團)黨委常委、副書記、書記,武鋼集團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個企業拓展業務、承攬工程以及為他人職務晉升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5 539.771 588萬元。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鄧崎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鄧崎琳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且認罪、悔罪,主動退繳大部分贓款贓物,具有檢舉揭發他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具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人物榮譽
曾獲湖北省勞動模範稱號,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